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消费者反映,有些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6月28日,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宗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家长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迅速扩大到14名。7月16日,甘肃省卫生厅接到甘肃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电话报告,称该院收治的婴儿患肾结石病例明显增多,经了解均曾食用三鹿牌配方奶粉。7月24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三鹿集团所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进行检测,结果有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9月11日,除甘肃省外,中国其他省区都有类似案例发生。当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的产品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当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9月12日全国各大超市紧急下架三鹿奶粉。
至此,三鹿奶粉致婴幼儿结石事件震惊全国,共有29.4万名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三氯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进入人体后,会生成三聚氰酸,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能够形成大量网状结构,造成结石。
如果奶农在自己家里往液态原奶里面添加三聚氰胺,会产生沉淀。而三鹿公司收奶的时候,竟然看不到沉淀物?问题原液奶早在事件发生前的三月份就有消费者反映,直到六月份三鹿公司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难道三鹿公司毫不知情?很明显这是一种故意的欺瞒行为,为了不影响公司的销售业绩,三鹿公司选择了让消费者承担恶果的道路,选择了不让消费者知道实情的处理方式,导演了这场让全国29.4万名婴幼儿患上泌尿系统结石的人间悲剧。
以2001年为起点,掰起指头细数几件关于食品安全的大事:南京冠生园月饼、多宝鱼、苏丹红、福寿螺,直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这些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令人不得不面对一个严肃的话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事件严重侵害了上万名儿童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我国刑法。“2008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揭晓,“三鹿毒奶粉事件”高票当选十大宪法事例之首。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等四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三鹿问题奶粉系刑事案件,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相关的多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三鹿集团被处罚金4937万。
专家如是说: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将失去意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对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拒买假货,勇于并善于同危害自身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生产者经营者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消费者权益。
国家政府国家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尤其是对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诚信教育,倡导依法经营。
只有切实维护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才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使公民更好的遵循基本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