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11044200000004

第4章 金融审计职能与法律责任

一、金融审计的职能

金融审计的职能是审计监督自身所固有的功能,是适应客观需要为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不受人们主观意志的支配。审计的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审计对象的扩大以及被审计对象之间经济职责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归纳起来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三项基本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正因为审计有这种职能,才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发展。通过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促使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标准执行。监察是通过检查、揭露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督促是对应追究的行为责任、违法违纪、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纠正和改进,使经济活动趋于正轨。审计监管必须以国家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损失浪费行为,追究其所负的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促进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监管职能是体现审计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的基本职能,它是发展或派生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职能的基础,其他职能只有通过经济监督职能才能实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是主从关系,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经济鉴证职能

经济鉴证又称经济公正,是通过审核检查,确定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有关其他资料是否符合其经济事实或经济活动的某些方面是否合法、正确,并就其可予信赖程度作出的书面证明,以取信于当事人的一种职能。

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鉴定的目的是证明,鉴定只是达到证明的手段和方法。鉴定的表现形式是在审核检查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证明的表现形式是作出审计报告或其他书面报告。

经济鉴证职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显现并被广泛运用的。国外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投资者为了审查经营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便维护其利益,经营者为了表明其业绩,以便维护其信誉,双方都需具有独立地位的审计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证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独立的执业会计师审计鉴证之后,才能为社会所公认。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内横向联合兴办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与日俱增,其有关各方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些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以及资本的验证等均需由审计人员出具查账、验资报告,对国际组织的援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也需要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证明。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需要由国家、社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进行审计查账和验证;对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公证;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算进行审计鉴证等。因此,经济鉴证职能在保障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职能是指在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责任等作出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经济评价包括评定和建议两方面。评定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在审核基础上,取得证据,对照审计标准,对审计结果作出恰如其分、客观公正的评价。建议是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办法和途径。评定是揭露矛盾,建议是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自己扎实的经济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措施。

经济评价,既可以从微观角度出发,也可以从宏观角度出发。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虽然微观评价是基本的,但宏观评价往往更显重要。以宏观评价统帅微观评价,是社会主义审计的特色之一。如在对银行贷款效益审计评价时,既要看发放贷款给银行本身带来的效益,又必须看贷款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使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进行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审计的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审计固有的职能可以逐步被人们所发现、所认识。

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一个国家,从事任何一项专门职业,都要承担与其社会地位相应的责任。金融审计人员的服务对象是金融企业,需要对金融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在讨论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之前,有必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1.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所负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为了表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美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都附有管理当局责任报告书,说明管理当局的责任及其与审计人员的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表示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负责;说明公司经常关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说明审计人员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公司各方面的干扰。

2.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应负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3.错误与舞弊具体准则的规定

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错误主要包括:原始记录或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或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错误和舞弊的区别在于,错误是无意的,舞弊是故意的。如:蓄意漏记重要业务;蓄意遗漏应披露的事项;篡改、伪造、虚构编制会计报表的数据;蓄意错用会计政策;极力掩盖错报事项等都是舞弊。

我国已颁布和实施的关于错误与舞弊具体准则,其目的就是为了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具体内容为:

(1)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审计人员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则应负审计责任。

(2)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只能达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所谓合理确信就是审计人员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用西方审计学的话来说就是审计人员不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和担保人,因为那是会计责任。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它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取消业务约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审计人员应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此来避免承担审计责任。

(二)审计法律责任

1.审计法律责任概念

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未能履行审计责任,违反法律、执业准则而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审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行政上的处罚,对审计人员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审计人员证书;对审计机构来说,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大责任中,影响最大的是民事责任。

2.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错误、舞弊或违反法规的行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生某些严重错误或舞弊,而审计人员未能查出,这往往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审计人员可能因此遭到委托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经营失败。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所谓经营失败是指由于极端经营风险发生而导致企业破产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的借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经营失败随时有可能发生。

(2)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比如:审计人员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审计人员应负过失责任。通常按其程度不同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3.审计人员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对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避免,可以审计职业界与审计人员两方面进行探讨。

(1)审计职业界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加强理论研究。对于揭露无意的重大错误、错报或企业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与信息使用者交流审计结果以及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论研究非常重要。制定准则及规则。审计界必须持续不断地评议、修订和制定准则及规则,以适应审计变化的需要。当社会需求发生变化或从经验与研究中产生了新技术时,审计职业界必须制定新审计准则和职业行为守则。提出保护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职业界可以通过要求所有审计人员都遵守本行业的一些优秀执业者所采用的良好方法,以保护审计人员。规定同业复核。审计界之间的同业复核是教育执业者与确认审计机构是否遵循职业标准的一种方法。反击诉讼。审计机构持续地反击那些莫须有的诉讼非常重要,即使从短期来看,胜诉的成本大于私了的成本,也应在所不惜。教育使用者。就审计的意见、范围和性质对投资者及其阅读财务报表的人进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让使用者懂得,审计人员并不对100%的记录进行测试,他们也不是财务记录准确性和公司未来繁荣的保证人。还必须让他们懂得,会计和审计都尚未达到十全十美的境界,故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对行为不当的成员予以惩罚。加强与法律界的沟通。

(2)审计人员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增强执业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职业的灵魂,根本的要求执业中对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排除。许多诉讼产生于审计人员随意接受客户的陈述或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遵循职业准则。审计人员必须贯彻实施并遵守审计准则、职业准则等职业规范的程序。了解客户的业务。在很多案件中,审计人员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情况及客户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客户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很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强化执业监督。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审计人员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计是由多个审计人员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因此必须加强相互监督。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并获得企业管理当局的陈述。业务约定书与企业管理当局的陈述是界定客户与审计人员各自责任的重要文件。它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为客户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具有为客户保密的责任,不得将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泄露给外界。正确记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有助于组织实施质量审计。如果审计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为其审计进行辩护,则符合准则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必不可少。投保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审计机构很有必要投保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以防诉讼。尽管保险不能避免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审计机构所发生的财务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