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简明中外教育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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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近现代外国教育制度(2)

这一时期,英国还成立了“文法中学调查委员会”。文法学校的等级性也十分明显。1869年,专门研究文法学校的汤顿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按社会阶层开设三种中学的建议:

第一类学校为大资产阶级子弟而设,实行寄宿制,注重古典学科的教授,以升学为目的,学生离校年龄为18岁。

第二类学校为中产阶级子弟而设,注重现代自然科学学科的学习,主要培养军队、医务、法律、文官、工程和商业方面的人才,课程包括拉丁文、英语、政治、经济学、数学、科学,学生离校年龄16岁。

第三类学校为下层平民子弟而设,注重计算及书写能力的培养,主要培养职员、文书之类的人才,课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门外语、英语、历史、初等数学、地理和科学,学生离校年龄为14岁。

这一制度显然是为上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它保持了贵族的特权,同时为专业人员和富商开辟了新的受教育机会,而不利于工人阶级。当时议会没有通过,但对后来英国中等教育类型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在高等教育方面,这一时期,英国的高等教育也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以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的需要。17世纪到18世纪末,英国的高等教育仍然通过中世纪建立起来的古典大学进行,接受高等教育的只有贵族、资产阶级的后代。英国着名的古典大学牛津大学创立于1168年,剑桥创立于1209年,这两所大学被称为“比英国国家还老”的大学。它们最初是由城市中的学者和学生团体组织而成的,不久便由教会控制。学生主要是上层社会青年。这两所大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古典文科和神学。

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教育处于大变革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大学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学委员会(1850-1852),目的在于改革旧的大学章程和条例,开设新的课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19世纪20年代,英国开展了“新大学运动”。1825年,建立了具有近代世俗性质的“伦敦大学学院”,开设语文、数学、物理学、精神道德科学、英国法、历史、医学、经济等科目。1836年,该校与“国王学院”合并成为伦敦大学。新大学运动期间,在英国的一些工商业、文化集中的城市建立起了许多新的学院,如曼彻斯特的欧文学院、里兹学院、伯明翰学院、利物浦学院等。1900年以后,这些学院陆续发展为地方大学。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各类教育的干预,并对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进行了改革。1854年,英国通过了《牛津大学法案》;1856年,通过了《剑桥大学法案》。大学成立了新的学校领导机构“校务委员会”,加强委员会的权限,增加近代学科内容等。

在教育领导体制方面,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英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的领导权一直由教会的国教派和非国教派控制,双方斗争愈演愈烈,国家很少过问教育。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得教育的经济意义显着,它要求广大工人及其子女必须接受一定的教育,只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的变化。这一客观需要,促使英国政府在19世纪初,开始了实施国家管理教育的政策。1833年,英国议会表决了一项提案(即教育补助金案),要求国王批准每年拨2万英镑的款项,以弥补私人捐款的不足和补充建立贫苦儿童的校舍。这笔款项的70%拨给了国教派所属的全国教育促进会,30%拨给了非国教所属的全英及海外教育协会。1833年以后,英国政府每年增加拨款,并开始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833年英国教育发生的变化表明,教育由原来的一种宗教行为或民间行为开始向一种国家行为方面转变,国家控制教育开始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1839年,英国政府首次设置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直接掌管、监督补助金的分配。1856年,“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改组为“教育局”,成为政府领导初等教育的机构。关于中等教育问题,仍然通过不定期的组成各种委员会的方式进行调查、处理。但到1899年,为彻底解决中等教育领导权问题,废教育局,而建立由议会直属的“教育署”,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领导权集中起来,从此初步完成了英国教育领导体制的国家化。

四、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叶英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一)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教育法案》)

1833年,英国政府决定通过拨款补助宗教团体兴办初等教育以后,使得初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初等教育还受宗教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国民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改革法以后,近百万的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普及教育成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同时,英国的统治阶级也认识到,初等教育不能完全由教会控制,初等教育应当完全是非宗教性的。另外,英国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对自身意识的觉醒和对民主的迫切追求,使得给工人阶级一定的文化知识教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当时,议会改革法曾提出了“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口号。事实上,工人阶级子女中,6岁至10岁和10岁至12岁儿童的在校注册人数分别仅占五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实际接受教育的人更少。这种状况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引起英国各界的关注。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870年教育署长W·F·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并获得通过。该法案亦称为《福斯特教育法》(theForsterACt)。法案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兴办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福斯特教育法》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初等学校。

(2)全国划分学区,由选举产生的学务委员会监督本区的教育。学务委员会有权征收地方教育税。

(3)各学区有权实施5-12岁儿童的强迫义务教育。

(4)各派教会兴办或管理的学校可作为国家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从地方财政中得到补助。

(5)学校的普通教育与宗教分离。凡接受公款补助的学校,一律不得强迫学生上宗教教义课程。

《福斯特法案》的颁布是英国一次创立国民初等义务教育制度的尝试。虽然它没有消除宗教在教育上的地位,而形成了英国历史上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制度,但英国的教育制度从此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880年,英国实行了5-10岁的义务教育,到1891年,英国完全实行了初等免费教育。

(二)1902年的教育法(即《巴尔福法案》)

英国自从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后,为学龄儿童接受6至7年的初等教育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80年代,全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已达到90%,大部分儿童能受到6-7年的正规教育。很多学校面临需要为儿童提供高一级的教育的新问题,发展中等教育成为主要问题。在这种形势下,1902年议会通过了保守党政府首相A·J·巴尔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该法案史称《1902年教育法》,亦称《巴尔福教育法》(theBalfourEducationACt)。它对英国后来的教育领导体制与中等教育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巴尔福教育法》的主要内容为:

(1)在教育领导体制上,废除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由郡议会和郡级市设地方教育局管理学校教育。

(2)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局的职责。

①地方教育局有兴办和资助普通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并提供地方税款的职权。

②地方教育局有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的权利。

③地方教育局对私立和几乎所有的教会学校进行资助,以进一步加强控制。

④地方教育局需调查本地区的教育需要,制定扩大和协调不同类型教育的计划,并考虑本地区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关系。

《巴尔福法案》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的全国性合作体系,结束了英国教育的长期混乱状态,促进了英国中等教育的发展,形成英国的以地方教育局为主体,议会、教育委员会(1944年改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成为英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巴尔福法案》授权地方教育当局兴办中等学校的权利,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是,这一法案并没有建立一个相互衔接的完整的公共教育制度。初等教育限于16岁以下的儿童,对14岁以下的儿童实行强迫义务教育。此外,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双轨制度仍然没有消除,公立初等学校和私立中等学校(公学、文法中学)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社会鸿沟。下层劳动人民子弟能进入中学的只是很少一部分。1907年教育署规定,从地方教育当局接受公款补助的中等学校,必须留出一定比例的免费名额(通常为四分之一)给来自公立初等学校的学生。由于名额有限,并不能解决多少实际问题。到1914年,初等学校的学生只有6%左右能够进入中学

(三)1918年的初等教育法(即《费舍法案》)

1914-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治、经济实力的衰落使国内矛盾更加激化,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争取受教育权利的斗争有增无减。在斗争中,英国统治者进一步了解到德国广泛实施国民教育卓有成效,从而考虑应对英国国民教育的不完善进行改革。1918年,英国通过了以文教大臣费舍而命名的费舍教育法(theFisherACt),旨在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制度。

《费舍教育法》主要内容有:

(1)地方当局为2-5岁儿童开办幼儿学校。地方政府必须资助开办幼儿学校或幼儿班,以利于从小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

(2)义务教育年限延伸至5-14岁,分初等学校为5-7岁和7-11岁两个阶段。主张在初等学校贯彻“新教育”的主张,教学内容注重贯彻“儿童中心”原则,以活动课程和艺术课为主。

(3)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4)为超龄青少年设立继续教育学校(学生年龄初为14-16岁,后改为14-18岁)。

(5)改革考试制度。精简后的校外考试分学校证书考试(16岁)和高级学校证书考试(18岁)两种。

(6)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工。

《费舍尔法案》初步确立了一个包括幼儿学校、小学、中学和各种职业学校的公共学校系统。然而上述学校的学生多为劳动人民子女。富裕家庭出身的青年仍然经过家庭教育或预备学校升入公学和文法中学,为将来升入大学作准备。

(四)《哈多报告》、《斯宾斯报告》与《诺伍德报告》

1902年巴尔福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这是一个与初等教育不相衔接的中等教育体系,不利于劳动人民子女升入中等教育。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出身于中产阶级的儿童40%升入中学,而对劳动阶层的子女来说,这一比例只有10%。至于升入大学的比例相差更大,前者是后者的6倍。1924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尤其为了顺应社会上普遍对中等教育的要求,工党政府提出“人人受中等教育”的主张,并任命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对英国教育进行调查,提出发展中等教育的建议。这个委员会在1926年至1931年间3次提出报告,统称《哈多报告》(HadowReports),其中以1926年的报告影响最大。

《哈多报告》主要内容有:

(1)小学教育(ElementaryEducation)应重新称为初等教育(PrimaryEducation)。

(2)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

(3)完成中初等教育的最低年限是15岁,与义务教育年限相同。

(4)报告建议以11岁为界,将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两个阶段。11岁以前的初等教育又分为招收5-8岁儿童的幼儿学校(InfantSchool)和招收8-11岁儿童的初级小学(JuniorSchoo1)。在初级小学之后还要附设高级小学招收已达11岁但末考取中学的学生。高级小学的学生读到13岁可以转到属于中等学校性质的职业学校。

(5)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文法中学,包括所有学术性中学,设文理两种课程,为升入大学做准备;另一种可以称之为现代中学,教学偏重于应用或实践,设文科或工科。

哈多报告的建议当时虽末实现,但对后来英国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有重要影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有三分之二的初等学校根据哈多报告作了改组。

1938年,英国又提出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SpensReport),主要是根据对英国当时存在的公立学校的调查提出的建议。

这一报告认为:

(1)教育必须切合社会实际需要。为此,在中学课程中应增加更多的有用的和有兴趣的学科,这些科目可按选修课开设。

(2)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中等学校应加强技术教育,建议开办一种招收11-16岁学生的普通中等技术学校。

(3)中学与小学的衔接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广泛建立现代中学是使低层社会的青少年受到中等教育的重要措施。报告支持在1926年哈多报告基础上建立的一些现代中学。

(4)报告明确提出成立在同一种学校中兼有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特点的多科性中学(MultilateralSchoo1)。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发展起来的综合中学的最初提议。

(5)报告在提出设立上述中学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应让儿童从11岁开始从不同类型的某一种中学里接受不同的教育。儿童能进入哪一种类型的学校,取决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并认为智力的不同发展是由遗传决定的,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观点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

1941年,以诺伍德爵士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又提出《诺伍德报告》(NorwoodReport),其中心内容就是从理论上论证不同的儿童应进入不同的学校。

报告指出:

(1)具备理论智力的儿童应上文法中学。

(2)对应用科学技术和装饰艺术发生兴趣的儿童,应该上中等技术中学。

(3)接受具体事物比接受原理更为容易的儿童,则应上现代中学。

可见,“人人有权接受中等教育”的实质仍是一种不平等的中等教育。

(五)1944年的教育法(即《巴特勒教育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