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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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罪犯心理的评估(2)

评估目标不同,评估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评估所依据的标准都将有所不同,因此,首先要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罪犯心理评估目标可根据矫治罪犯的实际需要而定,评估目的是基础性评估、矫治性评估或是预测性评估,评估对象是罪犯个体还是罪犯群体。

根据评估目标,确定评估小组成员。心理评估小组通常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分为固定人员和非固定人员。固定人员一般为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非固定人员可以是直接管理被评估罪犯的监狱主管警官,必要时还可以要求狱外的心理学专家参与一些特殊罪犯的心理评估。若是评估罪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还需要邀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参加。

(二)收集和分析资料阶段

确定罪犯心理评估目标后,组织心理测验,开展心理调查。应用科学的心理测量手段,掌握罪犯的个性特征、压力水平、防御方式及社会支持系统等与罪犯改造密切相关的一些心理学因素;通过观察、访谈、查阅档案等方法,掌握罪犯的心理现状,发现其心理问题。

通过心理测验和其他方法收集到被评估罪犯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罪犯个体的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成长史、犯罪经历、原判刑期、有无重大疾病及精神病史、是否有自杀自残经历、大脑是否受过钝器损伤等。

2.心理测验资料:在我国监狱系统中,常用的心理测验有:症状自评量表(SCL-90)、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问卷(MMPI)、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及韦氏成人量表(WAIS)等。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心理测验。

3.根据特定的评估目标,由问卷调查、观察和访谈所获得的数据信息、行为样本和访谈记录。

获得以上资料后,按照心理量表的要求和相应的分析方法对测验和问卷所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与综合,将分析后得到的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为下一步鉴定与评价阶段做好准备。

在收集和处理资料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种结合章恩友编:《罪犯心理矫治》,页103。:(1)定量资料与定性资料相结合;(2)服刑期间的现实资料与服刑前的历史资料相结合;(3)罪犯自述的资料与由他人提供的资料相结合;(4)言语资料与行为资料相结合,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心理评估具有较高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三)鉴定与评价阶段

鉴定与评价阶段是罪犯心理评估的实质性阶段,评估者要综合多方面的信息资料,对被评估罪犯的心理特征作出客观、生动的描述,并透过表象分析和判断推动被评估罪犯作出各种行为的心理动力系统,以及产生特殊问题的本质原因,最后根据评估目标和要求作出评估结论。

每次心理评估由评估小组组长主持,主要程序有:

1.主持人介绍评估小组成员、会议记录人,介绍评估目标与要求等;

2.由负责心理测量与调查的心理矫治人员介绍被评估罪犯的心理测量与调查的情况,包括调查的方法、工具、结果与解释等;

3.由直接管理被评估罪犯的监狱主管警官介绍罪犯的服刑表现,以及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

4.由评估小组成员询问并发表鉴定和评价意见,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与被评估罪犯接触以了解情况。

(四)提出建议阶段

一般来说,评估结果应该以有益于矫治教育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估罪犯,以促进其人格的完善、心理品质的提高和更好地适应监狱改造生活。更重要的是,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以及鉴定和评价的结果,撰写罪犯评估报告,并把评估结果应用于罪犯的监管改造、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中。一方面,为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及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另一方面,也根据评估结果对这些工作进行检验和修正,从而使监管改造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

对于上述罪犯心理评估的程序,可以根据评估目标与对象的不同灵活取舍与安排。

二、罪犯心理评估的方法

罪犯心理评估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可以根据案情、犯罪人、评估内容以及场所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一般来说,罪犯心理评估方法主要有生活史调查、访谈、观察法和心理测验法,其中心理测验法是心理评估的主要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根据诊断对象的特点和诊断目的等因素来确定。

(一)生活史调查

是通过讯问犯罪人及其父母和有关人员,查阅记载犯罪人过去生活情况的各种文字材料如日记、书信、档案等,了解犯罪人生活经历的方法。通过生活史调查,可以了解犯罪人的三方面情况:受教育史、从业史和违法犯罪史。

1.受教育史

受教育史包括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是个人生活的主要环境,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可以调查犯罪人家庭的组成状况、社会经济地位、人际关系氛围,以及父母的道德发展水平、教育方式等,从而考察家庭结构和家庭教育对罪犯人格发展和犯罪行为的影响。调查犯罪人的学校教育史,不仅要了解其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还要了解其厌学和逃学状况、违纪及受处罚情况以及同伴关系等,从而了解学校教育中对其犯罪行为的诱发作用。

2.从业史

调查罪犯曾经从事的职业和工作表现,不仅可以作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依据,也可以提供罪犯人格特征及心理状况的有效信息。调查的内容包括:职业类型、工作表现、业绩、职场中的人际关系等。

3.违法犯罪史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而犯罪行为又会强化其犯罪心理,导致人格偏离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增加,因此有必要分析其违法犯罪史。分析其犯罪事实,应重点考察其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方法、犯罪对象、犯罪动机及其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等。

(二)访谈

即与犯罪人交谈,直接听取犯罪人关于犯罪事实和生活经历的陈述,了解其过去经历、现在感受和未来设想的方法。若事先曾进行心理测验,可以根据其测验结果提出针对性问题。通过有效的访谈,了解罪犯的很多信息,如个人经历、目前生活状况、精神疾病症状、对过去历史和当前问题的描述、对主要人物或关键事件的看法等,可以对其的感知觉、言语、一般行为表现、情绪与感情、自我意识等心理状况作出分析和判断。

访谈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非结构性访谈和结构性访谈。非结构性访谈,也称访谈者事先列出要探讨的主题,在访谈中将围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但保持开放的方式,允许访谈者自由地重复问题、引入新问题,并随着来访者的思维方式而变化。有经验的访谈者可以通过来访者的冲突、焦虑情绪及防御状况,诱发出他们所隐瞒的事实与症状起因。在访谈中,应注意用不同的方式考察其回答问题的真实程度。结构性访谈,按照操作性诊断标准和定义精确的分类学研究的结构性要求,在访谈前拟好访谈提纲,访谈过程按照访谈提纲进行,并具有问题指向的记录系统。结构性访谈,能够减少非结构性访谈因不同访谈风格和问题所导致的不可靠性,使不同的访谈者针对同一来访者能够得到同样的信息。

(三)观察法

即对表现心理现象的外部活动进行有系统、有计划的观察,从中发现心理现象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的方法。通过观察犯罪人表现出的行为来进行评估,可以在自然状态下进行,也可以人为地设置某种情境加以观察。观察者可以是干警、他犯或者是监控。观察的内容通常包括认罪态度、情绪状态、人际关系、学习和劳动表现、对改造措施的反应等,由此掌握罪犯的能力特征、意志特征和现实要求。行为观察是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被观察者处于自然状态,未觉察到自己被观察。

(四)心理测验法

是指用一套预先经过标准化的问题(量表)来测量某种心理品质的方法。标准化心理测验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并按照客观、标准化的方法进行实施、评分和解释。具体来说,为保证标准化心理测验的客观性,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戴海崎主编:《心理教育测量》,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5—16。:

第一,有一套有效的问卷项目。按照测验的性质和目的,通过项目分析,选定一定数量能够充分反映所要测定的心理特性或行为特征的问题。

第二,编制常模作为参照系。常模的功能是为解释测量分数提供一个可比较的参照点。在许多情况下,常模是一组有代表性的被试群体的平均测验分数,以此作为比较的标准和评判个人差异的依据。

第三,具有一定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信度是指测验的可靠性,即用同一测验多次测量同一团体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效度是指测验的有效性,即测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测得它所要测量的心理特质。区分度是测验对被试实际水平的区分程度,即测验的鉴别力。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是决定一个测验是否成功的重要条件。

第四,施测条件标准化。应编制手册,明确规定施测方法、指导员和测验时限等,以便于所有接受测量的个人都在相同的施测条件下接受测验。

第五,评分规则标准化。应详细规定原始分统计、原始分转化为标准分、使用常模解释测验分数的方法,以使不同评分者的评分结果保持最大程度的一致性。

在罪犯心理评估中,可利用各种心理测验来测量犯罪人的智力、人格、心理健康状况及其他心理特征。根据量表适用对象的不同,心理量表可以分为通用量表和专用量表两种。其中,通用量表是指对社会人员普遍适用的心理量表,在监狱中有选择地使用。专用量表是专门运用于监狱中,针对罪犯的心理特征所编制的量表。

1.通用量表

常用的通用量表有以下三类:

(1)智力测验

最常用的是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由于智力测验是个别施测的,费时费力,对罪犯很难进行普测,只能针对重点罪犯使用。

(2)人格测验

一是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共包含癔病、妄想、精神分裂、精神衰弱等10种临床症状量表,是国内外用于诊断精神疾病的主要量表之一。我国司法领域常使用该量表来进行精神诊断鉴定和预测罪犯刑满释放后的行为倾向。二是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包括四个量表,分别测罪犯的内外倾向、情绪性、精神质和说谎或掩饰倾向,可用于新收罪犯的心理普测,对分量表分数偏高的罪犯进行针对性的访谈,也可用于预测罪犯监禁适应水平。三是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量表(16PF),对个体的人格因素作出分析,从16个方面描述个体的人格特征,并对其适应性、外向性、情绪性和果断性进行综合描述。该量表能较好地反映人格的复杂层面,有利于发现罪犯的心理缺陷,也可用于入监罪犯的诊断。

(3)心理健康状况测验

一是症状自评量表(SCL-90),主要测量9个方面,即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和精神病性,可用来检测一定时间内罪犯心理健康的综合症状,可作为进一步检查的基础。二是焦虑自评量表(SAS),主要用于了解罪犯的焦虑水平与症状。三是抑郁自评量表(SDS),主要用于了解罪犯的抑郁水平与症状。

2.专用量表

我国目前正在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所包含的量表,即为专用量表。其中的个性分测验(COPA-PI),具有较好的信效度,经过几年的试用后,于2006年正式通过国家鉴定后投入使用。章恩友编:《罪犯心理矫治》,页113。

在国外,许多研究者根据其罪犯矫治工作的需要,编制了一些罪犯心理测验,如矫治态度测验、矫治行为测验、矫治人格评价测验、矫治环境评价测验、矫治预测测验等。吴宗宪编:《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页112—115。

罪犯心理评估的不同类型

一、罪犯心理的基础性评估

基础性评估是整个罪犯心理评估的基础,矫治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都离不开对罪犯心理的基础性评估。基础性评估也是整个监管改造工作的基本环节,是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治罪犯的重要前提。

(一)基础性评估的目的

基础性评估的目的是了解罪犯个体、熟悉罪犯群体。

1.了解罪犯个体

罪犯心理的基础性评估的目的之一是,在全面深入地进行心理调查的基础上,对每一名罪犯的行为特点、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作出评价和鉴定,从而了解每一名罪犯区别于其他罪犯的个体特征,以便于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矫治。

2.熟悉罪犯群体

罪犯心理尽管因个体差异而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景象,但也因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而有许多共性的表现。罪犯心理基础性评估的另一个目的是,针对某一罪犯群体进行心理调查和评价,从而熟悉罪犯群体的心理特征和发展变化的共性特征,以便于针对罪犯的共性问题进行分类矫治,并通过有效调控罪犯群体心理,提高管理、教育与矫治的效率,促进罪犯个体心理的健康发展。

(二)基础性评估的内容

为了了解罪犯心理,对罪犯群体有总体把握,对罪犯心理的基础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心理形成的内部因素

罪犯存在的诸多不良因素不仅影响其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影响着罪犯服刑期间的心理状态。因此,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进行评估,是了解、教育和矫治罪犯的基础和前提。

可以从四个方面评估罪犯的不良心理因素:

(1)心理动力系统

不良需要与动机、扭曲的价值观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评估罪犯的不良需要,既要了解其需要的内容、层次和强烈程度,还要掌握其满足需要的对象、方法与途径。而评判罪犯的动机,不仅要了解引起其违法犯罪的动机,还要了解其动机的形成、冲突及冲突的激烈程度。罪犯的兴趣偏重于物质性与刺激性,偏重于物质享受,其价值观往往具有反社会性。因此,可以通过了解罪犯的亲社会性、信念的合理性及其兴趣爱好,来判断其价值观。

(2)自我调控系统

罪犯的自我调控系统,包括自我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正向强化或反向弱化的作用。许多违法犯罪者往往意志选择缺乏果断性,缺乏自制力,不能客观地认识、评价自己与他人,不负责任,道德与法律意识淡漠。因此,评估罪犯的自我调控系统,既要了解罪犯的自我控制能力,还要了解其道德发展水平,及其对待法律的态度和法律知识水平。

(3)个性心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