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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学的代表作

〔奥地利〕汉斯·凯尔森著

“作者简介”

汉斯·凯尔森(1881~1973年),原籍奥地利,出生于布拉格的一个犹太商人家庭,先后就学于海德尔堡、柏林和维也纳。1911年担任维也纳大学聘任讲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军队服役,担任过战争部法律顾问。1919年升任维也纳大学教授,主要讲授国家法和行政法课程。1920年参加过奥地利宪法起草工作,并在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担任法官达十年之久。后因受宪法法院的排挤而移居德国。1930~1933年任科隆大学法学教授、法律系主任。希特勒上台以后,大肆屠杀、迫害犹太人,他被迫离开德国,迁居瑞士,曾任日内瓦国际高等研究所教授。1936年任布拉格大学教授。1940年开始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籍,后先在哈佛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担任法学教授。1973年凯尔森逝世,享年92岁。

凯尔森一生著述甚丰,达620余种。其中《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的代表作,是现代西方法学名著之一。

“内容精要”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由法论和国家论两编构成,另加一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六大方面。

(1)关于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

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这一学说到底纯粹在什么地方?凯尔森在该书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认为,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墨西哥法、国际法”。法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秩序及其结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后法在多数实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

凯尔森声称,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在凯尔森看来,纯粹法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理论或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必须同社会学划清界限。

(2)关于法和正义

凯尔森认为,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正义和法律是不断被混淆的。事实上,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一个为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因此,纯粹法学主张“将法和正义当作两个不同问题来处理”。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但它却“无力回答某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素的问题”。“一个纯粹法理论——一门科学——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

(3)关于法和法律规范

纯粹法学研究的法是什么呢?凯尔森认为,法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两种。法的政治定义就是使法的概念适合于一个特定的正义理想。纯粹法学所讲的法的定义是科学的定义。法的科学定义必须摆脱任何道德或政治价值判断,它仅指出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一个特定技术”。所谓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就是说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建立的一种秩序。但除法外,还有关于人的行为的其他秩序,如道德和宗教。法和它们的区别就在于法是一种“特定技术”,即“法是一种强制秩序”。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主要成分,换句话说,法是由规范构成的体系。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凯尔森把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区分开来。他认为,“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性的,法律科学所陈述的法律规则却是叙述性的。”

(4)关于法律规范等级体系

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那么,什么东西使许多规范成为一个体系呢?什么时候一个规范属于某个规范体系和某个秩序呢?这是和规范效力的理由问题密切联系着的。

凯尔森认为,“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且是另一个更高的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基础规范’。可以从同一个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这一基础规范就如同一个共同的源泉那样,构成了组成一个秩序的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一个规范是否属于某一规范体系或某一规范性秩序,检验的标准就是确定它是否从这一体系或秩序的基础规范中得来自己的效力。

(5)关于法律和国家

国家学说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凯尔森废除了法律和国家的二元论,主张“作为一个社会秩序的国家和法律必然是同一的”,从而“建立了一个作为法的理论不可分割部分的国家理论。”凯尔森认为,从纯粹法学观点出发,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来加以考虑的,因而在性质上国家和社团是一致的。

(6)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凯尔森不仅主张法律和国家的一元论,而且还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他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可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因为同等地位就意味着必须有一个驾于二者之上的第三种秩序,而这第三种秩序是不存在的。既然并不存在第三种秩序,那么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就一定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这有两种类型:或者是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或者是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凯尔森认为应当是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即国际法居于首要地位,并声称“国际法的进化将导致一个世界国家的建立”。凯尔森的这种学说是现代西方国际法理论中重要的一派。

“学术评价”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凯尔森首创的纯粹法学理论的集大成之作。书中全面而系统地概述了法律、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把纯粹法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该书的出版标志着纯粹法学理论在体系建构上的结束。随着该书英文本的出版,纯粹法学的流行由欧洲大陆国家延伸到英美法系国家。正是因为该书在凯尔森论著中的显要地位及其在西方法学中的广泛影响,它被列为美国法学院协会翻译和出版的《二十世纪法律哲学丛书》的第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