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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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现代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3)

1.信息披露义务人缺乏义务意识。信息公开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将有关证券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的当事人。而信息公开义务缺乏法律意识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求满不在乎,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无视信息公开的严肃性,缺乏义务意识。如“琼民源”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案及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隐瞒重大事项的违规行为。这两个案例中的信息义务人无视法律的规定,在公开的信息中作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方面,对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性质缺乏认识。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发行人与投资人在证券发行活动中尊重他人利益,反对欺诈、胁迫,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平衡。发行人及其相关人的信息公开是实现证券公开交易的前提,是规范证券交易市场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公开义务人在违背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操作时,往往不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是损害证券交易公平的行为。

2.投资人缺乏权利意识。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人在获取证券信息的过程中最缺乏的是权利意识,他们有的不在乎这种权利,有的是知道自己享有这种权利,但不知道该怎样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这项权利。前述琼民源和红光案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何止少数,但却没有投资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管理层缺乏防范意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具备严格的条件,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的多起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均是在该行为作出后,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后才被发现。这不能不使人对证券管理层的监管能力产生疑问,起码说明管理层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防范意识。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立法

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非常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明确了公司发行股票时应披露的文件,还设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993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制定了各种信息披露文件规范的格式与内容。

新的《证券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该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包括证券发行市场的披露,如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的募资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交易市场的持续信息公开。如证券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公告等临时性公告。

2.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基准。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是真实性、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具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披露的信息产生误解。二是全面性,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披露的商业秘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及依法可以不披露的其他信息除外。三是时效性,必须迅速披露最新信息,不得故意拖延。四是可利用性,它要求信息的内容易于理解,易于接近,利用方便,而且应随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正并公告。

3.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性规定。证券法规定,发起人、公司、承销机构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起人、公司、承销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销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赔偿责任。另外,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证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处以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容比原来的规定处罚更为严厉,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要宽松得多。显然,这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实施。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西方会计信息披露的三个基本理论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会计信息是一种商品,它既存在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公司、政府、工会、投资者以及债权人),也存在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公司)。如果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正常运转,那么,市场力量就会激励信息供给方提供信息直至每一单位会计信息产生的边际成本等于所带来的边际收益(资本成本的降低),此时市场就达到了完全市场竞争均衡状态,从而实现资源配套的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但这种状态需要以下假设:①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会计信息需求者和供给者;②会计信息是完全和完美的(perfectandcomplete);③市场无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④会计信息需求者完全有能力理解信息的实质内涵(content)并对此有一致性预期(homogeneousexpectation);⑤参与会计信息市场交易的个人都是理性的,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实际上,上述假设就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应具备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了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fama,1970)。威廉·比弗(1973)曾在“whatshouldhethefasb’sobjectives?”一文论述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对财务会计及其报表的若干启示:①只要会计政策没有导致现金流量产生有差别的后果,或对所采用特定会计政策所形成的差别予以披露,以及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至能够在不同的会计政策之间作出抉择的话,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便不会影响证券的市价;③有效证券市场是与充分披露的概念紧密相关——实质重于形式;③市场有效性意味着公司不必过分考虑无知的投资者,即会计报表信息不必用过于简单的方式表达,以至任何人都能理解;④会计报表并不是惟一的财务信息来源,市场竞争机制会促使信息需求者通过其他渠道(如财务分析师、媒体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披露等)来搜集信息,从而使信息需求者能够衡量公司的真正财务状况。由此可见,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意味着:①资本市场具有强大的惩罚和激励机制促使自利的会计信息供求双方尽力披露和搜集信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政府)干预都是无济于事的,此时会计准则毫无必要;②这个理论的假设——完全竞争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都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模式,现实中并不成立,更何况人们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rationality)(Simon,1950),信息需求者不可能完全有能力来理解信息的实质内涵;③披露有关战略信息及其经济价值可能损害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从而致使信息供给者面临着一种权衡,亦即在提供会计信息帮助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产定价功能与隐瞒会计信息使公司在产品市场的优势最大化之间作出判断选择,进而可能影响该理论下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

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认为,信息生产的社会最优数量是使社会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信息数量。然而,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publicgoods)的特性,而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和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会计信息的这种特性恰好是新古典理论和规范理论最根本的分歧,因为前者会计信息是作为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指出,会计信息产生的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一致性等导致了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从而造成市场力量不能最有效地调节会计信息的供求,因此必须借助第三方(政府)加以干预(准则制定)来实现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标准化,以限制资本市场上的垄断和投机行为(瓦茨和齐默尔曼,l999)。此时,为了实现“最优”的政府管制,会计信息生产的准则应达到什么标准又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许多财务会计学家试图借助社会选择理论来解决此问题,例如,查蒙博斯(chambers,1976)、布若米维奇(Bromwich,1980)和卡星(Cushing,1981)等论证了会计标准化或部分标准化是可行的。然而,首先上述三种市场失灵都存在一些同样的缺陷。例如,他们假定政府的选择会带来最佳产出,然而他们并未向考察市场结果那样周密地考察这些选择的结果(Verrrcchia,1982),亦即犯了“草总是绿的”的错误(Demetz,1969)。其次,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全面衡量成本与效益。准则的成本不仅包括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以及公司遵守这些准则时所耗费资源的直接成本,而且还包括影响公司的投资、生产以及融资等方面决策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效益是指在私人市场力量已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下,管制能减少仍然存在的市场失灵,但是目前管制的成本效益性并不能作出明确的论断(司可脱,2000)。第三,准则制定过程是一种“微妙平衡”的政治问题(Zeff,1978),它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目标和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进行评判和权衡,从而可能影响会计准则应有的“技术性”规范。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理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有效市场假设所进行的大规模实证性检验促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规范会计理论的合理性。鲍尔和布朗(1968)的开创性研究导致了实证会计理论(positiveaccountingtheory)特别是实证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成为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瓦茨和齐默尔曼在实证会计理论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于1986年合著的《实证会计理论》一书已成为会计理论的经典之作。

实证会计理论着重于分析公共干预的政治程序和解释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按照公共利益理论,会计准则制定者被假定为大公无私者,它会权衡管制成本与市场运作改善后所带来的社会收益两者间的大小,从而尽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由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复杂性,立法监督准则制定者的具体操作是很困难的,因而最佳会计准则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这又导致了另一种管制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的粉墨登场,并且该理论也可能比公共利益理论更能预测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司可脱,2000)。根据利益集团理论,由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需要经过有关政治程序,因而各类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就会组成压力集团对准则的制定施加各种影响,以便把结果引导到有利于他们的方向,致使公共干预不能为总体利益而是为强大的利益集团服务。总体利益只不过是那些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托辞而已(wattsandZimmerman,1979),因而会计准则制定被人们视为是各利益集团冲突博弈的过程。而不是理性算计的过程(司可脱.2000)。显然,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制定和实施准则的机构运行成本(直接成本)和公司的遵循成本。可能更多的是间接成本。

政治成本(politicalcost),亦即是一种为了转移财富而进行的竞争所导致公司财富转移的经济后果(Zeff,1978)。例如,美国政府为防止类似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演于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实证研究表明这一法规作用甚微,其原因就在于管制成本太高(汤云为、钱逢胜,1997)。因此实证会计理论认为,会计准则制定应尽量发挥市场机制而避免利用公共干预。尽管他们也承认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但是他们依然强调公共干预的成本会远远超过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成本。

实证会计理论以代理理论为依据广泛运用于会计实务的解释。自从1933年伯利和米恩斯(Berle&Means)合著的《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出版以来。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已成为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而且公司所有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principal—agent)。霍姆斯特朗认为,最有效的激励计划就是让代理人分担一部分行动后果(如利润分享、剩余利润等)(Holmstrom,1979)。运用到财务会计上就是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促使公司经营者提供他们与股东双方可共同观察到的,能传递不包含在回报衡量本身中的有关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专有信息,并且也能限制经营者通过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来操纵上述信息的相关可靠性,从而使股东较容易观察和控制经营者的行为.进而减少两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并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