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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劳动法》

(一)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我国宪法所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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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每个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对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重新做出了规范和调整,对我国改革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的稳定推动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二)《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劳动法》共13章107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切实规定了每个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应遵守的基本义务。

1.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除此之外,劳动者还享有自主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组织和参加工会、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是国家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实现劳动就业而采取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从而实现每个公民的劳动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它包括制定现行的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的原则、拓宽就业渠道、设置劳动就业基金、实施就业保护等一系列措施。

国家不仅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也大力扶持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实现就业。同时,还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各种产业,拓宽经营范围,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1.国家促进就业的主要职责

(1)实施就业调控;

(2)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3)提供就业保障;

(4)保障特殊群体的就业。

2.《劳动法》有关促进就业的规定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对于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都有特别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中除了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依法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其他的相关事项。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从依法订立开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听故事”

某金属公司进行基础设施重建,需要对原有部分老旧楼房进行拆除。该公司将拆除任务下包给一个基建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基建公司雇佣工人实施拆除工作,并与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拆除过程中,某工人不慎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基建公司与金属公司都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基建公司认为受伤工人是为金属公司拆房时受伤的,应由金属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该工人随即以金属公司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工人与金属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金属公司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因为该工人为金属公司拆房时受伤这一事实不能认定该工人与金属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以金属公司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该工人与基建公司却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着隶属关系,因而该工人与基建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应以基建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基建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

“议问题”

为什么该工人与金属公司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期限的划分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

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或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确认劳动合同只是部分无效的,只要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于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已经结束。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辞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辞退”或“解雇”。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形外,应给劳动者一定补偿。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及其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手段。

工作时间制度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休假制度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看资料”

《劳动法》和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工资包括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例如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工资等。

《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

(2)工资调整、确定的原则

●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与劳动者协商。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我国,工资实行最低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多方面的因素,如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的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劳动力供求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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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根据全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将全省分为四类地区,不同类别的地区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0个县区市):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玉门市、敦煌市、金川区、肃州区。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永昌县、合作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临夏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最低工资实施调整。

(五)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与卫生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劳动和工作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上岗的劳动者进行岗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

在劳动和工作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并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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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是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梁乡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效果不好。2007年10月,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不久,又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此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多方求助无门后,张海超做出了惊人之举,2009年6月22日,他到郑大一附院做了开胸手术,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而不是肺结核。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沉重经历暴露出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处境,为寻求真相,他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予以特殊保护。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在招收未成年工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同时,还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依照《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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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基本定义

●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

●能量代谢率: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示。

●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六)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对劳动者进行的提高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主要是为了帮助劳动者获得或提高必要的劳动技能,为其提高工作质量或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做好准备。

我国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培养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以增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就业能力。职业培训通常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其主要形式包括:①学徒培训;②就业训练;③技工学校培训;④劳动预备制培训;⑤职工培训,即在职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资质的考核鉴定工作。

凡是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才能上岗。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这项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项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劳动法》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结构是:①国家基本保险;②用人单位补充保险;③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我国现行的主要社会保险项目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保险类型的不同来确定其资金来源的,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货币、实物等形式的物质帮助。

(八)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并应当遵循先行调解、一次裁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几种方式。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调解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形式。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阶段。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五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而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

(九)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我国现阶段,不少用人单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辞退、除名、开除职工,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招用童工,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从而导致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因此,为了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必须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都依法得到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法》对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职责以及形式、程序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是劳动保障执法的专门法规,它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手段。各级工会也有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十)法律责任

《劳动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违反《劳动法》的三种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又分为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旨在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方式。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违反《劳动法》的处罚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8)由于劳动者违反规定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等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听故事”

刚毕业的小王与一家外贸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小王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小王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60天通知企业,并征得企业的同意,否则企业不负责档案等相关手续的迁转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此合同的下列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试用期为1年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3)试用期内小王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小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企业同意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议问题”

1.《劳动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2.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3.此案例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