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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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引子

[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25至第29条、第97条

[本章重点问题]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2.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3.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

[引例]

被告人:王某,男,30岁,农民。

被告人:陶某,男,29岁,农民。

被告人:赵某,男,25岁,农民。

被告人:张某,男,40岁,农民。

王某和康某同属某村村干部,在某年3月份的村民选举会上两人作为候选人共同竞选该村村长。康某因业绩突出而当选,王某因此怀恨在心。一日下午,王某找来赌头陶某说:“康某那小子专和我过不去!我给你5万元,你找几个人把他干掉,事成后我再给你5万元。”陶某先是很吃惊,但思考一会后便答应下来。陶某从王某家出来正好碰见吸毒者赵某,陶某把刚才和王某的谈话内容告诉赵某,并邀赵某一起干,没想到赵某一口答应。第二天,陶某和赵某到张某家借杀猪刀,当张某知道内情后不肯借给。陶某怕张某告发,便威胁张某说:“我们一起去杀康某,事成后给你1000元,反正用的是你的杀猪刀。你敢告发我们,老子先放了你的血!”张某素知陶某和赵某心狠手辣,不敢违拗,更不敢告发。之后,陶某把人员组成情况和刀具准备情况告诉王某,王某让他们先沉住气,听从他的指挥。几天后,王某通知陶某、赵某说康某晚上一人在家,让他们赶紧行动。随后陶某、赵某约了张某一同去杀康某,张某心里很害怕,但又不敢反抗,共同前往康某住处。夜深人静后,陶某叫张某在外面望风,自己和赵某潜入康某的寝室内,陶某用杀猪刀向康某的头部、颈部乱砍,赵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康某的脚、腿连刺数刀,致使康某当场死亡。逃跑过程中赵某顺手提走了康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0元。随后陶某、赵某、张某一起跑到王某处,告诉了整个事件及其过程。王某按约定把另外的5万元给了陶某,陶某给了赵某2万元,给了张某1000元。随后三人各自逃跑。

尸检结果:被害人头、颈部有伤八处,为致命伤;左脚、右腿各有刀伤三处,为非致命伤。

被告人王某、陶某、赵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