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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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试解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权、产权及其关系

陈建

学术界对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权、产权的范畴及其关系的理解,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混乱。本文试图作一简洁的概括性解释。

[1.0]生产关系,从广义上看,又称为社会生产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与社会生产力相对,构成推动社会发展的一对基本矛盾。

[1.1]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看,社会生产关系具体表现在(直接)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这四个环节中,即社会生产关系包括(直接)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这是马克思对社会生产关系的概括。

从经济利益关系看,社会生产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产品分配方式。这是斯大林对社会生产关系的概括。

以上两种概括并不矛盾,而只是视角不同而已。

[1.2]如果从狭义上理解生产关系,又可称为直接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直接生产过程具有决定的作用,它决定着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因此,直接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一种关系。

[2.0]直接生产关系的总和等价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与直接生产过程发生联系的,所以,他总是在论述直接生产过程时才谈论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他还说,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成是生产本身的构成要素。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

[2.1]但是,在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全部生产关系体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其理由主要是马克思的两段话。

马克思说:“所有制形成蒲鲁东先生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和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里,两个“所有制”实际上都应译为“所有权”,而“社会关系”系指法律意志关系。这可以从马克思批判蒲鲁东的专门著作《哲学的贫困》里的另一段话中得到辅证。马克思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那么,为什么说,要说明财产所有权这个法律范畴,就需要把全部社会关系描绘一番呢?这是因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并不仅仅包括直接反映生产领域的所有制关系,而且还包括不直接反映生产关系但又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财产继承权等,它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及其它有关社会关系在法律意志上的总体反映。

既然,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法律范畴的所有权,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就不能把它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等于全部生产关系总和的论据了。

马克思还曾说过:“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联系上下文,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私有制”意指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当然只有在各阶级本身和他们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引者)发生变化以后才能发生变化或根本消灭;而阶级间的关系变化就是历史的变化,是整个社会活动的产物,总之,是一定‘历史运动’的产物。”显然,马克思谈的是生产关系在社会制度变更中的决定性作用。仅就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2.2]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直接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直接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又是一种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关系,因此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

[3.0]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就是指人们在生产资料上形成的经济关系,不仅指人与物的关系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1]如果继续从纵深层次上来剖析,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如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分;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成,如公有制下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之分;三是所有制内部关系即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经营形成,即经济实体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等具体活动的方式,如国家直接经营形式、委托经营形式、承包经营形式、租赁经营形式等。在这四个层次中,所有制性质决定着其它三个层次的特征,同时又反过来寓于这三个层次之中。

[3.2]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成问题上,如何描述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公有制形成呢?目前,普遍被大家所接受的是两个概念,即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形成和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形成。但是,从现实经济关系来看,它们实际上已经演化成了行政上的条条所有或块块所有。在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中,有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即中央全民,有各省市县各经济管理部门所属的即地方全民;在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中有乡镇村政府所属的即大集体,有合作社的劳动者集体所属的即小集体。这种演化现象已表明: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个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显得十分空泛,而内涵不够丰富具体,因而并不能说明问题。其次,从所有制主体来看,全民所有制主体是全体人民,因而它应该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意志完全可以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得到体现。中央、省市县是政府机关,街道、乡镇村也同样是政府机关,因此各级政府机关所属的企业都应列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理论界却把乡镇村所属的称之为大集体。这表明如今的划分方法并没有把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界定清楚。更何况,如果从实践上看,无论如何也难以理解:一个乡镇村乃至县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还是规模很小的企业)又怎么能体现全社会人民的意志。其实,它往往至多只能体现条条所有者或块块所有者的局部意志甚至是长官意志。由此,我主张:在描述社会主义现阶段公有制形式时,废弃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这一对范畴。以前,我们之所以采用它们,只是因为马克思在谈论未来社会时曾经使用过。但是,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所指的全民所有制仅仅是指“单一全民所有制”而从来没有讲过还有什么大全民和小全民之分的;马克思谈的集体所有制也仅仅指劳动者在联合劳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共同结成的合作社,而从来没有谈及乡镇所属的大集体。因此,照搬马克思创立的特定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范畴来分析说明现阶段的经济现象,显然是不科学的。所以,我认为,可以用“政府所有制形成”即一切与政府或政权结合在一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包括中央、省、市、县、乡、镇、村等各级政府)和“劳动者合作所有制形式”即劳动者合作社来取而代之。

[4.0]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部关系即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如果以法律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就被称为所有制权力,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之总称。论坛上经常使用“广义所有权”来概括四权。我以为,倒不如规范地使用“所有制权利”更为贴切、清楚而且不易与“狭义”的所有权相混淆。

[4.1]通常,人们又把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合称为经营权,这样就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即“两权”)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两权可以分离,既可以是完全的绝对分离,又可以是不完全或部分的相对分离。

在我看来,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都不可能有绝对分离。大家常常用租赁制或借贷资本作为绝对分离的范例。实际上它们都不是两权绝对分离的。因为出租方或贷出方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地让渡经营权,其所有权已经体现在对出租条件或借贷条件的限制上,也就是说,所有者已经在出租或贷出前就已经用条文的形式掌握了部分经营权;而且,一旦期限届满或者限制条件被突破,所有权就会重新发挥它的作用,依据租赁合同或借贷合同直接干预经营者的行为。

如果把条件去掉即没有条件没有期限,比如银行资本家把资本无限期地交给职能资本家而且也不限制其使用方向,那么就再不是借贷关系了,也就不是两权分离的问题了,而是整个所有制权利的转让或买卖了。

[4.2]也有人以股份公司的两权关系作为例子,认为,股份公司是两权分离的典型形式。有人却认为,股份公司的两权是合一的。

我认为,股份公司首先是所有制主体的分裂,即由私人企业的单一所有者分裂为终极所有者即股东和法人所有者即企业法人。从股东来看,他拥有股票,成为股票即虚拟资本的所有者,从而拥有了完整的对股票的所有制权利,同时他又拥有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和最终清产权,所以通常被称为终极所有者。而企业法人则是公司实际营运的财产即现实资本的所有者,由董事会(而不是某个董事或董事长)集体所有,马克思称之为“结合资本家”,它拥有对公司现实财产的所有权、占用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里也是一个完整的所有制权利,因此,股份公司又使两权在分裂而成的不同所有制主体上实现了合一。在这个基础上,股份公司又实行了经理委托制。法人所有者把日常的经营权指挥权交给了经理,经理只能代表法人所有者的意志来行使其职责,就象管家一样,纯粹的经理只是被资本家所雇用的高级雇员。在现实中,由于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职业经理常常可以一手遮天,操纵公司的运行。但是,无论如何,经理不能违背法人所有的资产增殖或利润最大化愿望,否则就会被解聘。

[4.3]就国有制企业的改革来说,有人主张实行完全的绝对分离。其理由是:如果实行相对分离,就必然存在四权的相互交错,有了交错,就会有讨价还价,就无法避免行政干预。而实行两权分离的目的恰恰在于政企分开,在于克服行政干预。因此,不能实行相对分离,改革的实践也已证明了相对分离的局限性以及在操作上的困难。但是,不能由此就推断说:既然不能实行相对分离,就只能实行绝对分离。因为,还存在着别的选择。比如前述股份公司的两权关系就是既分又合的关系。何况,国有制必然与政权联姻的特征就决定了它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排斥行政干预,而只能使之法律化、规范化,克服行政干预的随意性。再者,也不存在绝对分离的形式,不然就是所有制权利的转让或出卖。如果是这样,那么,毫无疑问就无意或有意地滑向企业所有制甚至私有制了。

那么,如何来处理国有制的两权关系呢?首先,解决所有制内部两权关系必须以国家的政治职能、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代表的职能这三者的分解为前提。就所有制内部关系来说,可以部分地参照股份制的方式,实行法人所有制。也就是说,国家仍然是终极所有者,除享有收益权外,还必须掌握资产转向,如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的权利,而在企业,则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法人,掌握着企业现实资本的所有制权利,成员可以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然后由企业管理委员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经理或厂长,并委托经理或厂长来行使日常经营指挥权。这样,既实现了国家作为整体所有者代表的权利,又实现了企业内部职工作为部分所有者和劳动者这种双重权利,同时又把经营权管理职能交由职业经营能手来行使,从而充分地发挥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面的积极性。

[5.0]至于产权,是1985年才出现于我国学术论坛上的一个概念。对它的理解和内含的界定,并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角度,而往往从不同价值取向的改革方案的设计之需要出发来解释它。这种混乱不堪的局面带来了五花八门的产权改革主张,以至于出现完全对立的方案,既不利于经济理论的建设,也不利于所有制改革方案的选择。

[5.1]就西方产权概念来看,它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原始、最狭义的产权就是指财产所有权,后来又发展为“财产权利”,再扩大为“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利”。这样,产权与所有权就有了区别。

第一,产权已经突破了通常意义上的物权,比如,“工人可以排放工业废弃水”、“工厂可以通过生产更好的产品损害竞争者”等,都是一项产权而不是所有权,但它们都只是一种行为权利,而没有以物作为客观。因此说,产权概念较之于所有权概念,就能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运用于经济学分析中,特别是经济行为分析中。

第二,所有权作为一项物权,常常是一个整体,在理论分析中难以分割。但是产权则总是一组被认可的行为权利,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以独立出来,不同组的产权也可以进行重组。因此,产权概念较之于所有权概念,更易于经济分析的具体化和深入化。

第三,所有权主要是从所有制主体或占有主体的角度出发的,目的在于为生产关系定性。而产权主要是从所有制客体或占有主体的角度出发的,目的在于界定行为权利边界,并着重分析在一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配置格局下,人们发生相互联系时的行为性关系。它规定了人们怎样受益或受损的行为规范,并对不遵循规范者要求负担由其产生的成本。所以,产权与经济外在性分析密切相关,它的最突出功能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在性内部化。

[5.2]由此可见,现代西方产权概念出现以前,在资产阶级经济学著作中,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是几何公理式的立论前提。萨伊说:“就政治经济学说,它只把财产所有权看作鼓励财富的积累的最有利因素,并满足于财产所有权的实际稳定性,既不探讨财产所有权的由来,也不研究财产所有权的保障方法。”后来的一些作家,比如格劳秀斯、洛克、卢梭、斯密、黑格尔等,基本上仅仅是从哲学、政治学和法律学的角度进行探讨研究的。产权理论出现以后,也没有把产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是由谁决定产权配置格局等问题作为考察对象。因此,如果完全套用西方产权理论来分析我国国有制改革,就必然会迷失所有制改革的方向,甚至会引致私有化。

[5.3]但是,同样地,我们不能固守旧的所有制理论。因此,所有制理论的目的在于揭示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阐明生产关系变革更替的革命意义。所以,它必须从复杂多变的现象中概括出抽象的生产关系来。因此,运用旧的所有制理论来研究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及其运行,就难以具体化、细致化。如果把马克思关于所有制权利理论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结合起来,即既分析产权的产生发展及其制约因素,分析产权的社会性质;又分析在一定的产权配置格局下的不同经济行为过程即经济运行及其不同效果,那么就可以建立比较完整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