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至终身。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由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