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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公社与社会》:社会学理论文献中的经典

〔德国〕费迪南德·滕尼斯著

“作者简介”

费迪南德·滕尼斯(1855~1936)是德国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在西方社会学史上,他以围绕“公社”和“社会”两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社会学体系而著称。

滕尼斯出生在德国施勒斯维希-霍尔施泰因地区一个富裕的农民家庭。

1864年,滕尼斯全家迁居到一个名叫胡苏姆的小城。1872年,滕尼斯中学毕业后,接着便进入大学学习。

1875年,他以关于古代文化研究的论文在图宾根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

大学毕业之后,滕尼斯曾潜心于哲学和国家学说的研究。他对霍布斯的学说进行了仔细钻研。1881年,他以《霍布斯哲学注释》的论文获得基尔大学哲学学院授课资格。在这本书的结尾处,他首次运用了“公社”和“社会”两个重要概念。同年,撰写了题为《公社与社会》(副标题为《文化哲学原理》)的论文,对以上两个概念作了更详尽的说明。

1891年,滕尼斯获得教授头衔,但这时的滕尼斯在社会上并没有很大的影响。直到1912年,《公社与社会》这部著作以《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的副标题再版之后,才名声大振。很快,滕尼斯成为基尔大学的正教授。1921年,汉堡大学授予他法学名誉博士;1927年,他又被波恩大学授予国家科学名誉博士。

滕尼斯的主要著作除了以上提到的《公社与社会》以外,还有《伦理》(1909)、《公众舆论批判》(1922)、《社会学研究与批判》(3卷本,1925~1929)、《进行与社会发展》(1926)、《社会学引论》(1931)以及《近代精神》(1935)。

另外,滕尼斯的其他著作还有《托马斯·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1896)、《马克思的生平与学说》(1921)。

在理论上,滕尼斯的思想来源主要是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哲学和自然法学说。此外,19世纪的哲学和社会思潮,特别是当时对古代社会和社会形态的研究,给了他很大启发。

滕尼斯既是一个严谨的学者,又是一个活跃在当时德国社会政治舞台上的社会活动家和实践家。他经常对政治、社会政策、社会伦理、社会改革等问题发表见解。晚年,他成为社会民主党成员。滕尼斯同齐美尔、韦伯等社会学家一起,创立了德国社会学学会,并出任第一任主席,直至纳粹上台以前,一直担任这一职务。

“内容精要”

对滕尼斯来说,关于“公社”和“社会”及其性质的认识并不限于或停留在确定它们历史的对立,更重要的毋宁说是将两者概括为社会学上的认识形式和方法论工具。在滕尼斯这里,发展史的观点和系统社会学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公社”和“社会”作为对历史发展的理论总结,它对社会学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表现为这两个相关物出现在一切人类关系中。它们是所有社会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也是进行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概念。

(1)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表现形式

滕尼斯以“公社”和“社会”两个概念表明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公社”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母与子的关系便是一例。而在“社会”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签订契约的双方便体现这种情况。在前者那里,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在后者那里,他们的联系则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前者基于生活的统一性原则;后者则基于自由与理智的思考。“公社”的主要形式有:(1)亲属:(2)邻里;(3)友谊。它们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而体现“公社”生活的现实形式是:家庭、乡村以及凭借和睦感情、伦理和宗教而建立起来的城市。相反,“社会”的形式是诸如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国家以及整个市民经济社会和正在展开的工业社会,它们是基于常规(Konvention)、政策、公众舆论和特殊利益的联系。“公社”按其本质是有限的,凝结性程度高,呈密集型;“社会”按其本质是无限扩展的,聚结性程度低,呈复合型。在前者那里,整体的统一是有机的,在后者那里,整体的统一则是机械的。

(2)共同生活的意志类型

在滕尼斯看来,“公社”和“社会”两种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样。滕尼斯说:“在更狭窄及更严格意义上所谓的社会生活只能从共同愿望即从相互的肯定中推导出来。”

滕尼斯将人们的共同意志分为本质意志(Wesenswille)和选择意志(Kürwille)两种,本质意志主要基于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的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选择意志则主要基于思想动机,指的是人们那种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纯理智思维、个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

滕尼斯将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同人的社会行动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分析,并采用了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的思想。在滕尼斯看来,行动是愿望的表达,“没有愿望也就没有行动。”这样,行动的概念便与意志、愿望的概念联系起来。

在谈及本质意志与选择意志之区分时,滕尼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考察了这一问题。在本质意志中,目的和手段完全合而为一,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彼此之间没有区分。而在选择意志中,则有目的和从属于目的之手段的区别。也就是说,在选择意志中,人们反复地权衡利弊,而采取某种行动取决于是否有助于个人利益,表现为选择意志的思维特别关注手段对实现目的的有用性。至于说,手段这时是否令人满意、是否让人觉得习惯,都是无所谓的。

这两种意志形式分别与“公社”和“社会”的类型相对应,“公社”导源于本质意志,而“社会”导源于选择意志。“公社”这样的有机统一体是本质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植根于整体(公社)意志之中。“社会”这样的机械统一体是选择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是出发点,社会产物都是由它建立起来的。

从以上滕尼斯关于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公社”和“社会”两种基本形式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他的社会学体系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因而不能对所有丰富的社会现实作出全面的解释。

“学术评价”

《公社与社会》是滕尼斯的代表作,也是社会学理论文献中的经典。“公社”与“社会”这对范畴,是滕尼斯社会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是作者用来说明社会与历史发展的两个基本类型模式。在一定的意义上,他的整个社会学体系皆可视为在此基础上的发挥与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