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向市场化的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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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市场规范与道德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有市场规范,也要有道德规范。市场规范是在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有的成为各种法律、法规,有的成为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规则。道德规范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用以建立和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包括的范围广,不仅限于市场活动中的某些行为准则。在市场活动中,市场规范与道德规范有些是相同的,一致的。例如,在市场的交易中要讲信用,不许欺诈。这既是市场规范,也是道德规范。作为市场规范,只有讲信用,不欺诈,交易双方的利益才得以维护,交易才能继续进行,交易才能公平。作为道德规范,那是人与人在相处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只有讲信用,不欺诈,人与人之间才能正常交往,和睦相处。在市场活动中,这种道德规范与市场规范是完全一致的,道德规范加强了市场规范。树立了一定的道德规范,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就会自觉地讲信用,不欺诈。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时也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符合市场规范的行为可能不符合道德规范,甚至为道德规范所不容;同样,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可能不符合市场规范。我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亚洲金融风暴发生后,对国际投机资本的行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些人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对它们进行声色俱厉的谴责,认为它们(包括其主管人员如索罗斯等)是“损人利己”的大恶棍,是不道德的恶魔,是吞食他人财富的“大鳄鱼”,是制造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等等。

有些人则从市场规范的角度,认为它们的活动是合理合法的,没有违反游戏规则,香港大学的张五常教授更称颂索罗斯等炒家是市场管理中的“纠错专家”,“是市场中的先行者”,绝“不是混蛋”(见《经济学消息报》,1998 年11 月27 日)。

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反映了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不一致,甚至是冲突。这是怎么回事?应该怎么看呢?

是不是由于不同的社会的道德规范有差异,以致产生某些道德规范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范相冲突呢?这种情况是会发生的。例如,对投机的看法,投机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中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在市场经济中,正当的、合法的投机则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是符合市场规范的行为。如果索罗斯等人是正当的合法的投机,那么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中对待投机的道德规范来看待,他们的投机活动就会与市场规范相冲突,而如果用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来看待,那就与市场规范是相一致的,并非是不道德的行为。

那么,是不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与市场规范在某些方面会不一致,甚至是相冲突呢?这是会有的。例如,“损人利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是各个社会都有的道德规范。但这种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只适用于非经济活动的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领域。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确实有“利己又利人”、“利己不损人”的情况,但也有“损人以利己”的情况。例如,在期货市场中参与期货合约买卖的投机者,做多与做空的双方就是靠损人来利己的,而且这里是一种“零和游戏”,一方亏的,就是另一方赚的,二者相抵为零,那是最典型不过的“损人以利己”。从道德规范来看,这是不道德的,但从市场规范来看,只要双方都遵守交易规则,那就是无可指责的,这里不能运用“不损人利己”的道德规范。

从这种角度来看对冲基金的活动,只要它们的行为没有违反市场规范,那就没有理由从道德规范上加以谴责,尽管它们的投机活动使一些国家的经济遭到了巨大的损害,给许多人造成了巨大痛苦,那也不能认为它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因为这已经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如果把它作为一个道德规范问题加以谴责,那就会导致一种结果,那就是在市场活动中,凡是“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而不问其是否违反市场规范,这样,许多市场活动就应该加以取缔,而不能运作了。何况在市场经济中,“损人”或者“利己”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的。例如,中间商人靠低进高出来赚钱,那是利己的,但他为何能赚钱呢?我们或许会说,那是靠“损害”卖方和买方的利益来赚钱的,过去认为“为富不仁”,轻视甚至鄙视商人,不就是从这种道德规范出发的吗?但是,如果我们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中间商人在买卖双方起了中介的作用,他们促进了交换,便利于双方,岂不又是有利于双方的吗?

对冲基金的投机活动给一些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从市场规范的角度看,如果它们没有违反市场规范,那一定是在其他方面出了问题,那就是这些国家的金融体制和市场有空子可钻,而且被它们钻了,同时,国际金融体系一定还存在不少问题,无法规避国际投机资本在迅速流动中所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的破坏力。此外,对冲基金本身的运作不透明,公众无法监督。俗话说,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要使水不能覆舟,可以载舟,就要了解水的本性,适应其运动的规律,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对冲基金也是如此,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本是为防范风险而创造出来的,但它们本身又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它像一匹野马,只有驾驭它,才不致闯祸。这里,从道德上谴责,毫无用处。

当然,这不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可以不讲道德规范,在市场活动中,那些与市场规范相一致的道德规范,应该大讲特讲,那些与市场规范不一致的道德规范,应该在其适用的领域大讲特讲。对于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来说,市场活动仅仅是其活动的一部分,在道德规范与市场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市场活动中,他们必须遵守市场规范,而在其他活动中,则也必须遵守道德规范,例如,他们不能损人利己,必须回报社会,同情弱者,帮助弱者,助人为乐,等等。

1998 年11 月26 日

原载《中国证券期货周刊》,1998 年1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