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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问题

最近参加了一个“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战略研讨会”。现将我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问题的发言整理出来。

“民营科技企业”这个名称包括三个概念,即“民营”、“科技”和“企业”。要研究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对这三个概念加以界定。

“民营科技企业”顾名思义,它是“民营”的企业。何谓“民营”,未见文献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在我看来,简单地说,凡非“官营”的企业都是“民营”的企业。所谓“官营”,一般地说就是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者进一步说,还包括政府投资并控股的企业。在境外有“国有国营”和“国有民营”的区别,所谓“国有民营”也就是由政府投资但聘任民间企业家按民营企业的办法来经营的企业。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官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兴办或投资控制的企业(包括地方政府投资兴办或控股的“集体企业”),除此以外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也可以称为非国有企业。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从国有企业中再划分出“国有民营企业”并将其划入民营企业中。按照这样的理解,民营企业包括个体、合伙、私营、非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管民营企业有多少类型,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其投资主体不是政府,或者说主要的投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民间”。这里的民间包括私人、外资和非政府机构等。

“民营科技企业”又是一种科技企业。何谓科技企业是很难界定的。这里说的科技显然不应是传统的科技或已过时的科技,而应该是当代新开发出来的正在兴起的科技,集中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领域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各种科技。当然,“科技企业”中的科技的内含不能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在科技革命迅速兴起和发展的当代,作为科技企业的科技的内含也应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何界定“科技企业”的科技的内含是很难的。何种企业可称为“科技企业”可以有三种指标:(1)以企业运用的设备和工艺来界定,即运用含有当代科技成果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属科技企业。这种界定可能把许多传统产业企业都包括进来了,因为这类企业会越来越多地运用当代科技的成果,用以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例如,有些纺织企业中,可能采用了计算机程序控制的纺织工艺,运用了计算机于管理。这不能列入科技企业。(2)以一个企业中科技人员占职工的比例为指标,从当今的企业来看,由于当代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的运用,科技人员的比重在提高(如何界定科技人员和非科技人员也还是值得研究的)。这样,也可能会将许多企业包括传统产业的企业都包括于科技企业内。(3)以企业的成果属于当代新兴科技来界定,也就是凡生产当代新兴科技产品和劳务的企业属于科技企业,如生产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企业,可称为科技企业。在这三种指标中,我认为应使用第三种指标,只有这样的企业才能称为科技企业。这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是当代科技生产的成果,其产品和劳务在其他部分的运用将使那些部门发生深刻的甚至革命性的变化。只要我们界定清楚,在当代哪些科技属于新兴科技,我们就不难界定哪些企业属于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然是一种企业,但我们也可以把按企业模式经营管理的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归于民营科技企业。这是因为这些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是新兴科技的孵化器,其研究开发的成果进一步投入生产就会成为科技企业的成果,它们是科技企业的后盾,而且有些科技企业往往与研究机构结合在一起,或者自己就办有研究机构。同时,也需要指出科技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其创业初期和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中小企业。

上面对民营科技企业所作界定也是它们具有的特点,下面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如何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特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应该说,科技企业最适合民营,因为,科技企业的生命在于不断创新,而创新就要求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有创新的动力和压力。民营使得企业的产权很明晰,能够充分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正是民营这种所有制给予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创新给他们以成就感,能带来丰厚的收益;同时科技的研究和开发的风险也大,弄不好就会失败,不仅“颗粒无收”,甚至赔上“老本”,科技的日新月异又迫使他们不断创新以防落伍并遭淘汰。民营科技企业贵在产权明晰,但是在改革早期创办的科技企业都戴着“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甚至“国有企业”的红帽子,企业的财产归谁所有,谁对企业的盈亏承担责任,一直是不清楚的,这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是使创业者、经营者失去了强大的动力和压力。企业要改组为规范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更不可能。创办很早的四通公司就是一个例子。这些企业大多在创业初期得到过政府的支持,用银行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发展起来了,贷款也早已还清了,可是其财产属于谁呢?政府说属于它,因为没有它的支持,企业从银行借不到款,但帮助民间企业发展本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自己没有投资,为什么企业的财产归其所有呢?如果说归创业者所有,那么谁是创业者呢?人事变迁,企业开办时的发起人可能早已离去,甚至企业的负责人也已换了几批了。那些企业开办时就是企业的职工者是否也是创业者呢?现在要明晰产权了,产权界定给谁呢?这种种令人困惑的问题需要解决。老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问题是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目前条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不应再有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发生。但近年来,各地又兴起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又会带来新的产权问题,值得关注。

在中共十五大确定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总的说来,民营科技企业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无需再遮遮掩掩地戴一顶红帽子了。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障碍仍多少存在。其中一个障碍是市场准入的障碍。在一些部门,国有企业至今仍一统天下或占有绝对控制的地位,不许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部门中有些就属于新兴科技部门(如电信)。必须拆除市场准入的障碍,使民营科技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民营科技企业,如上所述是因其产品和劳务属于当代的新兴科技成果,这类企业的生命力在于走科技的不断创新。要做到这点,这类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应注意解决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在《公司法》中原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标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上海市规定可占到35%。最近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一项科研成果“圣洁医生消毒洗洁液”,以2250 万元的无形资产入股项目公司,打破了这项规定,控股51%(见上海《文汇报》1999 年7 月20日)。一项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究竟占多少比重,应根据市场对该项科技成果的价值的评价,根据科技成果拥有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协商,如果一项科技成果能创造巨大的利润,那么即使超过全部股权的50%并没有什么不妥。因此,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应对《公司法》做出修改。在民营科技企业创办后,企业的科技人员还会有新的科技创新,为了使企业在科技上不断创新,除了给创新者以奖金外,也可以采取给予某些股权(或期权)的办法,对企业的经营人员也可如此。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这对民营科技企业来说是最关键的问题。我国已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目前的问题是必须更好地执法以及修改完善这些法律。

民营科技企业,如上所述,大多属中小企业,至少在创办初期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如创办时所需投资少,因而容易创办;管理较容易,管理的成本较低,经营灵活,容易适应市场的变化,等等。中小企业往往是科技创新的主力。据1993 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调查,美国高科技企业中94%是雇员少于500 人的企业,73%是雇员少于20 人的企业(按美国的划分标准,少于5 人为微型企业,5~19 人为小型企业,20~499 人为中型企业)。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研究(1979 年),每1 美元的研究和发展(R&;amp;D)费用取得的创新数,小企业为中型企业的4 倍,为大型企业的24 倍。小企业的创新占全部创新的55%。但作为中小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其创办和成长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它们作为科技企业其运用的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商品,能否获得市场,是有较大风险的,而且还需抗拒来自大企业的竞争压力。因此,民营科技企业的淘汰率远比传统产业企业高。同时,正因为它们能否成功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它们的融资往往较为困难。在创办之初,它们难以提供担保更增加了融资的困难。而在我国,对民营企业在市场融资方面的歧视还是多多少少存在的。此外,民营科技企业将一项科技成果开发为商品并能获得市场需要经历一些阶段,虽然可能初期的投入不需要多,但却需要不断投入。即使在获得利润后,为使科技不断创新,还需继续投入。因此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有特殊办法。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基金、民营银行以及建立证券的创业市场(二板市场)等都是可行的办法。在我国,都有待一一解决。

目前,大家已经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大意义。为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针对其特点认真地解决其在发展中遇到的种种问题。

原载《中外企业家》,1999 年10 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