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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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研究

李非

在海峡两岸关系出现和平发展和国务院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政策出台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发挥大陆临近台湾区域的独特对台区位优势,努力将其打造成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先行先试区和对台交流政策的综合试验区,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和对台政策的试验窗口,从而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推进两岸经济整合以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一、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对台先行先试的有效尝试

当前,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区面临着难得的重大历史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政策施展空间。随着两岸关系发生重大而积极的变化,两岸“两会”制度化商谈取得重大成果,两岸“三通”全面实现,经济、文化以及其他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民间交流日益活跃,从而为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积极有效地开展和推进对台先行先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施展舞台,但也对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和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紧密区域在对台交流中先行先试的作用,可以更好地服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因此,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政策定位应与“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南部沿海先进制造业基地、重要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相衔接,与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呼应,并且更加超前,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这是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深入推进对台政策先行先试的有效尝试。

(二)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重要步骤

“两会”恢复商谈后,达成了一系列有关促进两岸经济合作的协议和共识,为两岸经济交流的正常化带来了显著的成果。在两岸经济关系基本实现正常化后,两岸经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就需要循序渐进地推动,逐步从功能性整合走向制度性整合。因此,2010年“两会”协商的重点是推动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但是,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不仅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开放过程,更需要局部地区渐进试行。因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构建,除需要两岸之间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生产要素的顺畅流通,还需要两岸就相关事项进行制度性协商,其间肯定会涉及到公权力部门和比较敏感的议题,短期内全面实现和一揽子地解决有相当难度,需要一个长期的、分阶段实施的过程,因而应统筹安排,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可在对台经贸政策试行方面创造一个有利的“外壳”和平台。没有“先行先试”的区域合作试点,就不能解决两岸经济制度化安排的一揽子政策问题。可见,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既为两岸经济合作提供新的平台和载体,又为两岸经济关系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机遇。

(三)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战略举措

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行政区划为主体的经济管理模式逐渐被打破,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区域经济协作日益得到加强。各地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产业优势和技术基础,不断加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从珠江三角洲到长江三角洲,从环渤海经济区到中部地区,从海峡西岸经济区到北部湾地区,区域之间既出现相互合作的趋势,又形成相互竞争的态势。在国家20世纪80年代“开放广东沿海特区”、90年代“发展上海浦东新区”、21世纪初期“开发天津滨海新区”的战略步骤下,通过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积极开展“两岸区域经济合作试点”,大力促进“海峡经济区”的形成,完全符合深化沿海开放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际要求,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预示着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已成为现实的可行性。

(四)扩大对台交流合作的重要部署

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推动对台政策先行先试,可提升至“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的高度来考虑。大陆临近台湾的区域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地位。2010年春节胡锦涛总书记两次视察福建时,要求“推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取得新进展,促进两岸直接通航出现新局面,把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做到实处,推动两岸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这些都表明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基本构想和功能定位

(一)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基本构想

扩大对台经贸交流,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应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遵循科学的指导思想,确立明确的发展目标,落实循序的推进步骤,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

1.指导思想

突出科学发展,突出对台优势,紧紧抓住中国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机遇,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服务业和高优农业三大现代产业体系,不断拓展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产业素质,为加快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发展目标

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对内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和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将其建设成重要的先进制造基地、港口物流基地、高优的现代农业基地和高级技术人才教育基地,初步形成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服务业和高优农业三轮驱动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成文明和谐家园的先行区;对外以强化与台湾的经济融合为基点,以全面深化两地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经济繁荣为主轴,进一步发挥对台政策先行先试和龙头带动作用,成为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口岸和前沿平台,与台湾共同形成一个“通道顺畅、产业循环、经济一体、文化融合、制度趋同”的“两岸共同家园”的“示范区”。

3.推进步骤

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推进对台政策先行先试政策,应统筹安排,循序渐进,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逐步开放,因而要做到短期的临时安排与长期的战略布局相结合,其发展规划可分三个阶段完成:

(1)启动阶段: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基本框架和服务功能,为各类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硬体环境,为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对台政策先行先试方面,全面推进两岸经济关系的正常化,进一步发挥原有民间形式的经济交流机制,通过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更多的台商到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投资和发展,并在两岸商签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进程中,出台相关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为两岸在一定区域内商品、资金、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做出某种优惠和便利性安排,为全面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创造有利条件。

(2)发展阶段:从纵深方向全方位地拓展区域经济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深入推进两地经济关系从功能性整合走向制度性整合,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大规模引进台湾资金、技术和人才入区创业,初步形成“两岸共同家园”的雏形,促使产业分工和协作更加深入、产业集群迅速发展、对台交流合作更加紧密、商业氛围不断繁荣。

(3)提高阶段:在健全投资环境的基础上,推动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成为大陆沿海地区的先进制造基地、现代港口物流基地、对台交流交往基地、高级技术人才教育基地、高优农业和海峡旅游发展基地。在全面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框架的基础上,促进两岸在经济上的不断融合,最终形成“两岸共同家园”,形成紧密相关、高度依存、共生共荣的经济整体。

上述三个阶段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在条件成熟时,有些政策内容可以同时实施和落实,也可跳跃式发展。

(二)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功能定位

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功能定位,要紧紧围绕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的发展目标,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上先行先试,奋力成为科学发展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在对台招商和扩大利用台资上先行先试,全力构筑两岸产业对接的集中区;在对台工作和扩大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全力打造“两岸共同家园”和“两岸融合的示范区”。

1.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上先行先试,奋力成为科学发展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围绕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发展目标,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改革开放水平。

(1)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硬环境。以打造科技工业园区为目标,加快园区建设,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配套,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功能更加完善的载体;进一步明确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不断完善园区的配套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引导关联企业聚集化发展,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为配套、物流配送为保障的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

(2)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投资软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率先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构建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政事、政资、事企、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促进技术服务、标准检测、网络信息、培训、现代物流等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在扩大利用台资上先行先试,全力构筑两岸产业对接的集中区

针对台湾产业发展特点和对外转移趋势,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推进与台湾先进制造业、金融服务、旅游会展、航运物流、商贸、文化创意等方面产业的对接,提升产业合作规模、层次和水平,打造两岸产业对接集中区。

(1)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台资规模。抓住国内外新一轮产业重组和生产要素转移的契机,密切跟踪台湾产业发展动态,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依托各类产业园区,突出“以台引台”,促进两岸产业对接。以优化产业结构和增强竞争力为核心,以重大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生财项目为重点,着力引进一批高质量的产业链龙头项目和配套项目。

(2)完善科技发展机制,有效提高利用台资水平。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提升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能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并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增强服务功能。

(3)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密切跟踪台湾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围绕龙头企业有针对性地展开产业集群招商,加速上、中、下游配套企业的引进与衔接,延伸产业链条,扩大集群规模,做大做精拳头产品。大力实施品牌带动,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培育力度,引导和推动技术、资本等资源向优势品牌企业和产品集聚,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

(4)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港口物流基地。把握台湾服务业积极拓展大陆市场的机遇,加强与台湾服务业的合作,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吸引台湾高端服务业项目落户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在区内中心城市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有机融合,全面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上规模、成系统,不断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味和服务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能力。

3.在扩大对台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全力打造“两岸先行先试的示范区”

(1)两岸ECFA特别试行区。ECFA的商签和实施是一个复杂和冗长的过程,需要一系列谈判和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在此过程中,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可作为ECFA的特定先行先试区域,在谈判前后和ECFA实施过程中,比照CEPA签订时广东的一些做法,先行实施某些正在商谈或将要商谈的项目和条款,为ECFA的顺利签署和全面实施探索途径,积累经验。鉴于ECFA是两岸之间关于经济贸易合作与一体化发展的总体框架协定,双方在此框架下还要分别进行两岸贸易协定与投资协定的商签,在此过程中,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作为两岸合作的一个特殊区域,可在某些领域进行先期探索和实施。如在设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以及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争取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积极试行两岸金融机构设置及信贷、汇兑、结算的开放,放宽汇率、税率、利率限制。

(2)两岸要素往来通行区。积极探讨和大胆试行两岸贸易和人员等要素往来便利化管理办法,推动两地海空客货运直航更加便捷,使两岸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更加顺畅。如以平潭岛建设开发为重点,促进经贸交流和各类要素的直接双向流动,并在设立对台综合试验区以及台湾商品的市场准入等方面争取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在争取赴金、赴台旅游,本地居民赴台自由行,外地居民办理赴台旅游签注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

(3)两岸同胞融合示范区。进一步做好台胞服务工作,对台胞在本地置产置业、就学就业、居住生活等实行居民待遇,鼓励常住台胞融入社区生活,参与社区服务,依法支持在当地投资、工作、生活的台商、台湾专业人士和优秀人才加入群团组织。进一步提升与台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俗、宗教等方面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促进两岸民间交流和情感融合,努力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政策机制和具体措施

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政策机制,就是要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和加强对台合作方面,积极探索新路径,努力打造新模式,建立一整套适应科学发展、体制创新和两岸融合的全新的政策机制。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对台特殊区位优势、工作基础和中央的政策支持,在进一步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政策的基础上,把先行先试工作融入ECFA的总体框架中,有步骤地让一些带有探索性的经济贸易合作议题,在ECFA签署之前或每次补充协议之前,比照早期收割条款的形式,在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内先行先试,发挥“政策试验”的功能,通过局部先行和试验,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和新机制,为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和促进两岸经济一体化做出新贡献。

(一)提供便利的投资合作条件,健全投资开发建设机制

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提供更加优惠和便利的投资环境,形成更加有利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建设的投资机制。

1.财税支持政策

(1)在国家产业布局和规划上,优先安排国家重大项目在区内布点,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财政配套支持,采取如投资补贴、财政贴息、低息贷款等相关优惠措施,吸引各类资金参与建设;(2)对投资鼓励类项目,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免征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投资电子、机械等重大项目,免征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台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继续实施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40%的政策;(3)对于非台商投资区范围,比照台商投资区执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来享受15%优惠税率的台资企业,2012年按25%税率一次性过渡到位,之前继续执行15%税率;(4)区内自台湾进口商品所征关税返还,成立有关产业发展基金,或争取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拓展融资渠道。

2.土地审批政策

重新梳理土地收储机制,赋予灵活的土地政策:(1)积极推动台商投资区扩区,将更多地区纳入台商投资区范围,形成一个更大范围的台商投资区,其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单列解决,一次性下达、封闭运作,定期考核,可有效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用地瓶颈问题,增强对接台湾产业转移的载体功能,从而为吸引台湾大资本、大项目的落户创造条件;(2)对台商工业用地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或采取5年税收返还政策;(3)经批准,生产性台资企业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免补缴土地出让金;(4)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土地的复垦及利用的制度。

3.项目审批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将台资项目核准和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进一步简化台资项目审批内容:(1)由省级政府审批鼓励类项目5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3亿美元以下的台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和变更以及相应的发证权;(2)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持股比例要求的,放宽为允许台商控股;(3)对台湾500大企业在区内投资的项目审批,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倾斜;(4)对于不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如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项目,可采取个案审批,优先安排;(5)对于不需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如房地产、管理咨询、饭店餐饮和仓储业务等,直接改为登记制,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由区内相关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批;而对需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行业,如医疗、广告、电信、建筑、旅行社、物流服务等,下放给当地自行审批,并报国家备案;(6)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相同政策,放宽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研发经费投入比例标准下调50%,将研发人员比例从10%调整到5%。

4.台商准入政策

(1)对台商投资免予提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以及台商资信证明,可视同内资,享受内资待遇,从事零售、餐饮、商业经纪与代理、旅馆业、租赁服务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等无需外资审批,实行登记制,并参照内资企业进行年检;(2)放宽台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允许台商以独资或控股的方式投资机电等产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享受大陆同类企业相同政策;(3)参照CEPA模式,对港澳开放的一些行业、领域、范围等,也逐步对台商开放,除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外,鼓励台商申办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可参照国家允许港澳居民的经营范围办理,并鼓励台商购买企业股票、债券,承包、租赁、购买企业;(4)下放台资进入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审批权限,开放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和服务贸易投资领域,鼓励台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等;(5)鼓励台湾投资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对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实行开放的服务贸易政策,增强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综合服务功能

努力推动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的服务业发展,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区内一些服务业领域,可优先向对方开放,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相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或减少过渡期的期限,以吸引台湾企业来区内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1.金融业开放政策

健全服务于两岸经贸紧密合作区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业务创新体系、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和金融法规政策体系,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深化对台金融合作,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一些带有“试验性”的政策,可在紧密区内试行操作,总结经验后再推广至其他地区。(1)对台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或入股商业银行)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要求降低至60亿美元,且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2)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推动互设兑换网点,增加兑换品种,提高兑换限额,扩大兑换对象,新台币挂牌兑换业务由个人扩展到企业,由现钞延伸到现汇,试点银行从中国银行扩大到其他商业银行;(3)允许对台贸易直接采用人民币结算,区内银行与台湾地区的银行直接采用新台币结算两岸通汇业务,无需兑换成美元间接计价通汇,区内银行可以为台商开展新台币贷款、贸易融资、担保等业务;(4)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区内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计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5)采取股份制形式,与台湾共同合资建立农业合作社、农业信托或农村银行;(6)对区内台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将其纳入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台商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享受银行优先贷款的待遇;(7)积极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为台资企业提供包括离岸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离岸综合授信额度、离岸贸易授信融资业务、离岸贷款业务和银团贷款、债券融资等服务,并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

2.商务物流政策

降低台湾经销商、代理商以及物流、仓储企业的准入门槛,为台商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1)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台湾产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组织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设立产品展位,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境外展览业务;(2)授权当地审批、组织赴台湾举办商品交易会,及在本地举办面向台湾和海外的大型会展活动,对组织赴台举办的商品展会,赋予组展单位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招展权;(3)鼓励台商设立物流企业,利用台湾资金、设备和技术参与物流设施的建设或经营,允许台资物流企业注册的货代公司同时经营货代和货运业务。

3.其他服务业开放政策

积极承接和吸引台湾各类服务企业前来投资设点,开办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放宽准入条件和进入范围。(1)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和科研示范基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2)取消台资卫生保健机构投资总额限制,鼓励台湾的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3)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培育应用型的技术人才,建立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职业教育,引进台湾优秀的职业教育资源和人才,为社会提供台湾优秀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信息咨询,并允许台湾投资者独资开办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条件成熟后再开放其他办学类型,如2+2的合作办学模式(两地各读2年),学生取得本科学历,两岸互认。

(三)实行优惠的商品贸易政策,提供便利的贸易经营环境

在贸易领域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对台合作,提供更加优惠和便利的贸易环境。具体合作政策包括:贸易优惠政策、贸易促进措施、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等方面。

1.贸易优惠政策

(1)对区内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率先实行全额退税,逐步扩大全额退税产品范围,在三年内完全对本区所有出口商品全额退税;(2)将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为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3)先行对两岸贸易实行税率优惠,对双方商定的商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可享受比规定更加优惠的低关税,甚至是免税或零关税,可先行实施扩大台湾农产品进口零关税政策措施,将进口台湾农业优良种苗的审批权下放给当地;(4)对互补性较强的商品项目适当减免关税,试行部分工业品进口零关税政策措施;(5)对台资企业通过小额贸易进口自用机器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贸易促进政策

实行更加开放的贸易政策,鼓励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内的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加工出口区等,与台湾的“加工出口区”、“科学园区”、“自由贸易港区”、“营运中心”等进行对接,赋予更加灵活、多样变通的功能:(1)设置转运发货中心、发货仓库,放宽台湾贸易商进入条件;(2)有步骤地建立对台贸易渠道和网络,鼓励、促进台资企业产品返销台湾,或利用台湾、金门等地区进行简单加工、包装,以MADE IN TAIWAN出口至国际市场;(3)鼓励加工贸易产业升级,探索企业转型的路径和模式,给予企业五年左右的自主调整期,实现角色转移、园区转移、增值转移;(4)加强涉台贸易市场建设和运作,继续办好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提升配套服务水平,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辐射影响力,简化对台小额贸易商品通关、船舶检疫手续,放宽免税入市的台湾商品范围,即产地限制、产品范围限制,允许台商生产所需的机电产品配件进入交易中心经营,取消一次性进口额度限制。

3.通关便利化政策

(1)支持两地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紧密合作,就货物通关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实现互通信息、互认查验结果、检验检疫结果和审议价格;(2)通过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扩大授权、快速审核等措施,使合作紧密区域出口的产品检验检疫审批等行政许可进入快车道,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程序;(3)对台湾出口至区内的产品采取直通放行,即经产地相关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4)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口岸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口岸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5)对台湾农业种苗等生产要素,直接由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检疫通关即可引进。

总之,扩大对台经贸交流,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就是要造就适应科学发展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对台经济政策的试验区和两岸合作的示范区,以作为构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机制的政策导向与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潘征等主编:《探索与成就——福建改革开放30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张志南等主编:《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张志南等主编:《海峡西岸经济区热点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李建平等主编:《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5)黄绍臻《海峡经济区的战略构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6)钟岷源:《抚脉福建—海峡西岸的政经观察》,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

(7)肖万长:《一加一大于二:迈向两岸共同市场之路》,天下远见出版公司(台北)2005年版。

(8)朱敬一主编:《ECFA开创两岸互利双赢新局面》,远景基金会2009年(台北)。

(9)台湾区电机电子公会:《两岸合赢创商机》,商周编辑顾问公司2009年(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