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或者基于某种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权、量刑权或行刑权归于消失。刑罚的消灭,就国家而言,意味着不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定罪、量刑或者不能对已被定罪判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就犯罪分子而言,刑罚消灭等于本应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的终结或者已被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
二、刑罚消灭的特点
(一)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应当运用刑罚、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刑罚消灭存在于下列情况中:对已构成犯罪的人司法机关应当对其判处刑罚;对犯罪人量刑后应执行该刑罚;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正在被执行中。
(二)刑罚消灭的实质是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权的某一项内容的消灭。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借以惩罚、改造犯罪人的权力。它具体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四个方面。制刑权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因此,刑罚消灭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导致制刑权的消灭,而只能导致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消灭,具体讲,在对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而且未出现延长时效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犯罪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三)刑罚消灭的原因是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广义地讲,能够引起刑罚消灭的事由原因很多,如刑罚执行完毕、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犯罪以后或刑罚执行期间死亡的等,但属于我国刑罚消灭制度、引起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超过追诉时效的;
犯罪分子在审判或者服刑期间死亡的;
国家行刑机关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或者出于政治、外交等因素的考虑,做出对犯罪分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终止执行刑罚的决定,如实行特赦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确有困难,对所判处的罚金酌情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