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被征地后的农民的生活保障费的处理办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做法是一致的,主要是解决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管理问题,但具体可能存在差异。下面介绍浙江省的基本做法:
浙江省对被征地后的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采取不同对象分类保障的形式:(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按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予以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对未能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