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对残疾人有特殊的优待政策,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枠(中发〔2008〕7号)对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服务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努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问题。全国各地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的优惠政策。如浙江省实施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重点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问题。残疾老人可以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1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以内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2 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3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又无能力承担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委派专门人员上门提供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