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住宅小区与大型商厦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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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

为保护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业的信誉,各地方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都提出了经营资质要求。一般而言,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公司章程、物业管理办法;

(2)有20 万~30 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

(4)拥有或受托管理建筑面积1 万~5 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

(5)有持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人员,通常,专业管理人员按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计算,多层房屋配备6 人,高层大厦配备8 人,不足10 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 人,其中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 人;有完备的房屋管理、修缮与养护的保障措施。

二、申报经营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主管单位提请对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公司管理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4)验资证明;

(5)注册经营地点或经营场所证明;

(6)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文件;

(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8)其他相关文件。

(二)私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业主身份证明、简历;

(2)申请对物业管理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3)公司管理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文件;

(7)雇员名单及其从业资格证书;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外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外资企业除需提供内资企业审批所需的有关文件外,还需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需委托中国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代办审批申报事宜。

三、物业管理公司组建程序

(一)办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

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应首先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格。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申请报告及齐全申报材料后两周内审核完毕,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1.预审企业名称。这是为了避免重复与违禁。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所在地、具体名称、经营类别、企业种类,如“广东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如下文字和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党政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中国”、“中华”或“国际”等企业名称限于全国性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等企业使用。“总公司”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企业名称预审申请文件10 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制作提交注册所须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是经营资质审批文件、公司经营场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员工名册及资格证书等。

经营场所所在地,决定着注册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资本是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债权债务的物质基础。我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10 万元。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公司章程是明确公司宗旨、性质、资本、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向、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利润分配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等规范性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述文件后,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资质登记与备案。物业管理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质登记和资质备案。

四、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评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把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1.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 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① 多层住宅200 万平方米;

② 高层住宅100 万平方米;

③ 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

④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 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2.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 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① 多层住宅80 万平方米;

② 高层住宅40 万平方米;

③ 独立式住宅(别墅)6 万平方米;

④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 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3.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 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关于临时资质,建设部《试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

1.资质资格的取得。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材料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特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不同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投标范围。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 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地辖市)区域内15 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5.动态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审批。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