书城哲学中华家训(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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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虞诩家训

[撰主简介]

虞诩,生卒年不详。东汉陈国武平(今河南鹿邑西北)人。字升卿。十二岁时能通《尚书》。幼年失去父母,以孝养祖母著称。安帝时,为朝歌(今河南汤阴西南)长。后任武都(今甘肃成县西)太守,镇压羌人起义。顺帝时,为司隶校尉,劾罢中常侍张防,迁尚书仆射。因勇于刺举触犯权贵,曾九受谴责,三遭刑罚。

应以错杀人为戒

[原文]

吾事君直道[1],行己无愧,所悔者为朝歌长时杀贼数百人,其中何能不有冤者?自此二十馀年,家门不增一口,斯获罪于天也。

——节录自《后汉书·虞诩传》

[注释]

[1]直道:正直之道。

[译文]

我为君王办事刚直公正,自问一生行为无愧于心。所后悔的是做朝歌长的时候杀贼子数百人,其中怎么能够没有被冤枉错杀的呢?从此二十多年,我们家人丁没增一口,这是得罪了老天的缘故啊!

[评析]

作为封建官吏,虞诩能够反躬自省,检查自己为官期间所犯下的过错,这种精神确实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