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能够指导人们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想问题、办事情,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正确地、坚定和提倡“义”,事关重大,更需要从根本上坚持辩证法,坚持义与利的统一。“义”、“利”对每个人的生存发展,乃至对全人类的生存发展,都是缺一不可的,因而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当然,在历史上,这种统一是因时而异的,概括起来,则有三种情况;真正地坚持义利统一;统一于“义”;统一于“利”。后两种情况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根本上同,但在精神实质上却是两极相通:在“义”、“利”关系中,各执一端,只坚持一方面,却牺牲种方面,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是把其中对立的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夸大了,而把其中统一的一方面,有意无意的忽略了,甚至否定了。因此,这后两种统一实际上仍然是种对立。它在特定条件下,比如在战争或严惩的情况下,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比竟是由于人的力量不够,或者是客观条件不足,而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目标之间,被迫进行取舍,做出了牺牲,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尽管在有些情况下,是难免的。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彻底坚持辩证法,把“义”“利”统一起来。一方面,对“义”,需要从弘扬民族精神、凝聚时代精神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追求、捍卫并谋求实现。不仅因为,在理论上,“义”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是人的尊严、崇高与价值的标志,从而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因为,在历史上,中华民族以主持正义、持留名不挠著称于世,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灿烂文明,形成了光荣传统。更是因为,在现实中,高举“义”的旗帜,可以针对社会上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倾向及其恶果,进行科学的批判和有力的反拨;可以加强社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更好更快地实现民富国强。可见,今天高扬“义”的旗帜,是多么地迫切和重要。同时,今天坚持和提倡“义”,必须和积极肯定并激发各方面正当的利益追求统一起来。鉴于中国传统思想中,“重义轻利”甚至“存天理灭人欲”这种倾向曾经根深蒂固,很有土壤;鉴于极“左”思潮余波未平,假大空的说教给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造成严惩干扰,总结这一类教训,会提醒人们,任何时候都要彻底地坚持辩证法。另一方面,对“利”也需要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落实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高度,充分地肯定合理地乞求利。因为,“利”是“义”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这个前提和基础,“义”才有了有力的主体或者说有了承担者,有了丰富的内容,才能高扬起来,只有使人民和祖国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才能以活生生事实,让人们委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否则,就101可能严惩脱离老百姓的根本需要和接受能力,“义”就可能会落空,还因为,共产党人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亿万人民日益其是因为,中国人经过上百年的流血牺牲,打败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才摆脱了长期的“左”的路线的干扰,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力的根本任务。这一切说到底,可以概括为四个大字:富民、强国。也就是,开拓进取,艰苦奋斗,使人民利益、祖国利益得到充分的、圆满的实现。——“利”的重要性,是多么明显!今天,肯定“利”、追求“利”面临着严惩的干扰,那就是,现实生活中,种种争功近利甚至见利忘义、利令智昏的现象恶习性膨胀,严惩泛滥。在这种情况下,再要肯定“利”、追求“利”,似乎有助纣为虐之嫌。其实不然。这是两种性质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这时,不仅需要高扬“义”的旗帜,从理论上,对种种错误现象和倾向,进行彻底的批判,指出其要害;更需要从管理体制上、运行机制上,强化管理、监督和赏罚,兴利除弊;还需要从经济上、行政上、法律上,对正当的利益追求提供保护,对恶性膨胀的错误倾向来历惩罚。这样全方位地入手,可以有效地既保护正当的利益追求,又打击种种违法乱纪现象。把上述两方面统一起来,彻底坚持辩证法,分清利弊,趋利避害,防止和克服各种错误倾向,就能够把“义”和“利”的关系处理好,达到辩证的“义”“利”统一。这个问题处理好,各项事业的进展就顺利,成效就显著;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受挫折,受损失。历史和现实一再地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