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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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2)

临床心理学是研究心理与行为异常的类别与成因、发病机理、预防与治疗的学科。临床心理学帮助人们从异常与正常的对照中更加清楚地揭示人的心理本质、解释人的心理现象与大脑的依赖关系以及对于客观现实的依赖关系。罪犯中的变态心理现象,是罪犯改造中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应用变态心理学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对罪犯异常心理和行为的背景和心理原因、动机进行洞察和了解,有助于我们针对不同变态心理类型犯罪人进行专门的心理矫治。在临床心理学中分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这样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的事业,并且心理咨询学和心理治疗学的理念、方法和技术也已经渗透进了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知识体系当中。同样,关于犯罪人变态心理和变态行为的观察研究,也使临床心理学的知识内容不断积累和丰富。

罪犯改造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的分支学科。法律心理学也称法制心理学,是应用现代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有关立法、司法、守法、违法和法律宣传教育中的心理学问题。法律心理学包含的分支学科主要有立法心理学、法律宣传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在法律心理学中,犯罪心理学与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关系尤为密切。

(二)罪犯改造心理学与监狱学科的关系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属于监狱学科的范畴。监狱学科包含着对监狱工作各方面的研究,由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组织学等多门分支学科组成。这些研究都围绕着监狱工作的对象——罪犯展开。监狱学基础理论是监狱科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它整体性地阐述监狱这一社会现象的所有要素,主要涉及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监狱法和监狱法律关系、罪犯的法律地位、改造罪犯的手段、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所以,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所得出的一般原理和结论,对监狱科学中的其他分支学科,包括罪犯改造心理学,具有指导意义。当然,监狱学基础理论要研究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必须科学地认识罪犯,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了解监禁环境对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影响的规律,寻求有针对性的矫正罪犯心理的方法和途径,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为此,监狱学的理论研究离不开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为监狱学基础理论提供了研究成果。

狱政管理学是研究我国监狱关押、管理罪犯的制度、原则和方法的学科。主要涉及狱政管理的科学模式、管理方法、刑罚执行、刑务管理、罪犯处遇及人权保障、狱政设施和罪犯改造现场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为探索科学的狱政管理方法、罪犯处遇模式等提供了科学依据。

罪犯教育学是研究罪犯教育现象、特点、方法,揭示罪犯教育活动的特殊规律的学科。罪犯教育活动规律的把握,罪犯改造教育活动的实施,必须以罪犯的心理活动规律为依据。

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如何精心组织罪犯劳动,并让罪犯通过劳动实现心理转化?罪犯劳动组织学也要吸取罪犯改造心理学的有关知识,为管理和组织罪犯劳动服务。

总而言之,罪犯改造心理学与监狱学科的其他分支学科不同,它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它的研究成果向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生产等改造的各个方面渗透,阐明各种改造活动的心理学意义和科学依据,为提高这些改造手段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提供心理学依据以及效果评价的手段,从心理学角度提出罪犯改造的方法和技术。由此可见,罪犯改造心理学在监狱学科体系中是一门基础性学科。

罪犯矫正的心理学思想

在心理学领域,关于罪犯矫正的专门的心理学理论并不多见,大多是各心理学流派的理论在罪犯矫正中的应用。我们撷取有广泛影响的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学说、人本主义心理学以及认知心理学理论加以介绍,并介绍这些理论对犯罪行为的理解以及对罪犯心理矫正的影响。因为在后面章节有关这些理论的具体观点还将涉及,因此,这里叙述的是各理论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主要代表人物。

一、精神分析学说

(一)精神分析理论关于犯罪的观点

精神分析学派产生和发展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奥地利,其创始人是弗洛伊德。他原来是一个精神病学家,正是在对精神病和神经症的治疗实践基础上创建了精神分析学派。精神分析理论的研究目的、对象、方法都不同于传统的学院心理学。它的研究对象是其他学派所忽视的变态行为,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临床观察法,研究的主要领域是无意识、情欲、动机等。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几个方面:本能论、意识与潜意识、人格结构、人格发展、焦虑和心理防御机制。

1.弗洛伊德学说的主要观点

(1)本能论

弗洛伊德把人的身心组织看做是一个复杂的能量系统,能量的源泉来自于本能。他把本能分为两大类: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生的本能包括性本能和自我本能。其中自我本能是回避危险,使自我不受伤害的本能。生的本能使人倾向于爱和建设,死的本能使人倾向于恨和破坏。死的本能表现于外,使人去破坏、攻击、侵略和战争,当向外表现受到挫折,就可能回到人的内部成为一种针对自己的力量,使人自虐或自杀。

(2)意识和潜意识

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个层面。意识由个人当前觉知到的心理内容组成,是心理的表面层次,是人们日常心理生活中唯一能够触及的部分。各种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就像浮于海上的冰山,露在水面上的只是一小部分。意识的内容是不断改变的,有的从外部世界转化而来,而大部分是来自于潜意识中没有威胁的内容或有威胁但经过伪装的内容。

前意识是介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其中的内容很容易进入意识。意识中的内容要经过前意识才能进入潜意识,潜意识的内容要经过前意识才可以获准进入意识。前意识担负着一定的稽查作用,其工作是除去不合适的潜意识内容,并把它们压抑回潜意识中去。

潜意识是心理的深层基础,指个人不可能觉察的心理现象,其中蕴藏着人的欲望、本能冲动及其替代物,大部分为社会、道德、法律、宗教所不容,具有强大的心理能量。当它们出现时,会引起意识的焦虑和罪恶感。潜意识内容虽然在我们的意识之外,但它却是大部分言行、情感的动力所在。潜意识中的经验并不是沉睡的,总是试图冲破前意识的防线进入意识。当前意识丧失警觉时,潜意识中的内容会通过梦境、口误、防御机制等伪装方式蒙混过关。

潜意识是精神分析的一个主要概念。潜意识概念虽然不是弗洛伊德最先提出来的,但弗洛伊德是最先详细研究潜意识的本质并强调它的重要性的心理学家。

(3)人格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组成。本我是最原始的、与生俱来的结构,是本能和欲望的储藏库,完全处在潜意识中。本我受快乐原则支配,不能忍受同肉体需要有关的紧张状态,它不知善恶、好坏、是否合适、是否应该,只求得立即满足而消除紧张。

自我由本我分化而来,其能量也来自本我。它一部分位于意识,一部分位于潜意识之中。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行事,其大部分能量消耗在对本我的控制和压抑上,它根据现实条件调节、控制或延迟本我欲望的满足。同时,自我还协调着本我与超我的关系。

超我是由个体在父母的管教下将社会道德观念内化而成的。它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良心是使自己免于犯错的限制,自我理想是自己行为的理想标准。超我遵循完美原则行事,主要功能是用良心和自豪感去指导自我,限制本我的冲动。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中的能量是一定的,人格中的某一系统得到能量,就意味着其他系统失去能量。一个人的行为和人格特点取决于能量在三个系统中的分布状况。如果大部分能量被超我控制,这个人的行为就很有道德;如果大部分能量为自我控制,那这个人的行为就很现实;如果大部分能量停留在本我,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表现出原始的冲动性。在弗洛伊德看来,能使三者保持相对平衡的人是健康的,否则,某一方面的发展不足或过分发展,都会带来适应困难。

(4)人格的发展

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就是建立在性欲心理发展基础上,认为人格发展的基本动力是性本能。他所说的“性”除了与生殖活动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吮吸、大小便、皮肤触摸等直接或间接引起身体快感的一切活动。性本能表现为一种力量,称为“力必多”。人格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身体相应的部位成为力必多兴奋和投注的中心,这些部位就称为性敏感区。弗洛伊德根据性敏感区的变化来划分人格的发展阶段,每一个性敏感区都与特殊的冲突相联系,必须解决好这一冲突,人格发展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如果力必多的满足过分放纵或过分限制,就会导致人格发展的障碍。人格发展的五个阶段分别是:口唇期、肛门期、前生殖器期、潜伏期和青春期。弗洛伊德相信,心理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固着和退行两种危机。固着使发展停滞在早期的某一个阶段,退行意味着虽然发展到后一阶段,但有一种倒退的力量,要退回到以前的停滞点。所以弗洛伊德特别重视早期经验对人格发展的意义。

(5)焦虑和自我防御机制

弗洛伊德认为力必多在寻找满足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压抑状态,心理能量得不到释放,常有焦虑相伴随。根据焦虑的不同来源,他将焦虑分为三种:现实性焦虑、神经性焦虑、道德性焦虑。为了维护自我以减缓焦虑,个体就发展起许多抵抗焦虑的保护性防御措施,叫做自我防御机制,它们是为了保护自我免受冲突的潜意识反应。自我防御机制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压抑、否认、移置、认同、升华、投射、合理化、反向、固着、退化等。

弗洛伊德认为,犯罪与本能密切相关,有些人因为控制不住性本能的冲动而成为罪犯,也有些人的犯罪是源于死亡本能。弗洛伊德特别强调,潜意识的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成为罪犯。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犯罪的动机。这种罪恶感来源于心理性欲发展过程中的退化和固着,是个体恋母或恋父情结与超我的冲突所致。弗洛伊德还特别重视早期人格发展对个体社会适应的意义,他相信,如果自我不能很好地调节本我及超我与外界的关系,就会发生适应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弗洛伊德的理论对后来的犯罪精神分析学流派影响很大。

2.其他学者的观点

(1)犯罪源于对自卑情结的补偿

精神分析领域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德勒认为人的活动的动力来源于由“向上意志”或“权力意志”驱使的追求征服、追求优越的总目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身心上的种种不足,人们会产生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为了消除自卑感,在追求优越的驱使下,人们就尽最大的努力对自卑感进行弥补以取得优越,这就是所谓补偿。个体就是在各种不断的补偿活动中成长起来的。自卑是个体奋斗的起因,卓越是其追求的终极目的。人生的主题就是自卑及其超越。

阿德勒说,罪犯属于失败者,自卑情结更加严重。与其他人一样,他们也要不断追求卓越,克服自卑。但是,罪犯通过追求犯罪目标的实现以补偿自卑,达到优越。但是,他们追求优越的方向是错的。

(2)犯罪行为与有缺陷的自我和超我有关

后精神分析的研究者认为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是本我,防止犯罪的关键就成为如何发展自我和超我。如果在自我和超我有缺陷的情况下,本我必定要活跃起来,并推动个体实施犯罪行为。

艾希霍恩认为自我的不完善和有缺陷使犯罪人对本我的控制出现不足,这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释放着本我,但是这种释放也必然存在不完善,使得不合理、不应被释放的本我溜了出来,以致产生犯罪行为。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时,提出少年犯罪者具有如下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页494—495。雷德尔用“薄弱自我”的概念,来解释犯罪者的自我缺陷。同上,页526—527。

精神分析学说认为,犯罪者的超我也是有缺陷的,有缺陷的超我导致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从而才出现犯罪。造成超我缺陷的原因是儿童对他们父母的一种错误的“自居作用”或早年亲密的依恋关系的剥夺。不完备的、无力的超我,会使个体缺乏明确的罪恶感,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以致构成了犯罪。

过分严格的超我会产生罪恶感,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也就是说,有的人在惩罚性超我支配下,为了缓和头脑中的罪恶感,希望受到惩罚,因而出现犯罪行为。

(3)犯罪是无法摆脱恋父(或恋母)情结的结果

精神分析的学者们还依据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来探索和解释犯罪的方法。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退化,它使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得以复活。犯罪行为是因为无法摆脱恋父(或恋母)情结所致。比如,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因为恋母情结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压抑的对其父亲的敌意,通过间接方式发泄的结果。

(4)犯罪行为是本能和潜意识欲望的反应

一些学者依照弗洛伊德的观点,用生死本能解释人的犯罪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可能是潜意识欲望的替代反应,犯罪人自己都意识不到他的犯罪动机比如补偿自卑感、摆脱罪恶感或者对监狱生活的依赖等。也有些人是因为无力将内在的性冲动和暴力冲动升华而导致犯罪。因为被压抑的冲动造成内心冲突,使个体处在高度焦虑状态之中,为了抵御这种焦虑,个人会运用自我防御机制,有的人便以犯罪作为保护精神平衡、摆脱焦虑的手段。

(5)犯罪行为是自我同一性角色混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