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改革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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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官员试用制应该延伸至部长级

2009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人事调整,在获得任命的6名官员中,两名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下同)官员需要“试用一年”,引起了关注。工信部的做法值得倡导。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官员试用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按规定应该有试用期的官员当中,有些有试用期,有些却没有,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建议官员试用范围延伸至更高级别官员,并增加民众话语权。

一、国家规定,试用期满后通不过考核的就不提拔工信部近日任命了两位司局级官员:无线电管理局原副局长谢飞波出任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安全生产司原巡视员罗志坚出任该司副司长。谢、罗2人均有一年试用期。

据不完全统计,自工信部成立至今下发的人事任免文件中,有40位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干部履新时被明确了一年试用期。2002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实际执行,有些有试用期,有些却没有

中央部委所有司局级以下干部,都是非选举产生的,按照上述规定,都应有一年的试用期。但有人注意到,在中央部委中,并不是所有司(局)级以下官员在履新时均面临“一年试用期”。在地方政府中,也只有浙江、甘肃、江苏南京和山西长治等地为新提拔官员设了试用期。据新华网报道,2003年,山西长治市6名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因在一年试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群众反映强烈,民主测评不合格,受到降职、免职、

撤职、移交有关部门审查和延长试用期等处理。

在我国,有些地方的做法是通过人大机关加强对官员任免的监督。如吉林省白城市委采取群众无记名投票“民意否决”的办法,否决了对44人的提拔任命,用民主方式决定干部“上”与“下”,让官员意识到“在平时的工作中,不仅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河北省肥乡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对拟任干部人选进行任前调查制度等。

按规定应该有试用期的官员当中有些有试用期,有些却没有试用期这意味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官员试用制度,在实践层面,过去几年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或者说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工信部在司局级以下官员中大面积力推试用期制度值得倡导,组织、人事部门应强化、推广这一制度。

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应严格推行官员试用制度,多数人肯定是合格的,但如果几年下来没有一个人不合格,这也不正常。在中央部委中,如果有人在试用期内因不合格、不胜任而未升迁,官员试用制度才真正发挥了作用。

三、试用范围应扩大到更高级别官员

关于《条例》规定更高级别官员,如部级、副部级等无须“试用”,这是官员试用制度本身的缺陷。试用制度应普遍涵盖官员群体,而不应只在特定级别官员中推行。对副部级以上官员设置试用期,会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合理、更科学、更公平、更公正,中国选官用人的大环境没有根本改变,在这个背景下,如果忽视了选官用人制度自我纠错能力的培养,而只在一些细节和技术性措施上小打小闹,即使某一具体制度再有效、设计再细致,依然是局部的,不能解决选官用人的全局性问题。

民众在选官用人上的话语权太少,导致官员任命基本还是由上面决定,由此导致官员普遍向上级负责任,而很难向民众负责任选人的不用人,用人的没有选人的权力,从而造成选人和用人脱节。试用制度至少可以让不胜任者在试用期内下去。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官员容易上却不容易下,因为“下”牵涉官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工信部此举(官员试用)有放大推广、向上延伸的必要,可以考虑试用制延伸到副部级、部级甚至选拔任命产生的官员。如果我们采取这一做法,将会是一个创举,同时,还应加大民众在官员试用期内的发言权,以增加监督。推行官员试用制度风险不大,成本不高。在试用期内让不胜任、不合格的官员下去,就能使用人机制活起来,对官员而言,混日子是不行的,即使是选举的官员,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