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在谈到我国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之间的人权斗争时明确指出:“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所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① 的确,中国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斗争是两种对立的人权观的斗争。
一、美国鼓吹“天赋人权”观,
而我们坚持人权的社会的历史的观点
在国际人权活动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总是强调人权的自然属性,否定人权的社会属性,极力鼓吹“天赋人权”观。他们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1998 年6 月11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华盛顿美国全国地理学会就21 世纪的美中关系发表谈话时说:“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辩论、持异议、结社和信仰而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这些信念如今已成为世界各地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克林顿在访华期间也说:“我们深信,某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目前这些人权已清楚地列在联合国人权宣言上,包括享有个人尊严、自由表达意见、选择自己的领袖、结社和集会、选择宗教信仰等各种自由。”① 从这种观点出发,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活动中经常指责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践踏了人们这些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当然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如何看待西方所宣扬的“天赋人权观”呢?我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既有它积极的一面,也有它虚伪性和欺骗性的一面。
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是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是资产阶级利益在观念上的反映,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这种人权观的积极意义就在于:首先,它为反对封建压迫、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宗教神权和宗教迫害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有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高举人权的旗帜,把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同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斗争,终于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其次,它为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把“天赋人权”观运用于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1776 年7 月,美国在《独立宣言》中就明确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被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 年8 月,法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① 这两个宣言标志着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转化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表明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随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人权法案》。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成为1791 年法国宪法的序言。美国的《人权法案》也于1791 年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这标志着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进一步转化为资产阶级法律,表明资产阶级政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资产阶级根据“天赋人权”观建立的政治体制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无疑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资产阶级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观从一开始就暴露出它的虚伪性和欺骗性。美国的开国之父、为“人人生而平等”而战的乔治·华盛顿本人就是一个奴隶主,一生从未善待他的奴隶。在他两任总统期间,一直都没有触动奴隶制。很显然,美国独立宣言所说的“人”并不包括奴隶,也不包括印第安人。美国独立后,对印第安人的掠夺并没有停止。他们所说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就包含着奴役印第安人和奴隶的权利。他们的幸福是建立在印第安人和奴隶的痛苦基础之上的。可见,他们所讲的人权,只是白人的权利,是有产者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① 由于这种权利是以抽象的人的面目出现的,因而掩盖了它的资产阶级性质。
随着历史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首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流通领域中的自由和平等掩盖着生产领域中的奴役和剥削。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② 一旦进入生产领域,情形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原来的劳动力所有者变成了雇佣工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就是资本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③ 其次,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资产阶级国家不可能提供保障个人权利实施的实质性条件。比如,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穷人不能享有免于匮乏的权利。具体说来,他们不能享有不挨饿的权利、不失业的权利和有病就医的权利等。再比如,人人都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但穷人没钱办报,没钱出书,出版自由对于他们就没有实际意义。还比如,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人人都有诉讼的平等权利,但穷人无钱请律师,这项权利对于他们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被宣布为最主要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① 对于一无所有的广大无产者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马克思说:“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② 资产阶级所说的被压迫阶级的革命权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革命权,当无产阶级运用革命权威胁到资产阶级的统治时,资产阶级就会毫不犹豫地进行镇压。正如列宁所指出:“即使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实际上也就是资产阶级的恐怖和专政居统治地位,每当剥削者开始感觉到资本的权力动摇时,这种恐怖和专政就公开表现出来。”③ 不难看出,资产阶级所鼓吹的“天赋人权”从根本上说是有产者的权利,是富人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的人权就是特权,“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④
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发表之后的许多年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广大亚非拉国家的侵略、扩张和掠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利。他们在这些地方犯下了多少罪行,侵害了多少人的人权。可以这样说,资本主义的历史,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向封建统治阶级争人权、争自由的历史,另一方面又是侵犯本国无产者和广大劳动群众、侵犯亚非拉国家人民人权的历史。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人权观的哲学基础是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本主义或抽象的人性论。他们把人看成是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孤立的个人。认为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的人是独立于他人,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的个人。他人和社会成了个人自由的外部局限。实现人权就是要摆脱这些限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① 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引者注)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② 这种人权观把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割裂开来,极力维护极少数人的所谓权利和自由,而不顾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同中国的交往中,极力支持中国极少数自由化分子和搞动乱的人,攻击中国政府对这些人采取断然措施是践踏人权。
我们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③ 人的权利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人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一个基本点。
人权的产生有它的社会物质基础,而这个基础不能从抽象的人性中去寻找,而只能从那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中去寻找。权利同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同阶级、国家、法律的产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阶级、国家、法律没有产生以前,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哪些人享有权利,哪些人不享有权利的问题。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只有当社会有了阶级的划分以后,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才使权利与义务两者区别和对立起来。在阶级社会中,压迫阶级享有充分的人权,而被压迫阶级根本没有人权可言,“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①
资产阶级人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自由平等提出了客观要求。但是,封建专制制度不仅在政治上剥夺了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们自由地从事经济与贸易活动的权利,社会的生产与流通受到严重的阻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受到极大的束缚。打破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争取商品所有者的平等权利,就成为资产阶级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但是,当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时,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的束缚和特殊的特权同它相对立……无论在哪里,道路都不是自由通行的,对资产阶级竞争者来说机会都不是平等的———而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是首要的和愈益迫切的要求。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① 可见,资产阶级的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内容的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无产阶级在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中,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权要求。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人权要求内容是不一样的。就拿平等问题来说吧,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消灭等级,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消灭阶级。因为无产阶级不消灭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就不能获得解放。只要人生活在人奴役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中,就谈不上真正的人权。很显然,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人权的理解不可能是一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②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压迫的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享受广泛的、真实的、平等的人权。当无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千百年来一直遭受奴役、剥削和压迫的广大劳动者成为真正享有自由、平等权利的人。当然,由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以前大多是经济文化不够发达的国家,人们享受人权的水平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我们主张,不能脱离社会的历史条件来谈人权。
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社会的人,脱离社会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指出:“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 也就是说,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个人都不能脱离他人、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人总是具体的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权的社会性。人一旦脱离了社会,便无任何权利可言。既然任何一个个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的生活,那么,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个人,要想离开社会而自由是不可能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只有在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个人人权才能不断得到实现。社会的解放、集体解放是个人解放的基础。只要人生活在人奴役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中,就谈不上真正的人权。因此,我们在人权实践中,强调集体的权利,强调大多数人的权利,反对把人权片面地归结为利己主义的个人权利。
总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抽象的天赋人权观出发,主张利己主义的人权。他们极力支持我国极少数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和动乱分子,当我们对少数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和动乱分子采取措施,维护国家的稳定,从而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的时候,他们就站出来大喊大叫,攻击我国限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践踏人权。而我们则认为,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影响他人的权利,不能损害社会的利益。我们对少数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和制造动乱的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动乱,正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人权。
二、美国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
而我们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对人权所产生的共同的要求和理想。《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肯定的基本人权和重要原则,就是人权普遍性的体现。人权的普遍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享有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这种主体既包括个体,也包括集体。作为个体来讲,就是世界上所有的人都享有做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 年12 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明确指出:“人人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作为集体来讲,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66 年12月16 日通过的两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都明文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①
二是指享有人权的内容的普遍性。对于个人来说,不仅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享有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清楚地载明:“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① 对于国家和民族来说,不仅享有民族自决权和国家独立权,而且享有发展权等。《联合国大会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联合国会员国应拥护各国人民和各民族自决的原则。”《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指出:“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来取得完全的自由、行使主权和保持国家领土完整。”《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就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的发展权利这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②
三是指享有人权的目标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世界各国人民都要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确定的人权目标。不能说这些目标是有些国家应该实现的,而另一些国家是不应该实现的。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世界上各个国家、民族由于不同的国情在人权建设方面的差异性。也就是说,人权的实现不能脱离而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特殊条件。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制度的差异。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在人权建设方面会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不能要求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一样的人权模式。
二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由于各个国家发展程度的不同,在人权建设方面侧重点就不会相同。比如,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说,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要解决财富占有不平等的问题等。
三是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差异。比如,在历史上,某些国家、民族突出个人主义,而某些国家、民族重视集体主义;信仰基督教的国家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在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在人权建设上必然会有不同的反映。
此外,还有其他种种差异。比如,在还未获得独立的国家首要的是争取独立权的问题,在多民族的国家要重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问题,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首先要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等等。
这些差异性决定了各个国家、民族在人权建设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步骤、形式、手段以及人权建设的侧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
人权的普遍性要求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都要加强人权建设,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朝着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的目标努力,不能借口人权的特殊性而不尊重普遍的人权原则,因为这样做不利于普遍人权的实现。人权的特殊性要求各国的人权建设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来进行,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盲目照搬别国的模式,不能借口人权的普遍性而采取脱离本国国情的作法,因为这样做也达不到促进人权的目的。在国际人权活动中,不能借口人权的普遍性来干涉别国的内政,把自己的人权模式说成是普遍适用的模式并将其强加于人,因为这样做既否定了人权的特殊性也否定了人权的普遍性,直接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实践上必然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既不利于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在国际人权活动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而否认人权的特殊性。他们认为,西方的人权观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他们的人权模式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1978 年1 月,美国当时的总统———人权外交的倡导者卡特在法国巴黎国会大厦发表题为“民主国家的新课题”的演讲中说:“我们坚定地相信我们民主国家的价值观,相信这些观念仍然是适用的,无论对穷国还是富国,无论对北方还是南方,无论对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如此。”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莱特也说过,民主自由人权不分东西,对精神价值的需要全球是一样的,不分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要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念,都要套用西方的人权模式。在人权建设方面,谁要是与他们的做法不一样,或者在实现人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那就是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美国代表在1991 年第44 届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上对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攻击说:“独裁政权力图通过表明他们的国家经济条件,使得民主无法实现来证明他们压迫性统治的合法性。”因此,他们在国际人权活动中,总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指手画脚,说三道四,对这些国家的人权状况大肆攻击,企图将自己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模式强加于人。1998 年1 月30 日,美国国务院在一年一度的人权报告中,把美国自己标榜为人权普遍性的化身,一再攻击中国违反“公认的国际标准”,指责中国把自己当作《世界人权宣言》“普遍性原则的例外”。
我们从来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我们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批准加入了18 个国际人权公约,比美国多得多。①我们反对的是将人权的普遍性同人权的特殊性割裂开来。我们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要为实现这些普遍性原则而努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人权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① 1993年6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第五条指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这里虽然强调各国都要为实现普遍性的人权要求而努力,但它同时也说明,各国要把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促进人权共同目标的实现。由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人权建设方面采取符合本国国情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要求不同国家套用一种模式,沿用同样办法,采用同样步骤是行不通的。
普遍性不等于整齐划一,不排斥多样性。即使是西方国家在人权建设方面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在美国就不同于英国,在英国又不同于法国。比如,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在美国,首要的是反对殖民主义的统治,争取国家独立的问题。而在英国和法国主要是解决封建压迫的问题。美国的独立宣言很大的篇幅是控诉英国殖民统治的罪行,强调反抗英国的压迫,脱离英国而获得独立和自由;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不仅强调自由的一面,而且也对自由作了种种限制。例如,《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4 条说:“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第10条说:“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涉。第11 条说:“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① 这些对自由的限制性的语言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基本上看不到。就拿民主的某些形式来说吧,英国国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的议员享有世袭特权,直到1999 年10 月26 日,英国上议院才通过废除上议院议员世袭制的议案,这一议案还有待于下议院作最后表决;而美国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所有议员从一开始都不享有世袭特权。还有,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而英国实行的是内阁制。法国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也不同于英国的内阁制。再拿公民权来说,美国独立以后很长时间还保留着奴隶制,直到1865 年联邦宪法第13 条修正案才正式废除奴隶制度,1870年宪法第15 条修正案才给黑人以公民权;而在英国和法国就不存在这种奴隶制度。我们还可以举出妇女选举权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美国的妇女选举权是在1920 年宪法第19 条修正案生效时获得的,而英国直到1928 年通过《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时,妇女才获得平等的选举权。所有这些都说明,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人权建设方面,就表现出它的差异性来。人权建设不能脱离各个国家具体的历史条件。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大不相同,在人权实现的方式上,以及在解决人权问题的先后顺序上必然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重大差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获得了独立,成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过去长期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奴役和掠夺,它们虽然独立了,但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仍然非常落后,许多方面还带有殖民主义的痕迹。只有消除殖民主义的影响,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只有使社会经济文化获得较大的发展,彻底摆脱贫困落后的面貌,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人权。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建设方面必然要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优先的地位。无论是在人权建设的侧重点上,还是在人权建设的具体做法上,都会有许多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点。如果简单地将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建设模式硬套在这些国家身上,并不利于这些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中国人民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其他方面的人权了。外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内争民主、自由,是中国人民的迫切要求。中国共产党顺应中国人民的这种要求,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独立、人民民主成为现实。中国人民处于无权地位、任人宰割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根据人权普遍性的要求,中国政府必须领导中国人民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人权。根据人权的特殊性要求,中国的人权建设又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来进行,而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
首先,我们必须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优先地位。生存权既指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又指国家和民族的集体生存权利。中国虽然独立了,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是一个烂摊子,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吃饱穿暖,这是长期陷于饥寒交迫困境的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因此,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头等大事和最紧迫的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使我国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从而基本上解决了近13 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并正在向小康生活迈进。我国绝大多数人基本达到了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说的“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要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使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它经济权利。我们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优先地位,并不等于我们不关注、不重视、不保护其他方面的人权,而只能说明中国的国情决定了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先后次序不同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而西方国家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大肆攻击。
其次,我们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公民、政治权利。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借鉴西方民主的经验,但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邓小平指出:“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① 如果我们照搬西方的民主,就一定会出现动乱的局面,就一定会损害大多数人的人权。1987 年6 月29 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就明确指出:“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我相信你会理解这一点。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如果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中国十亿人口,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会有事,日子还能过吗?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所以不能从你们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的问题。”①1990 年7 月11 日,邓小平在会见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时也指出:“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中国动乱,那将是什么局面?……乱到党不起作用了,国家权力不起作用了,这一派抓一部分军队,那一派抓一部分军队,就是个内战的局面。……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② 的确,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什么事情都干不成。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没有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而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开展民主建设。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我们在基层实行广泛的群众自治。中国人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高得多的公民、政治权利。这些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了中国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中国的繁荣和发展。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对我们的攻击最多。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攻击就套用他们的民主模式,否则,就会搞乱自己的阵脚。当然,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我们要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国家的稳定,保证全国各族人民切实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第三,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文化权利。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既是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我们要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的方针,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要努力提高科技水平,普及科技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鼓励创造发明,消除愚昧,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要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不断繁荣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和其他文化权利得到保障。
此外,我们还必须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社会权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是我们施政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充分保障人们的劳动权、休息权、安全健康权,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特殊人群的权利。
我们在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展人权斗争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反对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性分割开来。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这个国家人民长期选择的结果,是这个国家人民自主权的体现。我们讲尊重人权,首先就要尊重各国人民的自主选择权。美国不是崇尚个性自由吗?世界的多样性有什么不好?美国总是要求我们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持少数民族的传统和生活习惯,为什么美国就不能尊重整个中华民族的感情、习惯和选择呢?美国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的特殊性,把自己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模式强加于人的做法就是对别国人民的自主选择权不尊重的表现,其目的是要推行他们的价值观念,剥夺各国人民按照自己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
三、美国坚持片面的人权观,而我们坚持全面的人权观
人权的观念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到目前为止,出现过三代人权观。这三代人权观与三次革命运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代人权观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直接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它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一代人权观可以称作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主要是通过限制国家干预而使个人获得更多的自由。
第二代人权观受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运动和革命的影响,其主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发表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以及德国的《魏玛宪法》。它主要通过国家的积极努力来促使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得以实现。第二代人权观是第一代人权观的丰富和发展。这两代人权观在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确认。
第三代人权观除了包括第一代人权观和第二代人权观的内容外,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集体人权,如发展权、自决权、独立权、和平权、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观又称现代人权观,它是最全面的人权观。第三代人权观也在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中反映出来。第三代人权观要求加强国际合作来解决各国所面临的问题,如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坚持传统的人权观,即古典的资产阶级人权观。这种人权观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而否认集体权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极力贬低甚至否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在同中国的交往中,还是在国际有关会议上,他们或者回避这个问题,或者直接对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主张进行攻击。西方的某些“人权卫士”认为,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将背离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关注。当我国1991 年发表第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后,美国国务院负责人权和人道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希夫特在联合国第48 届人权会议上做了长篇发言,攻击中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人权的观点,并说这样的讨论将把人权会议引向歧途。他们甚至说:生存权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我们不承认。这种说法真是无知。殊不知,早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一百多年以前,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就明确地提出了生存权问题,生存权后来明确地写进了美国的独立宣言。直到1993 年联合国人权大会,美国才正式接受把发展权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的概念。但在国际人权活动中仍然回避发展权问题。
二是在个人权利方面,只是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在同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斗争中,只是关注这些国家的个人政治自由与公民自由状况,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选举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等。美国认为,这些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正是这些价值观吸引许多人移居美国。它们极力鼓吹公民有反对政府的权利,有建立反对党的自由。它们还说,人权是意在保护社会中的弱者———持不同政见者的,他们是那些可能会想去反对他们自己政府的人。克林顿就说:“中国人民必须享有言论、出版、结社和信仰自由,而不害怕受到报复。”“我们的信息仍然是强有力的和连续不断的:不要由于政治信仰而逮捕人;释放因此而关在监狱中的人;放弃强制性控制人口的做法;恢复同达赖喇嘛的对话;允许人们信仰自由,并且要认识到,只要不给中国人民以基本人权,我们的关系根本不能发挥全部潜力”。① 在他们看来,人权似乎就是个人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民主选举等等。由于美国把人权片面理解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因此,美国在与中国的交往中,总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问题上找中国的麻烦。
三是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只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甚至否定个人对他人、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将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在同中国的交往中,总是攻击、诬蔑中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对某些个人给他人、集体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视而不见。他们说的所谓“持不同政见者”、“政治犯”、“人权斗士”,其实都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片面的人权观出发,看到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某些不足,就大肆攻击我们践踏人权。克林顿就攻击我们说:“关于人权和宗教自由,中国的做法仍然是违背历史潮流的。”② 很显然,他们正是以片面的人权观来看待我国的人权状况的。
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全面的人权观。坚持全面的人权观要求我们在人权实践中做到三个统一:
一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人权不仅指个人权利,而且还包括集体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等。这些集体权利也是基本的人权,已明确载入国际人权文书中。集体人权是实现个人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个人是集体的一部分,个人的权利同他所在的集体的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相互依存,构成不可分割的人权整体。世界上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命财产以及各项自由就没有保障,《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人享有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之权就是一句空话。美国的独立战争实际上就是争取国家独立权、生存权的战争。发展权也是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国家发展不起来,其他一切人权都会受到影响。对于被压迫的民族来说,集体人权首先是民族自决权,没有民族自决权,根本谈不上个人的人权。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实现民族自决权、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提高人民群众享受人权的水平至关重要。我们强调集体人权,但我们从来不否认个人人权。我们主张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辩证地统一起来,既注重集体人权,又关心个人人权。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否认集体人权,特别是否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表明他们高唱“人权”的虚伪性和片面性,同时也说明他们不愿意承担在发展领域的国际责任。贫穷和落后是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动荡和武装冲突的根源。广大发展中国家今天的落后面貌一方面是过去殖民主义奴役和剥削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制约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结果。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没有作为独立国家存在的时候形成的,它的经济贸易体制明显地有利于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的利益,而没有照顾到工业发展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在这种国际经济秩序下,不仅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源源不断地流向发达国家,而且还出现了资金倒流的现象。这就极大地削弱了发展中国家赖以发展的手段,严重地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生存。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已经成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最大障碍,严重制约着这些国家基本人权的实现。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改变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甚至提出,维护人权应当以促进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为起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同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斗争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质上就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斗争。
二是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权利的统一。个人权利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就对人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宣言从第3 条至第21 条,规定了公民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应享有的各种自由和平等权利。从第22 条至第27 条,规定了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为了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联合国还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都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两个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公认的“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会议于1968 年宣布的《德黑兰宣言》也明确指出:“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联合国大会于1977 年12 月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也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①从以上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不难看出,人权不仅意味着每个人享受公民、政治权利,还意味着享受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公民、政治权利相比,更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就是空谈。因此,我们在人权建设中,既要注重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也要注重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领导中国人民全面开展人权建设,既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尊重、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全面的改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看不到我国人权状况的全面改善,以他们的人权即政治权利和自由这种观点来评判中国的人权状况就不可能不犯错误。
三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仅仅是单纯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同时,对社会、国家和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说过:“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① 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② 要使人权真正成为每个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就必须使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9 条强调:“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如果说,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享有一切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被统治阶级则不享有权利而只承担一切义务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特权存在。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不存在什么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自由”。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这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一个人只有在不损害他人、集体、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一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权利,国家就要干预,这样做,并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人权。
美国是标榜最自由的国家,但即使在这样的国家,自由也受到法律的限制。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个是美国议员示威遭逮捕的例子。
1994 年4 月21 日下午(当地时间),以罗纳德·德勒姆斯为首的5 名黑人众议员和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白人众议员约塞夫·肯尼迪来到白宫门前示威,抗议克林顿在遣返拉丁美洲船民问题上厚此薄彼的做法。他们事先虽然向有关方面申请得到了示威许可,但在记者和游客的前呼后拥下,这些议员非法跪在白宫外面的人行道上向克林顿请愿。负责白宫外围地区治安的公园警官哈约要求这些议员在抗议时不能在门口停留,并且按照惯例向他们大声提出“要么自动解散,要么面临逮捕”的警告,而且重复了3 遍。跪在地上请愿的议员们对警察的警告置若罔闻。在这种情况下,警官哈约吊销了他们的示威许可,并下令警察用尼龙手铐铐住议员的双手,没收他们的财物,并拍照存档,然后将他们带上警车拉走。
另一个是美国法院下令美国西部海岸码头工人复工的例子。
2002 年9 月底,美国西部海岸万名码头工人因待遇和工作机会问题与资方发生矛盾而举行罢工,致使西部港口“封港”。西部港口是美国与亚洲和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门户,每年处理价值3000 多亿美元的货物,因此“封港”事件使复苏乏力的美经济雪上加霜。据估计,封港对美经济造成的损失每天高达10 至20 亿美元。不仅如此,封港还导致许多军事装备无法按时启运,直接影响到美国政府进行的打击伊拉克的军事部署。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总统布什直接出面干预。他援引塔夫特—哈特利法案,要求联邦法院下令美西港口立即复工,实行一个为期80 天的冷却期,以利劳资双方继续谈判。根据布什总统的请求,美国联邦法官10 月8 日下令西海岸码头劳资双方从9 日开始恢复工作。至此,延续10 多天的美国西海岸码头封港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即使在美国,自由也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对某些被西方国家称为所谓的“持不同政见者”、“人权斗士”、“政治犯”的人加以处罚,并不是因为他们发表了不同的政治见解,而是因为他们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危害了国家的安全,不处置,就不能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那就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全面的人权观,一方面要求我们全面开展人权建设,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全面评价人权状况,不能攻击一点,不及其余。美国正是从片面的人权观来看待我国的人权状况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可见,在人权问题上,不是我们站在历史的错误方面,而是美国站在历史的错误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