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2日,“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终结,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烟大轮渡公司“大舜”号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轮渡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轮渡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轮渡公司海监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绍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1年、撤销副主任职务;
烟大轮渡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烟大轮渡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轮渡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1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科长王希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留党察看1年、撤销科长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炳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安全生产和水运工作的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龚学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周秋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鉴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并警示各级领导同志,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以下公务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山东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交通部分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出,这起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不仅是对航运部门和单位的一个严重警示,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严重警示。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恶劣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任何人不得姑息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