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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保险公司的“守护神”——保险除外责任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一张保单,一辈子的幸福”、“诚信天下,稳健一生”……,看到这样的广告语,你是不是也被保险公司所宣传的保险功能所吸引了呢?诚然,保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责任的保护。

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

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如地震、爆炸等灾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一些特定的险种,更是对很多看似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如车损险,听起来似乎只要汽车受到损失,就可以赔偿,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汽车自燃时、玻璃破碎时、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客车司机驾车行驶途中遇一巨石挡路,便让随车担任售票员的妻子下车推开石头。但由于司机判断失误,将正在搬石的妻子轧成重伤。该车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是为什么呢?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车祸而受害的第三者,而第三者的基本特征是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独立,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险赔偿不能最终落入被保险人自己手中。在本案中,受伤的第三者系该客车司机的妻子,夫妻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显然是一个整体,因此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还有这样一件事:某厂厂长为其购买的一辆轿车买了车辆损失险等五种保险,花去保险费数千元。在一次启动时发动机冒烟,随之起火,进而全车烧毁。该厂厂长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结论为自燃起火,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该厂厂长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再三取证后认定这次火灾原因是由于轿车起动机线路老化、磨损造成短路,引起线路绝缘材料及车内可燃物着火,裁定为自燃,在车损险中,保险公司只负担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的车辆损失,不包括车辆的自燃,此次事故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该车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造成的车辆的毁损,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自燃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在上述案例中,该厂车子的毁损是由于车辆本身的自燃引起的,属于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当某一事件发生时,如何确定该事件是否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应先看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不用负责;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再看它是否属于责任免除,如果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仍不用负责;如果不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就要负责给付保险金。

2003年7月20日,沈先生和黄女士夫妇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合同。沈先生作为投保人填写了保单,交纳了保费3000元。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终身,缴费期满日为2013年,年交保费为3000元,受益人为黄女士。合同中约定:其保险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而责任免除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双方约定对此的处理是:“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该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003年10月,沈先生突发急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不明原因死亡”,该医院的“死亡通知书”中确认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2003年11月,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得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随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自己30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沈先生的死亡属责任免除,根据所签订合同中的规定,合同终止,只需退还黄女士所缴纳的保险金。

本案的争议在于“猝死”究竟属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死亡的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沈先生的死亡,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猝死”,而“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并非死亡的原因,故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该保险公司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沈先生是因为疾病而死亡,其才能免责。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沈先生是因为疾病而“猝死”的,所以其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30000元保险金。

随着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新保险品种层出不穷。因此,除了要熟知保险条款上的原则规定外,还要细读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在投保前一定要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弄清楚保什么,不保什么,尤其要深刻领会各项除外责任内容,哪些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同时要警惕保险推销员故意隐瞒除外责任的相关内容。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使自己买到合适的保险险种,二是减少索赔时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三是避免花冤枉钱。

专家如是说: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订立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的众多条款中,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划分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关键依据。

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除外责任的范围一般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事先制定,并以责任免除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予以限制的条款,如果损害是由于责任免除条款列明事项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的功能主要是剔除保险人认为属于不可保危险和道德风险等情形,使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界限更加清晰。责任免除条款通过反面规定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确定了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避免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因误解和争议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