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它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主要说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怎样的行为才受到侵害的,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以及受到的侵害达到了怎样的程度。
犯罪客观方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物质中介,没有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同时,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观方面,如盗窃罪与诈骗罪等。另外,犯罪人的主观心理虽然对犯罪客观方面起着支配作用,然而其实现也有赖于犯罪客观方面,而且,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也只有通过犯罪客观方面来进行分析;当然,犯罪客观方面还直接影响着量刑,从司法实践中看,触犯同一罪名的不同案件,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等客观方面的具体事实特征往往不尽相同,虽然它们对定罪并无影响,但对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都有影响,甚至是重大影响,所以在量刑时一般都会予以斟酌考虑。总之,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重要意义。
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那些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总则对于犯罪客观方面没有专条规定,但在对犯罪的故意、过失等概念作规定时,其中就包含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就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如对抢劫罪的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明确说明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由于犯罪客观方面由刑法分则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这些内容就成为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表明行为的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人的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如一个人产生犯罪的念头,形成犯罪目的,设想通过怎样的活动来达到犯罪目的,并且做出犯罪的决意。这些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活动;二是将犯罪的主观心理活动客观化,即将形成的犯罪决意付诸实施,表现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产生某种结果等,这就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就具体犯罪来说,其客观事实特征是多方面的,但并非一切客观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是说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何种程度的侵害。只有那些能够说明行为危害性的客观事实特征,才可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因此说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就说明不存在社会关系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因而也不能构成犯罪。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属于核心地位。因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这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其他要件所依附的本体性要件,而犯罪客体是危害行为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和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它们都是围绕着犯罪行为而存在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也叫基本要件。可以这样说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另一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具体包括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它们并不是每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有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成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尤其是一切过失犯罪的必备要件,但它并非像危害行为那样,是一切犯罪成立的要件,所以危害结果是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而在大多数的犯罪中,时间、地点、方法都不是必要要件,如杀人行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地点,采用何种方法都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虽然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范畴,但由于其与犯罪客体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一般都将其与犯罪客体的有关内容加以比较论述。此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研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所有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一要件,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构成,也缺乏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如果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表现为外部客观事实,就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对于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例如所有的过失行为,危害结果的有无、是否达到一定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对于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如果不是在战时,就不能构成《刑法》第380条规定的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对于《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是否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如果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则不能构成《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罪名,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在犯罪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以及主观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不同的行为方式,才能反映出犯罪之间的区别。如抢劫罪不同于抢夺罪、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又如侮辱与诽谤都是破坏他人的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但两者之间也有区别,侮辱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而诽谤是使用捏造事实的方法诽谤他人。刑事立法之所以对客观要件加以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犯罪对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它是正确区分不同犯罪的重要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不同形态的重要界限
犯罪不同形态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其区分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盗窃罪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还是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所以在有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的犯罪中,不同形态的区分,其标准往往也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判断和认定犯罪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客观依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部表现即客观化。也就是说,犯罪者的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因此在实践中考查客观要件,也就是考查被告人究竟做了些什么,这就为查清犯罪人主观上的动机、目的提供了客观基础。离开被告人的活动则很难查清他主观上的真实的意图。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量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来讲,之所以规定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由于其客观方面不同并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如抢夺罪和抢劫罪就是如此。对于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如《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就对犯罪结果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规定了较一般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的刑罚。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同一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等往往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的客观事实特征,虽然对大多数犯罪的定罪并无影响,但对具体案件不同的危害程度有影响甚至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及其他有关量刑的规定,都要求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客观情况对犯罪危害程度的影响。此外,犯罪行为是否实施终了,关系到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就关系到量刑的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