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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保护

李荣启*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它无法被强制地凝固保护,它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传承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如果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日益减少,乃至青黄不接、后继乏人,一些民间传统艺术、技艺就会不断消亡。所以,重视发挥传承主体的作用,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根本。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人创作的剪纸、年画、泥塑、木雕、风筝、织锦、唐卡等作品,是他们绝技、绝艺的物质载体,而他们所具有的精巧的艺术构思、高超的手艺及罕见的绝技、独到的艺术表现手法,以及创作过程中遵循的行业规矩和信仰禁忌等,这些富有无限创造力的经验与智慧,这些无形的精神因子,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是具有根本价值的宝贵财富。“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表演与创造行为是无形的,其技巧、技艺仅仅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成一条永不断流、奔腾向前的河,“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一旦老艺人离世,他身上承载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之消亡,所以,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务之急且重中之重的大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或群体。他们被称为“人类活财富”、“人类活珍宝”或“人间国宝”。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依靠他们的传承才能得以延续。这些国宝级的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大多年迈体弱,有的身怀绝技但未能传承给后人就已离开了人世。目前,活在世上的优秀传承人已为数不多了,这就使有的民间艺术、技艺濒临绝境。如北京京西一带曾风靡一时的下苇甸皮影戏,有着200年的历史,前几年还有3位皮影老艺人健在,他们已是第三代传人了。如今,3位老艺人均已离世,他们的高超技艺无后人继承,这一颇具特色的民间艺术便在当地消失了。屡经磨难幸运保存下来的360个皮影道具,已成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博物馆的馆藏文物。这种“人亡艺绝”的事件并非个案,在专家学者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时,常能遇到或听到诸如此类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情。

造成某些民间艺术、技艺传承面狭窄、后继乏人的状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受传统传承方式的局限。在物质匮乏的农耕社会,艺人对从祖辈传袭而来,又经过自己多年的潜心学习和磨砺才拥有的某种技艺、绝活,怀有一种敝帚自珍式的心态,在他们看来,所掌握的技艺是立足社会、养家活口的独有的本领,这种本领只属于本家族或者是某一族群所有,绝对保密,不得外传。这样便形成了某些民间技艺单线式的传承方式,即一对一的传承,父传子、母传女、师父传徒弟。为了保证家族拥有的某种技艺不外传扩散,传承中甚至出现了只传男不传女,可以传给儿媳却不能传给女儿。这种谨慎保守的传承方式,必然造成某些民间技艺流传的范围很窄,掌握的人数极少。同时,这种一对一的传承,主要是通过口传心授,借助面对面的语言交流来进行的,因而对传者的依赖性很大,若传者突然去世,或传授的技艺无徒可收时,传者所拥有的这门技艺就可能失传。其次,受现代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相对封闭的社会文化环境,是保持传统文化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使民族民间传统技艺能够在代与代的传承中自然延续的客观条件。一旦这一客观条件改变了,文化传承就面临威胁,传承链在某些环节就会出现断裂。随着现代化浪潮的涌起和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深受现代文化与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结束了过去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状态。社会成员在开阔了眼界,大量接触了外来文化后,开始认同现代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尤其是年轻人大多钟情于现代艺术,追求现代时尚,对传统艺术和技艺不再有昔日的热情。他们有着强烈的求富意识和求知意识,对生存、对美、对快乐有了与他们祖辈完全不同的理解。加之要学好一门传统技艺需要下苦功,难度高,强度大,耗时多,收入低,令很多年轻人望而却步。如上海古老的松江顾绣,被誉为鲁绣、苏绣、湘绣的渊源,以技法精湛、形式典雅、艺术性极高而著称于世。绣时以针代笔,以线为墨,画绣不分,要求绣工会看画、懂画理、认得画家笔势,因此难度很高。据顾绣传人朱庆华介绍,绣的时候要先将蚕丝撇成24份,然后用12号小针穿上剖成1/24细的蚕丝,耗时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一幅顾绣作品。况且要成为优秀的顾绣继承人,还需要有一定的灵气和悟性。要学好这门技艺太苦、太难,自然年轻人不肯问津。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传承的自发过程,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受到了严重影响,其面临的诸多威胁,的确令人堪忧。倘若听之任之,许多民间宝贵的文化事象将迅速消亡。那么,如何使非物质文化传承的薪火燃烧下去,且越烧越旺,这是当今国人必须用行动回答的一个重大问题。

马克思指出:“在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每天都在重新发明,而且每个地域都是独立进行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发明随时都有失传的危险。因此,“某一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在封闭保守、落后狭小的地区出现的民间发明、文化创造很容易自生自灭。要使民间宝贵的文化财富传承下来,使民间濒临灭绝的一些文化事象、技艺起死回生,第一是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保护工作,实施科学有效的抢救与保护措施。近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重视这项工作,不仅颁布了《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而且从1993年开始已启动了建立“人类活珍宝”项目的保护工程。这项工程起源于日本政府1950年采取的“人才国宝保护体制”,因在抢救和保护传统民间文化方面成效显著,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广,从而纳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中。目前,“人类活珍宝”项目正在推广和试行之中。从1996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些具备条件的成员国,特别是已建立起“人类活珍宝”体制的成员国,轮流举办“人类活珍宝”体制国际培训班。如果顺利有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计划推出《世界“人类活珍宝”名录》。第二是要设法改变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保守自发的状态,逐步走上开放自觉的传承之路,扩展传承的范围和途径,并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实现这一目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效。我们认为,至少需要以下三个层面的共同努力。

1.政府层面

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抢救与保护起主导作用并负有重要责任。我国政府应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的精神,针对我国国情,制定出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评估认定体系,提出实施抢救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同时,应着力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体系,以便实施分类管理和保护。在优秀传承主体的认定上,应坚持一定的标准,把握好选择的尺度。国家级传承主体的认定,应考虑或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的四条选择尺度,即:(1)其杰出的、罕见的人类创造性价值;(2)对于一种文化传统和历史来说,它是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证明;(3)它具有一个特定地区或特定流派的显著特征;(4)它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为———在从业者和(或)继承者数量上严重锐减,———历史可靠性意义的丧失,———文化意义的重大丧失,———因无形文化财产的法律地位的重大改变而引起的对其保护的缩减。坚持如此标准,才能保证认定的传承主体是“国家活珍宝”,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人。各省、市、县在普查、认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同时,也应甄选出创造这些代表作的优秀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建立起各级传承人名录,明确抢救与保护的对象,以便有的放矢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保护工作。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计划从2005年3月开始,用两年时间对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各民族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进行普查,最后由中国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定,首批选定100位,对他们分别以文学讲述人、民间艺术传承者、民间工艺美术师命名。2005年5月2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聘任了30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杰出民间艺人为“民间艺术研究员”,今后还将陆续聘请100位德艺双馨的民间艺术家。不仅如此,中国艺术研究院还将筹措一部分经费,为这些民间艺术研究员举办展览、研讨会,并用录像和记录等方式将他们的技艺和成就整理、保护下来。这些举措都将有力地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并建立起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普查与认定工作的完成,只是进行传承主体抢救与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各级政府应通过对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资助扶持和宣传鼓励等手段,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作为政府,不光要制定一些文化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出要求,还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和对传承主体的保护力度。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起传承人保护基金会。如果有了较充裕的资金保证,能给传承人定期发放津贴,辅之以适当的物质奖励,使他们不再为生计发愁,同时手里还能有点传承培训经费,便能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带徒传艺上。政府及相关机构要对他们的艺术传承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建立专门的图文影像数据库;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艺术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对其优秀成果举办展演、展览和展示;同时安排他们通过授课、带徒等方式培养接班人,使其技艺得到完好的传承。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时,要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增加对使用精神产品的补偿,维护原创者、传播者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益。如对作品复制的严格规定和限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收集的民间艺术品被有意无意地不正当使用;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公开展示、展览,给予艺术家一定的补偿等。应建立传承人权益保护组织,集中管理传承人权利,或在有关行业协会中增加这方面职能。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相应的权益保护组织,才能有力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2.领导干部层面

这里所说的领导干部,是指在各地区担负着制定和实施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决策及负责本地区文化艺术工作的人。他们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工作实绩直接关系到所管辖的地区经济文化能否协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代代相传、绵延不绝。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尤其是一些偏远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是这些地区领导干部最主要的工作。他们急于利用文化资源发展经济,因此,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很难有超前的眼光和长远的规划,急功近利的心理和行为往往会造成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过度开发或破坏性的利用。一些领导干部并不看好老艺人掌握的费时、费力,又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绝活”,不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传承条件,不肯用有限的资金去解决文化传承和文化发展问题。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民间传统的技艺、艺术后继无人、自生自灭。随着一个个老艺人的相继离世,一些民间技艺、艺术也随之消亡了。国家政府的文化政策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的,倘若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滞后,没有认识到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守住精神家园的重要性,缺乏有关文化传承和发展的理论素养,就不能去自觉地关注、思考本地区的文化传承问题,更不可能设计、制定出有效的文化传承计划,那么,传承主体的保护就不会提到议事日程。待多年后该地区温饱问题解决了,经济发展了,再去考虑和解决文化传承问题已为时晚矣。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正确掌握党的各项文化方针政策;要提高“文化自觉”,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抓好本地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守护神和中国先进文化的建设者。

3.传承主体层面

被国家和各级政府指定或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担负着将自己所持有的技艺、技术传承给后人,贡献给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享有发展自己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国家政府将出台相关的政策与法律,各级政府也会拟定出台与之相应的各种保护条例或意见。如2006年2月,广西南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该市将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每年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给予奖励。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优先给予扶持和保护。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还要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其他省、市也都在积极酝酿、制定有关保护条例或意见。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程中实施的各种举措,将会改善传承主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有利环境。作为传承主体,首先应该增强自己进行文化传承的自觉意识,并认识到个人所拥有的某种特殊的文化技艺与技术既属于自己或特定群体,又是国家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因素,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为此,传承者应有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固守秘密,其技艺、技术只在本家族内传承的狭隘作法,扩大带徒传授的范围,要千方百计地把愿意学、有灵气的年轻人聚在自己的周围,培养出更多的合格继承人,使其技艺、技术能传承发展、弘扬光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应尽的义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规定:“人类活珍宝”的义务应当是:(1)改进他们的技艺与技术;(2)将他们的技艺与技术传授给徒弟;(3)在无版权问题和争议的情况下允许以有形的方式(录像、录音、出版)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记录;(4)在常规条件下,向公众发表运用其技艺和技术生产的产品。可见,优秀传承人的义务不只是带徒传艺,而且要求他们在传承自己技艺、技术的同时,要不断改进与提高,有所发展和创新,这是符合文化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任何一种技艺、艺术如果只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不能随时代而不断地演进和发展,总是一副老面孔,没有容光焕发的新面貌,在传承中就会缺乏生机与活力,甚至遭到自然淘汰。为了使传承人传承的精湛技艺和技术能够传播开来,让大众知晓,就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发表和展示他们的作品或“绝活”。2006年2月12日至3月16日,在国家博物馆举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上,有木偶雕刻、风筝扎制、唐卡绘制、云锦织造等十类“大师级民间艺人”现场献艺,不仅令参观者大开眼界,而且使人们亲眼目睹到了这些民间艺术繁复精细的技法、典雅精美的形式、鲜明古朴的风格,感受到了这些民间艺术所具有的艺术魅力。这些做法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总之,只有做好传承主体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使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生生不息、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