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11142500000003

第3章 二、农民负担收费

15.农民应当承担的负担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其中村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项,通常简称为“三提五统”,是农民负担的核心部分。上述税费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16.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主管部门是谁?

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17.为什么要规定农民缴纳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限额比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这是因为:

(1)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负责制以后,农民与国家、集体之间形成的基本利益结构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其中“留足集体的”一直没有一个量化的概念,即农民应该向集体交多少。《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数量化的规定,即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这一方面可以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

(2)农民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限额比例是分析研究和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重要指标。从这一指标可以分析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范围之间对比,说明农民对集体负担的轻重和合理负担的情况。

(3)规定农民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限额比例是控制农民负担的重要手段之一。5%以内的限额比例,是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基础上,根据目前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经过综合平衡得来的。因此,这个比例在全国是适用的,要坚决执行这个比例限额。

18.计算5%的限额比例以什么为依据?

要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这是因为:

(1)统计部门的人均纯收入指标是根据抽样调查原理,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取得的。一般这一指标只在全国和省一级有代表性,在县及县以下就很难保证代表性,特别是到了乡一级,绝大多数没有这一统计数字。因此,使用统计部门的人均纯收入指标,不能满足以乡为单位进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由村组会计根据原始记录和有关典型户的记账资料填报的。全国的数字也是经乡、县、地(市)、省逐级汇总上来的,因此,乡乡都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全面统计数字,符合《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乡为单位的计算范围,便于以乡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设置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目的之一是:了解农村各业及各个层次的生产经营成果及效益,从生产领域反映农民全年通过劳动所获得收入。国家统计局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包括全年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而且包括非生产性纯收入,而村提留、乡统筹费是从农民当年生产经营性纯收入中提取。显然,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应采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

19.如何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负担比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其计算公式是: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所得)=(农村经济总收入-总费用-国家税金-上交有关部门-企业各项基金-村提留乡统筹)÷汇总人口

农民负担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负担比例=[(村提留+乡统筹)÷(汇总人口×上一年农民人均所得)]×100%

20.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外,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是否计算在限额比例以内?

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外,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不计算在限额比例以内,其原因是:

(1)控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采取了审批程序控制法,即在农村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罚没项目,必须履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设备、标准的制定调整,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生产费用,如水费、电费、机耕、植保等费用,和农民能直接受益并且自愿支付的生活费用等,不视为农民负担,不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直接监督范围之内,因此,不计算在农民负担限额比例之内。

21.什么是村提留?村提留包括哪些内容?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村提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依法从本集体组织成员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本组织内维持或者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村提留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除此三项外,不得把别的收费项目列入村提留范围。

22.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公积金是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从净收入中按规定百分率提取,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基金。公积金的其他来源还有:集体统一饲养繁殖的幼畜成龄出售收入中提留的集体积累,出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国家、上级或其他单位拨给的基本建设无偿投资等。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公积金是指集体提留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其用途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23.什么是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公益金是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资金。其主要来源是每年从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留。其他来源有:集体福利事业的收入,上级无偿拨给的文教福利事业费,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变卖收入等。主要用于:五保户生活费的供给,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照顾,困难户的补助,举办集体文教福利事业和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24.什么是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所谓管理费,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为组织生产和管理内部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差旅费等。但办理某项专业生产业务(如采购物资、推销产品和制种等)的差旅费应分别计入有关生产费用项目,不包括在管理费内。管理费是一种间接费用,必须严格控制,计划使用。

当前要特别注意控制村组干部人数及报酬标准,解决管理费在村提留中所占比重过高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有效做法是,除了严格规定开支用途外,还规定了管理费的最高限额。

25.如何确定村(社)干部享受定额补助的人数、标准和补助办法?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般做法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专业会计三个主要干部实行定额补助,其他各职干部因公误工发误工补贴。

26.什么是乡(镇)统筹费?

乡(镇)统筹费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由集体组织向所属单位(包括乡办企业、村组办企业、联户企业)和农户收取的,专门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它是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的一种新形式。乡(镇)统筹费应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统筹费是集体资金,而不是财政资金。

27.乡统筹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1)乡村两级办学: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主要包括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民办教师工资补贴以及设备购置等民办教育事业开支。

(2)计划生育:主要用于安排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宣传费、手术费、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费和避孕药具购置费。

(3)优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对本乡范围内优抚对象的抚恤和优待。

(4)民兵训练:专门用于乡村两级普通民兵、民兵预备役、基干民兵训练和国防教育开支的补助。

(5)修建乡村道路: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公路建设、公路养护所需的原材料费用和护路人员误工补贴。

28.什么叫民办公助事业?

“民办”就是以集体资金自主来办,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公助”就是国家给予适当资助。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民办公助事业,是指国家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在农村中发展某项十分急需和必要的事业,采取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出资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为受益对象,兴办的乡村两级公益事业的总称。

29.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什么关系?

国发[1984]174号文件中,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国发[1990]12号文件中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同属于一个项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30.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与乡村教育集资有什么区别?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与乡村教育集资不是一回事。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农民负担的乡(镇)五项统筹费之一。

乡村教育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31.什么是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农村义务工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农民无偿承担的一种劳务。它是农民为农村公益事业作贡献应尽的义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设、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32.什么是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劳动积累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组织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要求农民无偿承担的另一种劳务。农民承担劳动积累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主要积累形式。《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要侧重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安排。

3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劳务负担,应由哪些人承担?

关于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每个劳动力全年承担的工数,这就是说,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义务工和积累工应由农村劳动力承担,没有劳动能力的小孩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病残人员,就不承担。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凡农村中有劳动能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力范围的农民都应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其中包括从事第三产业及非农产业的人员,也包括农转非人员中暂保留责任田的人员,对本村因病或者伤残不能参加劳动的人员应适当减免劳务负担。

34.实行以资代劳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实行以资代劳要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本人要求以资代劳时,才可以以资代劳,绝不允许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更不能强行收取以资代劳款。

(2)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本人要求以资代劳时,还“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这样规定,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以资代劳,防止借以资代劳名义,强行向农民收取代劳金。

(3)实行以资代劳要根据有关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标准工日的工值。即根据劳动强度和工种,合理地规定每个劳动日以资代劳的数额,不能规定过多的工值,加重农民负担。

(4)以资代劳金要有收款收据,及时入账,纳入账内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5)做好年终“结算”工作。年终要根据全年出工情况逐户结算,多退少补,并将全年出工情况、以资代劳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5.为什么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要实行预决算制度?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的一种有效方法,有利于控制合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防止年终随意增加和超计划多提。

(1)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是集体资金,通过编制预、决算,可以使这笔资金有计划地按规定提取、使用,可以使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量入为出、以收定支。

(2)编制预决算方案可以检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年终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做到合理提取、科学管理、有效投放,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

(3)预决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审核、批准,能够体现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权利,并且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下,防止这笔资金任意被平调、挪用。

36.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和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乡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讨论通过后的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7.管好用好乡统筹费应坚持哪些原则?

管好用好乡统筹费要坚持三个原则:

(1)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用乡统筹费办民办公助事业既要考虑实际需要,更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要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应办的事很多,要逐步去办。

(2)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安排统筹费各项目的资金时,要处理好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不能片面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既要保证重点又要照顾一般。

(3)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精神,要克服一切铺张浪费现象,克服形式主义的达标升级、盲目上马以及讲“政绩”、“攀名次”的做法。

38.怎样开展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审计?

所谓村提留、乡统筹费审计,就是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运用审计手段,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计划及其执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查监督。

审计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

对集体提留的审计,主要看:(1)集体提留的依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2)集体提留的预决算方案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审批;(3)集体提留的提取标准、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4)集体提留的兑现是否及时,有无拖欠;(5)集体提留的用途是专存款专用,有无被挪用、贪污和平调的现象。

对乡(镇)统筹费的审计,主要看:(1)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定项限额”进行统筹;(2)统筹费预决算方案是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审批,是否经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3)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按时、足额地将统筹费上交乡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代管,有无多筹少交的现象,有无被挪用、贪污的现象;(4)统筹费的结算办法和账目记载,是否分项结算,超支或结余是否按规定处理;(5)上交统筹费的完成情况,分析统筹费拖欠的原因。

39.为什么要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具体体现。农民负担监督卡一经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擅自乱收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的款项,农民有权拒交。对卡内规定的款项,凡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交纳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0.乡统筹费由什么单位管理?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要求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和乡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如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七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平调,不得挪用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乡统筹费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管理”。

41.减轻农民负担“约法三章”内容是什么?

根据1995年1月31日姜春云在“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约法三章”的内容有:

(1)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准恢复。凡与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做法一律废止。

(2)从现在起,暂停一切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审批,对擅自出台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向农民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在年内清退完毕;对乱开口子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从今年开始,各地区农民负担的提留统筹费不允许有突破5%的乡镇出现。特别是受灾严重地区的农民负担绝对值,必须控制在上年额度之内,不得突破。

42.减负工作的“八个禁止”是什么?

2000年9月12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减负工作要做到“八个禁止”:

(1)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按人头、田亩平摊。

(2)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从中央到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以检查评比的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

(3)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地方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不得变换名目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4)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除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其他任何集资一律取消。兴办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

(5)禁止各种摊派行为。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报刊征订,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6)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7)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

(8)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要严格规范税费征收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到农民家里拉粮食、牵牲口、搬东西。

43.实现减负工作“三个确保”的内容有哪些?

“三个确保”是指:

(1)确保县、乡(镇)两级在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突破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和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村;

(2)确保不违反中央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项目;

(3)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严重事件和伤人死人的恶性案件。

44.如何稳定国家农业税收政策?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一直实行稳定的轻税赋政策,这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休养生息的基本方针,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因此,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重申:国家现行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

(1)“九五”期间,对农业生产继续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不再开征新的税种。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

(2)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管理权限。除全国人大授权外,地方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设立税种、提高税率都是非法的。凡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擅自提高的税率要坚决取消。

(3)国家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方式不变。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都必须据实征收。目前一些地方按人头、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做法,都是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必须坚决纠正。

45.农村教育集资有哪些规定?

依照《教育法》规定,教育集资必须做到:

(1)坚持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凡是实行义务教育的农村学校,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学校实际,现有学校校舍确属危房或者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的,才可以申请教育集资。开展农村教育集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先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农村教育集资。农村教育集资只能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用于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以及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方面的办学条件;不得充抵教育财政拨款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平调。

(3)不得将农村教育集资变成经常性集资活动。农村教育集资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必须停下来,不得以教育集资的名义乱集资。禁止不切实际搞高标准的学校建设。

46.对贫困户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为了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认真贯彻中央对贫困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对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要酌情减免耕地占用税。

(2)对国家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除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提留统筹费。

(3)各县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农户确定适当的比例。对上述因减、缓、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47.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应当如何查处?

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凡违反中央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都要严肃查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作出了相应规定。

(1)凡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业、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按规定责成有关方面如数退还,有关部门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涉及地、县领导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地、县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发生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4)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拔和重用。

48.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钱物(用工)的如何处理?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49.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款、保险等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款的;

(2)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3)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4)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5)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6)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的;

(7)向农民收取超出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