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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义务

赵老太太与前夫育有一子,在孩子尚小时前夫因病去世,后她改嫁到外村,嫁给刘某。此后为了更好的照顾李某,赵老太太并未再育,刘某也视李某为己出,对李某疼爱有加。虽然李某的父亲过早去世,但因为有了继父刘某的疼爱,李某的成长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李某成年婚后,与母亲分家单过。

近年来,赵老太太年事渐高,因为赡养问题,和儿子张某产生了矛盾。张某认为,母亲既已改嫁,且继父有养老金,有经济来源,就不用自己赡养了。村委多次出面做工作,可张某仍坚持己见,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赵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处置、转让和放弃。赵老太的儿子张某拒不赡养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张某每年给付母亲赵老太赡养费2000元,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

案件最终结果让办案人员欣慰,可以说案件的审理是成功的。但通过对该起赡养纠纷的审理,我们也看到了中华民族历年来尊老、敬老的美德遭遇了现实的障碍,尊老、爱老之路也已变的崎岖不堪。

该起赡养纠纷的原告已是耄耋之年,老人走路颤颤巍巍,更是需要大声对其耳朵喊叫才能捕捉到旁人的话语。虽然继父刘某有养老金,但500元的养老金对需要支付两人医药费的老两口来说确实是少了点,而张某呢,年轻力壮,儿子还尚小,家里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开支,但张某却执意认为继父有经济来源,而忽略两位老人的生活现状,只为省去那几百元的赡养费,相比赵老太夫妻俩为了张某的成长而放弃再生养的机会,这种极大的对比与反差,让人不得不思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究竟应是怎样的以及如何才能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传承下去。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种矛盾:

1.男女不同产生的分歧。

子女是不是都应该尽赡养义务,是赡养纠纷中一个经常会见到的问题。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大多数人心目中,都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突出,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多人甚至是老人都会认为,女儿已经出嫁,有公公婆婆要赡养,所以赡养老人就应该是兄弟们应尽的义务。但这些想当然的想法是不会得到法律肯定的。法律规定,不论男女,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应当尽到同等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因男女而有所不同,不因女儿的出嫁而发生改变。设想一下,如果以男女作为划分标准,那假如父母生育的全部是女儿,他们该如何安度晚年?所以,女儿出嫁已不能再成为不赡养父母的借口,在子女尽赡养义务问题上,人们的传统观念应当发生改变,儿子与女儿都是父母所生,父母对每个子女都履行了抚养义务,儿女理所当然应当同样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2.儿媳与公婆关系处理上的隔阂。

自古以来,公婆与儿媳关系都是很难处的,在赡养案件中,因为与儿媳关系处理不好而闹上法庭的屡见不鲜。在赡养案件中,有些儿媳并不是不愿意付给公婆赡养费,她们会定期给公婆赡养费,定期去公婆家看望老人,但就是不愿意与公婆同住一个屋檐下,这样即使儿子愿意赡养老人,但为了维护自己小家庭的安稳,儿子也只能选择跟父母分开住。其实作为儿媳应该明白,自己虽然与公婆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而与公婆生活在了同一屋檐下,赡养公婆是丈夫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作为一个妻子难道不应该协助自己的丈夫做一个好儿子吗?儿子也应当在父母与妻子之间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赡养父母是自己的义务,不能因为妻子的微辞而发生改变,更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小家庭就置年迈的父母于不顾,而是应该想办法让妻子放开对父母的成见与不满,协助自己赡养父母安度晚年。

3.因分得父母财产不均产生的矛盾。

俗话说:人多好办事。但这句话用在赡养案件中,似乎不是那么灵验。在赡养案件中,兄弟姊妹众多的家庭往往比独生子女家庭发生老人无人供养情况的比例高。这往往是由于子女在成家另立门户时分得父母的财产不均而产生的。少分得父母财产的子女认为自己得到的少,理所当然应当少尽赡养义务,分得财产多的子女则认为各子女应该一样赡养老人。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把子女从小养大,对每一个孩子都付出了心血,倾注了爱心,这并不是钱能够衡量的。但在父母年迈需要被赡养的时候,儿女们却以自己分得父母财产的多寡来尽自己的赡养义务,这些做法于理于法都是不容的。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即使父母没有分给子女一分一厘,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专家如是说:

老龄化,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还是一个很遥远的问题,然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却不容轻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条件。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有人舍得为自己花千元买名牌,吃山珍海味,但却在父母的赡养费上锱铢必较;有人把父母当成皮球,小妹踢一脚给大哥,大哥又踢一脚给小妹。都说养儿为防老,乌鸦尚知反哺,羔羊尚知跪乳,儿女的这种做法怎能不让老人气愤、寒心?作为老人,连基本的生活都受到威胁,还敢奢望享受天伦之乐?

在保障老人权益方面,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是不道德的,国家保障部门应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其次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也可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理,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老人曾经为社会作过贡献,为后人的成长付出过心血,如今年老,子女和社会应当满腔热情地去关心、爱护他们,让他们安享晚年,只有老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才能进步。人人都有老的时候,从现在起,多给老人一些关爱和体恤,在孝敬老人方面考虑得更细一些,更周到一些,以免落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