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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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罪犯心理的发展变化(2)

罪犯心理的恶性变化,既可以是原有不良心理因素的强化,也可以是新的不良心理因素的出现,还可能是它们组合方式的变化。就其本质而言,其实就是罪犯恶性的加重。在监禁改造环境中,罪犯恶性的加重主要表现为罪犯相互之间恶习的感染。恶性变化的主要途径是罪犯在交往互动过程中的传习、模仿和学习所导致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

1.罪犯的交叉分感染和深度感染

监狱内的交叉感染是指罪犯在犯罪意识、犯罪技巧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罪犯之间的感染是相互的,即每一名罪犯是感染者,又是被感染者;二是指罪犯感染了与原有恶习不同的新的恶习,由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犯罪行为向多方向发展。

深度感染是指罪犯经过与其他同类型罪犯的消极互动,进一步加深了原有的恶习,犯罪技能得以提高,反社会心理加深,形成了更加顽固的犯罪动力定型。

监狱机关为了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强调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并且严令禁止罪犯相互交流案情,如发现罪犯在狱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会坚决惩处打击。因此,罪犯之间的不良情绪、思想和行为的相互感染大多是在潜移默化过程中发生的,并且一般发生在关系比较密切的罪犯间的私下互动中,也就是说,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多发生在罪犯群体中的消极的非正式群体内。由于非正式群体中的成员多以情感为纽带联系在一起,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心理上更加相容,因此,不良的情绪、思想和行为更容易相互感染,加上这种消极的非正式群体的目标与监狱的改造要求相背离的,所以,罪犯的消极的非正式群体常常成为罪犯消极亚文化的产生源和传播源,甚至是各种恶习的“染缸”。

2.罪犯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实现途径

罪犯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教唆或传授。在罪犯群体中,一些具有强烈反社会意识、具有多次服刑经验的罪犯,抓住有些犯人缺乏改造经验、急于获得认同和帮助的心理,常常通过关心生活、为其护短、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等取得他们的信任,然后,借机灌输反改造思想和经验;有的甚至有意识地教唆或传授犯罪方法。二是耳濡目染。虽然监狱对于罪犯的行为有严格的要求和管理,但是还是有少数罪犯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有意或无意地乘隙交谈案情或作案手法,炫耀如何消极抵抗改造的经验等。这对于身处其境的罪犯来说,经过耳濡目染,使一些罪犯的恶习和原有的犯罪心理得到强化,进一步地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三是主动学习。在监狱中,有一些罪犯基于他的反社会心理或从未来出狱后的生存考虑,主动地、有意识地投靠“老改造”,向他们讨教反改造经验和犯罪的经验。还有一些不思改悔的罪犯为了在监狱中逃避惩罚和改造,主动模仿一些反改造分子的反改造手法,逃避劳动,对抗管理和教育。也有的罪犯恶习较深,后悔自己犯罪被抓是“失手”或者技能“不熟练”所致,他们入监以后不思悔过自新,而是把监狱当作犯罪技能的“习艺所”,把刑期当作“学期”,在服刑期间,积极研习犯罪技能,为出狱后继续犯罪生涯作准备。

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和机制

一、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

罪犯心理转化是指在改造和矫正活动的影响下,罪犯心理所发生的积极变化。包括曾经影响他形成犯罪动机的一些消极心理和不良心理的抑制和减弱,心理系统中的积极因素加强和出现,从而构建起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心理结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自己的动力,它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自身,在于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根据我国关于个体心理发展动力的一般理解朱智贤:《关于人的心理的内部矛盾》,见朱智贤:《儿童发展心理学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年,页109—121。,我们认为,推动罪犯心理转化的内部矛盾,是在改造活动中,罪犯对社会和改造教育向他们提出的要求的反映而引起的改恶从善的需要,与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个内部矛盾就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

(一)罪犯心理的内部矛盾是在改造活动中形成的对主客体矛盾的反映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人的心理是在这种相互作用过程中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在实践中,主体和客体的矛盾导致人的内部心理矛盾的产生,这种内部矛盾的运动,促使人的心理发生变化。由于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的,所以这种心理的矛盾反映也是不断发展的。

人是通过活动与周围的社会生活发生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沟通心理和客观存在的桥梁。对于罪犯来说,改造活动是他们最基本的实践活动,这决定了罪犯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性质。在改造活动中形成的主客观矛盾,是罪犯心理矛盾产生的直接基础。推动罪犯心理转化的内部矛盾是罪犯在改造活动中形成的对主客体矛盾的反映。

(二)罪犯反映社会和改造要求而产生的新的需要,与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内部矛盾

为了实现改造目标,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监狱机关组织了一系列改造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矫正措施,向罪犯提出一系列的要求,当这些要求被罪犯反映到他的主观世界后,就成为他改恶向善的需要。这是构成罪犯心理矛盾的一个方面。随着改造的深入,对罪犯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所以罪犯因反映这些要求而引起的新的需要,也处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中。

构成罪犯心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是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构成状况比较复杂,包括已经形成的心理过程,即认知、情感、意志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个性心理倾向系统和个性的能力、气质和性格等特征的状况。除此之外,在心理内容上,罪犯不仅有一般人共有的心理,还有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等。上述各种心理成分和心理内容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罪犯心理的原有水平或状态。这种原有的心理水平是过去反映活动的结果,因此,罪犯的新的需要与原有心理状态的矛盾,也可以说是当前反映与过去反映的矛盾。

罪犯在各种改造因素影响下而形成的新的需要是内部矛盾中比较活跃的因素,代表了罪犯心理活动中积极进步的一面,而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是相对稳定的。由于犯罪心理的延续和不良心理的存在,加上承受刑罚惩罚所带来的负面心理效应的存在,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是比较消极落后的。

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是在过去生活中经过不断反复、强化而逐渐稳固下来的,实际上是生活适应的结果。如果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这种内部主观状态与对客观过程的反映保持统一和一致。如果环境发生改变,那么,已有的主观状态和当前对客观过程的反映发生矛盾,这就为形成新的主观内部状态替代旧的内部状态准备了可能性。

(三)在改造活动中构成的改恶向善的需要和原有心理水平的矛盾运动,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

罪犯在接受惩罚和改造过程中,由于自身和社会的要求而产生新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依靠他原有的心理水平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新的需要和原有的心理水平形成一对矛盾,它们在互相依存和互相斗争中重新达到统一和平衡。

当新的需要产生时,原有的心理状态不符合这个需要,于是就被新的需要否定。在新的需要的促动下,罪犯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发展起能够满足新的需要的心理素质和行为,这样,他的心理状态得以提高,达到了新的水平,最终促成了新的需要和罪犯心理水平之间的统一,此时,新的需要就转化为罪犯的新的心理水平。罪犯心理转化就是在这样不断产生的新的改造需要与他的已有心理状态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如果罪犯内心的改造需要动摇不定或者不够迫切,那么心理矛盾的结果可能是新的需要被原有的主观状态否定,使心理保持原有水平,罪犯心理的转化就不可能实现。

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新的需要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改造工作的任务和监狱警察的责任就在于通过各种改造手段和措施的强有力的作用,引导和激发罪犯产生改恶向善的需要,促发罪犯的心理矛盾向良性方向发展,达到心理转化。

同样,对于罪犯原有的心理状态,不能把它看做是被动的。罪犯原有的主观状态不仅决定了改造要求能否被反映,怎样反映,能否构成矛盾,而且能支配、推动罪犯去积极活动。这是人的心理能动性的表现。罪犯的良好的心理状态,可以促进罪犯心理的矛盾运动向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相反,罪犯的不良心理状态可能对罪犯的心理矛盾起阻挠作用,甚至使新产生的改造需要被否定。因此,在改造工作中注意克服罪犯心理状态中的不良因素,发现和挖掘他们心理上的积极因素,发挥他们主观状态的积极作用,帮助罪犯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是罪犯心理矫正中始终要关注的。

综上所述,罪犯心理矛盾的产生、解决和转化,即旧的需要和心理状态的否定,新的需要和心理状态的产生,都是在罪犯的改造实践中进行,并随着改造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罪犯改造中,改造要求被罪犯所反映,转化为他们的新的心理水平,新的心理状态发挥能动作用支配他的行为活动,这样不断地循环往复,不断地产生主客体的矛盾运动,不断地导致罪犯心理矛盾的运动,最终促使罪犯心理的转化。

二、罪犯心理转化的机制

从社会适应的观点看,犯罪人是因为有缺陷的社会化导致的社会适应不良而发生犯罪行为的。罪犯改造和矫正的实质就是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因为原来获得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标准不能适应环境变化,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不同的再教化过程,使其舍弃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新学习吸收新的角色和行为,塑造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过程。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在专门机构中针对罪犯的“社会化的失败”或“有缺陷的社会化”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教化的过程。

再社会化过程中,罪犯心理是通过什么样的工作方式将社会和改造机关所施加的影响转化为他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内部的心理状态又是如何向外部行为转化的?在心理学上,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内化和外化的过程。

内化是指接纳、吸收与合并外部东西为自身的一部分的过程。具体说,是个体经由言语、模仿、学习、实践等中介,将客观现实转化为主观映象,逐渐形成思想意识的过程。外化是指个体主观的内部心理活动转化为外部的对象活动(如语言反应、行为表现、计划与方案的实现、产品的制成)的过程。个体在头脑中利用表象和言语符号进行思维,把自己清晰的思想、观点和愿望以符合文法和逻辑的、别人能理解的外部语言形式或动作表现出来。外化是个体经验和心理品质的客观化。

首先,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化过程是如何实现的?金盛华的观点值得借鉴和参考。金盛华主编:《社会心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62—65。他从社会角色引导、社会比较、社会学习和亚社会认同等四个方面揭示了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心理机制。

(一)角色引导机制

角色指一定社会身份所要求的一般行为方式及其相应的内在心理状态。社会对不同关系中角色行为有不同的要求和期待,它将社会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转化为对每种关系中不同角色的具体期待和一套社会认可的行为模式。个体的行为只有符合这种要求和期待,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避免社会的批评和抛弃,而要达到这些目的就必须扮演好相应的社会角色,这就是角色化的过程。角色引导着人们生活的多个方面,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状态。因此,在这种心理机制的推动下,个体就将社会对其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不同角色的要求、期待和行为模式作为自己言行的指导,将这种外部要求内化为对自己的认知、情感、行为发挥经常性影响的心理结构,指导自己的社会角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