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进时,也时时有人退伍,有人落荒,有人颓唐,有人叛变,然而只要无碍于进行,则越到后来,这队伍也就越成为纯粹、精锐的队伍了。
——鲁迅
8.1 被污染的太湖水
蓝藻是藻类生物,又叫蓝绿藻;大多数蓝藻的细胞壁外面有胶质衣,因此又叫粘藻。在所有藻类生物中,蓝藻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一种。蓝藻在地球上大约出现在距今35亿~33亿年前,现在已知的种类约1500多种,分布十分广泛,遍及世界各地,但主要在淡水区域。有少数蓝藻可生活在60℃~85℃的温泉中,有些种类和真菌、苔藓、蕨类、裸子植物共生。不少蓝藻可以直接固定大气中的氮,以提高土壤肥力,使作物增产;还有的蓝藻可作为人们的食品,如著名的发菜和普通念珠藻(地木耳)等。
但在一些营养丰富的水体中,有些蓝藻常于夏季大量繁殖,并在水面形成一层蓝绿色而有腥臭味的浮沫,称为“水华”,甚至有些种类还会产生一些毒素,加剧了水质恶化,对鱼类等水生动物,以及人、畜均有很大危害,严重时会造成鱼类的死亡。
如微囊藻产生的毒素被简称为MC,大约50%的绿潮中含有大量MC。MC除了直接对鱼类、人畜产生毒害之外,也是肝癌的重要诱因。MC耐热,不易被沸水分解,但可被活性炭吸收,所以,可以用活性炭净水器对被污染水源进行净化。
2007年,《扬子晚报》有这样一篇报道,题目是《当蓝藻汹涌袭来……》,内容如下:
据新华社电“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这首广为传诵的歌曲,今天在无锡市民听来却另有一番滋味。5月2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饮用水危机,几乎席卷了无锡市整座城市,其罪魁祸首就是太湖蓝藻。这个让无锡市民年年都要受到侵扰的“常客”,这次却来得更早、更凶。
“危机就是命令”。蓝藻无情地制造了一场公共饮水危机。迎战危机成为刻不容缓的命令。
29日晚,在得到水质变化的情况后,无锡市委紧急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对消除蓝藻危害的建议,启动公共危机应对机制。
无锡市民朱军说,他是30日上午从当地的媒体上了解到太湖蓝藻暴发并影响水质的情况,他认为政府及时发布消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的恐慌。
保证居民有干净的水喝成为首要任务。截至5月31日17时,记者在无锡各大超市看到,纯净水货源充足,而且不限量向市民供给。记者还看到一些装有纯净水的大型车辆停在路边,随时向超市供应水源。
饮水危机发生后,无锡市民保持了相当的克制,没有出现严重的拥挤买水现象。一些零售企业也积极投入到应对中。记者采访中发现,31日一些大型超市的纯净水价格比平时还稍低。常州的阳光爱心车队免费送来纯净水,部分生产纯净水的企业还主动提供了一批免费纯净水。
无锡市政府号召广大市民:面对生态灾害,要同舟共济、克服困难、共渡难关!
看到这样的报道,真的很可惜,那么美丽的太湖竟然给人类带来了这么大的灾难,搞的人们如此恐慌。大家不禁会问,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美丽的太湖没有了,换来的却是令人提起色变的可怕的太湖?我们这一章所要了解的公共物品将给你一个答案。
8.2 公共物品与公共利益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上文中介绍到的太湖,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
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公共物品有这样的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
公益物品。比如我们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各个省市、大学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公共事业物品。如电信业、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关于公共物品,经济学中最著名的是“公地的悲剧”。1968年,美国学者哈定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英国曾经有这样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称为“公地”),无偿向牧民开放。这本来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但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个牧民都养了尽可能多的牛羊。
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公地牧场最终因“超载”而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全部饿死。公地悲剧在英国是和“圈地运动”联系在一起的。15、16世纪的英国,草地、森林、沼泽等都属于公共用地,耕地虽然有主人,但是庄稼收割完以后,也要把栅栏拆除,敞开作为公共牧场。由于英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养羊业飞速发展,于是大量羊群进入公共草场。不久,土地开始退化,“公地悲剧”出现了。于是一些贵族通过暴力手段非法获得土地,开始用围栏将公共用地圈起来,据为己有,这就是我们历史书中学到的臭名昭著的“圈地运动”。“圈地运动”使大批的农民和牧民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土地,历史书中称之为血淋淋的“羊吃人”事件。
但是书中没有提到:“圈地运动”的阵痛过后,英国人惊奇的发现,草场变好了,英国人作为整体的收益提高了。由于土地产权的确立,土地由公地变为私人领地的同时,拥有者对土地的管理更高效了,为了长远利益,土地所有者会尽力保持草场的质量。同时,土地兼并后以户为单位的生产单元演化为大规模流水线生产,劳动效率大为提高。英国正是从“圈地运动”开始,逐渐发展为日不落帝国。
人们在寻求自己私欲的时候,既有可能是个体间的相互利用、交易、竞争甚至相互欺诈、掠夺,也有可能是没有节制地利用无主的资源,人们出于私利为他人生产时,既包含自己承担的成本,也包含看似免费的社会成本。以“公地的悲剧”为例,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更大,牧民会多养几头牛,他购买牛犊的成本是私人成本,但牛犊要长大,就必须吃草,这些草也是“生产”一头牛的成本,只不过这个成本是无需他本人承担的社会成本。“公地”尽管能够“免费”承担养一头牛的社会成本,但其承担成本的能力总是有限的。
直到“公地”因过度放牧而无力承担生产每头牛的社会成本时,这个隐性成本才被意识到。“私人的恶行”要想通过“看不见的手”转化为公共的利益,不能以暂时免于支付的社会成本当做私人的“收益”,使整个公共利益减少甚至衰竭。
公共利益的总量并非私人在交易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总和。我们得到的许许多多“好处”(比如呼吸清新的空气)都不是从交易活动中来的,个体拥有产权的东西所带来的好处往往超出(有时是大大超出)我们从交易活动中得到的个人收益。比如一个人拥有一片林地,他可以通过木材销售来获得收益。林地不仅生产木材,它从事的“生产”还包括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清新的空气、保持水土、为各种动植物提供生存环境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你因为木材价格暴涨而把整个林地砍伐尽净,获得了巨量的个人财富时,公共利益却受到损害。你不能说你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促进了公共利益。也许你会说,砍伐这片林地对这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几乎看不到,公共利益谈不上受到了损害。
在“公地”上放牧的人也都是这么想的:我多养一头牛对草场的损害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这就是导致“公地的悲剧”的逻辑之一。哲学上把这种逻辑称为“秃头怪论”。一个人掉一根头发不可能变成秃子,掉两根、三根、四根……都不可能使一个人成为秃头,所以掉一根头发不是成为秃子的原因,至少你不能准确地说出人掉多少根头发才成为秃子,所以任何一根掉落的头发对一个人成为秃头都不负有责任。
总结到根本的一点,“公地”上放牧的牧民有一个的特点:他们虽然与其他个体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但他们都自认为唯一的责任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对他人和环境负不了也无需负责任。
8.3 灯塔的故事
除了公地悲剧,还有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关于灯塔的。故事是这样的。
在一个靠海的渔港村落里住了两三百个人,大部分的人都是靠出海捕鱼为生。港口附近礁石险恶,船只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礁沉没而人财两失。如果这些村民都觉得该盖一座灯塔,好在雾里夜里指引迷津;如果大家对于灯塔的位置、高度、材料、维护也都毫无异议,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钱找出来,分摊盖灯塔的费用?
村民们怎么样分摊这些费用比较好呢?
既然灯塔是让渔船趋福避祸,就依船只数平均分摊好了!
可是,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所以,依船员人数分摊可能比较好!
可是,船员多少不一定是好的指标,该看渔获量。捞得的鱼多,收入较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所以,依渔获量来分摊比较好!
可是,以哪一段时间的渔获量为准呢?要算出渔获量还得有人称重和记录,谁来做呢?而且不打鱼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
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
可是,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还是会吃鱼啊。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以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
可是,如果有人反对: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有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所以,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或者,有人表示: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是淘海老手,所以港里港外哪里有礁石,早就一清二楚,闭上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
好了,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大家都勉强同意,都好(也许决定是自由乐捐)!可是,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没有乡公所和村长的村落里,谁来负责挨家挨户地收钱保管呢?
好吧,如果有人自告奋勇,或有人众望所归、勉为其难地出面为大家服务,总算可以把问题解决了!可是,即使当初大家说好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皮,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大家是不是愿意赋予这个“公仆”某些像纠举、惩罚等的“公权力”呢?
灯塔的例子也是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物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灯塔所绽放的光芒德泽广被、让过往的船只均蒙其利。可是,其他的东西像面包牛奶一个人享用了之后别人就不能再享用;灯塔的光线却不是这样,多一艘船享用不会使光芒减少一丝一毫。而且,你在杂货店里付了钱才能得到牛奶面包;可是,即使你不付钱,还是可以享有灯塔的指引,别人很难因为你不付钱而把你排除在灯塔的普照之外。
8.4 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曾有人这样戏称:“在这个纷繁离奇的世界里,人们肉眼所能触及到的生活中,总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巨大差别,可有一样东西它却是最为公平的,无论你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得呼吸同样的空气,饮用同样的水源,一旦环境污染了,谁都无法幸免。环境将永远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话题。不仅每一个人都不要破坏环境,而且必须依靠每一个人用行动去维护好我们共同的生存空间。”
或许正因为生存环境的公共性和绝对的公平性,反而更容易导致人们的短视行为和践踏时的肆无忌惮。人们总认为,偌大的空间,岂能容不下一点点废气和废水。于是,你放一点,我排一点,当这一点点汇集到一起时,其后果就不得不让人触目惊心。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统计,目前我国全年排污量超过435亿吨。其中80%以上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天然水体。全国城市90%的水域受到污染。7亿人饮用水的大肠杆菌严重超标,3亿人饮用水含铁量超标,1.1亿人饮用高硬度水,0.5亿人饮用高硝酸盐水,全国35个重点城市只有23%的居民饮用水基本符合卫生标准。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并没有敲醒人们那颗麻木的心。就在太湖蓝藻暴发之际,就在人们大声疾呼保护我们的环境之时,“广东肇庆:每天三万吨污水直排西江”(2007年6月4日《东方卫视-东方新闻》)、2007年6月5日,CCTV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播出“武汉蓝藻肆虐湖面漂浮20万斤死鱼”、2007年4月9日,CCTV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播出“嘉士伯合资企业违规排污威胁天水水源”……
“公地的悲剧”与灯塔的故事是一个远超出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寓言,相映成趣。为什么会出现公地的悲剧?为什么会有灯塔的故事?问题出在“公地”或者是“灯塔”的产权不明晰。但“公地的悲剧”包含的真实问题是:个体如何在利用产权不可能明晰的资源时避免资源的衰竭,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在人生活的世界上,有许多资源,而且是对人的生存最重要的资源(如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社会道德氛围、文化资源)往往是难以确定产权的。在利用这些看似免费的资源时,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公地的悲剧”?
我们可以从科斯定理中找到我们需要的答案。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有这样一句话形容科斯,说明科斯的贡献之大:在科斯那里,真实世界总是趋于走向帕累托改善。
由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科斯本人从未将这个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们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是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的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利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申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一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入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
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也是值钱的。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
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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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企业的本质
科斯通过著名文章《企业的性质》认为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生产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厂商内部存在交易费用,并且这种交易费用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效率,也影响到企业的规模和边界,从而打开了企业这个“黑箱”。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管理协调费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组织分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通过管理协调组织在企业内部;一种是通过市场交换,以市场价格机制协调来组织,这两种组织分工的形式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两种组织分工的形式哪种更有效率,在于管理协调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市场价格机制协调更有效率;反之,则企业协调更有效率;若两者相等,则管理协调与市场价格机制协调效果相同,企业的边界也由此决定。
科斯企业性质理论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贡献:一是使人们认识到交易费用的存在,以及交易费用对分工效率的重要影响;二是使人们认识到企业是不同于市场的另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因而有利于人们在配置资源时根据效率需要自觉地选择和利用不同的方式。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1.不能很好地整合传统厂商理论,正如有批评者所说的,在人们注意到企业内交易费用存在的同时,又使人们忘记了企业的生产属性,而生产是企业的主要功能。
2.企业边界的模糊性。按照科斯的观点,企业的边界应该是明晰的,但实际上企业的边界常常是模糊不清的。
3.无法合理解释企业规模与市场规模同步扩大的历史现象。因为根据科斯的理论,企业的规模取决于企业管理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企业规模的扩大就意味着市场规模的缩小,企业规模与市场规模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4.把企业与市场相对立,从而使人们借此支持政府管制和计划经济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