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 家住安徽芜湖一个小乡村的陶令,3岁那年,得了一场大病,接连发了几天高烧。等烧退之后,母亲发现陶令的腿出了问题,陶令得的是“小儿麻痹症”。这场疾病在陶令身上留下了明显痕迹:右腿肌肉轻微萎缩,右腿比左腿短两厘米。
1996年,通过自考拿到大专文凭的他,考上了南京大学作家班。两年的脱产学习之后,又拿到了本科文凭。1998年芜湖市广播电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工作人员,刚刚拿到本科文凭的陶令兴冲冲地去报了名。经过几轮的业务考试后,有朋友私下向他透露,他的成绩在应试的几百人中名列第五。在最后一轮的体检中虽然没有关于小儿麻痹症的检查,但陶令还是主动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然而,陶令的诚实并没有换来广电局的青睐。被拒之门外的陶令为此找到广电局询问,对此,广电局的理由是“腿不好,扛不了摄像机”。芜湖市人事局的一位同志为陶令感到可惜,就把他推荐给芜湖市经济广播电台。而经济广播电台的一位负责人却以陶令“腿不便利,不适合做记者”拒绝了他。
当时,刚好芜湖市的一家报社需要人,市人事局就把陶令推荐过去。陶令心想,先落下脚再说,做的时间久了,自然会转正的。按照报社的规定,新进人员都要从校对做起。但陶令做校对一做就是三年。2001年,当初和陶令同时进报社做校对的同事几乎全都被调去做记者、编辑了,只有陶令还被留在校对岗位上。
陶令终于忍不住了,直接找到主编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也想把你调去做记者,但是你的腿……陶令说,那我做编辑也可以啊,编辑毕竟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里的,主编这次足足好几分钟一言不发……
事件二2006年6月,某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刚从万州一所大学毕业的小孟回到家乡报了名,报考的岗位是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
7月初,县人事局在网上公布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小孟的总成绩排名在第6位。该岗位要招15人,也就是说,此时的他已经一只脚踏进经委综合执法大队大门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小孟傻眼了——体检时,因为身高没有达到1.68米,之前的努力全部前功尽弃。和小孟同样命运的还有另外6名考生,县人事局在网站上公布的原因是“7名考生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3岁的小孟第一次求职就碰到如此尴尬事,心里很是郁闷。
现在求职者越来越多,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也越来越古怪:只招男性;身高必须在1.68以上;相貌必须端正;未婚;一年之内不允许结婚等等。在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招聘条件中,女性受到歧视的几率远远超过男性。在面对这些无理的规定时,不少女性求职者不得不选择撒谎。
刚刚度蜜月回来的小孙应聘到某公司做行政助理,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不久前刚结婚的事实,在招聘登记表上注明:未婚。然而,工作不久,她怀孕了。由于常常需要去医院检查,秘密很快就泄露了。在单位领导的追问下,她告诉单位领导自己是在工作后结婚的,单位领导则要求她提供结婚证。情急之下,她悄悄地修改了结婚证上的日期,但结果还是被领导的“火眼金睛”发现了。
随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中,小孙只得求助于法律。单位向仲裁机构解释:小孙不符合单位当时的招聘规定。仲裁机构则明确表态:“录用规定含有性别歧视,不予以支持。”后来,这件事情在双方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公司给予小孙一定的补偿金,小孙离开公司。
平等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近些年,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
平等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较多地发生在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领域也不断出现。多次求职失败,天津丑女张静不得不整容;因体检小三阳不合格而报考公务员失败,浙江嘉兴周一超愤而行凶杀人;因银行招录有身高标准,蒋韬愤而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庄严宣告: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毫无疑问,这已经成为世界上每个文明社会都应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准则。
然而歧视却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不少人认为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是“不合理的必要”。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工作,对有缺陷的人作些限制也难怪。有人认为,就业歧视比起GDP的增长是太小的问题。可是,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饭生活,还应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何况就业歧视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这些人的基本生存权。
在公务员录用或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须和合理。没有必须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如银行工作,与身高、长相、性别、年龄、民族等条件就无关,但与相关学历和专业、经验却有关。规定前面的条件就是歧视,规定后者就不是歧视。像小孟的身高就与其所应聘的公务员职位完全没有关系,拒绝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
专家如是说: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在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如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但一些与本职位无关的招聘限制却屡屡出现,就难免有招聘歧视的嫌疑。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人们平等权的尊重,更是对求职者的尊重。平等权的实现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怎么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有人才潜能的充分发挥呢?只有当企业将一些外在的歧视条件抛诸脑后,真正做到尊重求职者的平等权时,企业才能收获更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也要改变观念、消除歧视,企业只有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