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人间地狱无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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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罪行

一、杀人。

1.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黄昏前后,于热河省承德街东侧武烈川下游河畔,我以日本关东军承德宪兵队兵长的身份,奉分队长永山中尉的命令,将在伪承德监狱中的八路军冀察热军区第十三团某连二十五岁左右战士七名,由牢房提出,用载重汽车运到武烈河畔,然后命被害者一个个跪在已经准备好的坑前,几名宪兵按照次序,用日本刀砍头,杀害了这七名八路军战士。跪在第三坑前的一名战士,被我用日本刀由背后砍头杀害,我并用脚把被害者的尸首踢进坑里。

2.一九四三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六时许,于热河省兴隆县兴隆街西南长城线茅山至黄崖关中间疏散的村庄道路上,日军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率领宪兵一百四十名,按特高课长木村光明指示“在赤化地区,必须彻底的扫荡肃清,不留一草一木”的方针,将未及躲避宪兵偷袭,仍留在村里的病人、老人三十五名和吃奶孩子四名,共三十九名中国人全部屠杀。为消灭罪证,烧毁了被害者的尸体。我奉生田队长的命令,分队长水野军曹、高桥兵长、田中兵长、尾崎和我(兵长)五人,将村中星散房屋里的卧病老人和怀抱幼儿的妇女,强制拖出,领到山里狭窄道路上,将他们两手用绳子绑上,命他们就地坐下,我用日本十四式手枪两支,枪杀了年四十五岁至六十岁的妇女九名、六十岁左右的老翁五名、两岁左右的小女孩一名,共十五名解放区抗日人民。其余二十四名,被同伙宪兵全部枪杀,并用附近的高粱秸和蒿草盖在被害者的尸体上,洒上油类,放火烧毁,然后逃离现场。在这次罪行中,我主动屠杀了十五名无辜的和平人民和吃奶的孩子,并亲自动手将尚未死的被害者两、三名烧死,犯了超过魔鬼野兽的惨无人道的屠杀罪行。

3.一九四三年八月九日前后,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村东方——三道河子中间的山里,发现有中国人的零星房屋,我以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扫荡系伍长的身份,不等派遣队长山田恒雄的命令,主动亲自跳进房屋,用日本马枪射击正在休息的两名二十岁左右的冀察热军区第十一团八路军侦察战士,一名在腹部,另一名在大腿关节上,受了贯通重伤。还逮捕了惊慌欲逃的户主,他是六十岁左右的老翁。我用劈柴的斧子砍他的背部,使他受了重伤,陷于濒死状态。然后,我和增援的同伙冲野伍长、竹田伍长等一起,按派遣队长山田恒雄的命令,把濒临死亡的战士和老翁共三名,拖到屋里,让他们躺在炕上,用易燃的家具压在被害者的身上,随后用高粱秸放火烧房子,将他们一并烧死。当时,被害老翁的十八岁和二十岁左右的女儿和一个婴儿共三名,被我的同伙捆绑,失掉自由。因为我和其他宪兵烧了房屋,杀了人,她姐妹俩在燃烧着的房子前,哭泣着反抗宪兵。我想把这两名妇女和小孩也杀害掉,当用手枪正要射击时,因派遣队长的命令而未遂,遂将一名妇女(妹妹)衣服剥去,让其裸体,用棍棒殴打。对抱小孩的妇女(姐姐)也拳打和脚踢,且大声说:“对靠近八路军的,就这样处分!”强制把这两名妇女由现场赶走,使她们失掉了房屋和生活中的一切。我们便逃离现场,还从两名侦察战士身上,掠夺了抗日传单五十张左右、信件、手榴弹数十个和布提包一个。

4.一九四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前后,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三岔口村入口,当时我是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扫荡系伍长系员,奉派遣队长山田恒雄的命令,将上一天即八月十八日夜间被我们宪兵逮捕的居住在三岔口的两名中国抗日农民(三十五岁左右)拉到该村入口,在二百余名的村民面前,威吓说:“你们看,这是援助八路军者的结局!”我用日本刀,将两名抗日爱国农民杀害了,并强迫村民把尸首埋在村前的田地里。我为了想试验自己日本刀的利钝,主动向派遣队长请求,亲自砍杀这两名被害者,犯下了罪行。

5.一九四三年九月七日前后,于热河省七沟村东南承德县和喀喇沁中旗的县、旗境界山峪,我以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游击扫荡中在山麓岩石角发现脚上负伤的八路军战士一名(年二十五岁左右),向派遣队长山田恒雄报告,在还未下来命令的情况下,我便用日本马枪,对该八路军战士射击两发子弹,被害者的头部被子弹贯穿,当场死亡。将尸体遗弃,逃离现场。

6.一九四四年六月十四日前后,于热河省平泉街关东军热河特别警备队平泉派遣队后院马厩前,我以代理派遣队长军曹的身份,对部下逮捕的抗日爱国农民刘贵(四十岁左右,住热河省喀喇沁左旗三十家子村)使用灌水、过电和殴打等刑讯。被害者顽强地抗拒供述抗日救国会的组织。我又施以非刑,审讯到一小时半左右时,由于我的残酷刑讯,被害者气绝身亡。

二、参加和执行集体屠杀。

一九四三年四月十七日至同年五月一日前后,于热河省兴隆县茅山村西南长城线附近,游击进攻中的承德宪兵队兴隆派遣宪兵约七十名,在永山茂通指挥下,(1)四月二十日前后,于兴隆县茅山西南长城线山峪,和八路军部队遭遇,进行攻击,用轻机枪和步枪一齐乱射,枪杀了八路军战士三十余名和抗日爱国农民十余名。我以步枪手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并用步枪枪杀抗日农民三四名。(2)四月二十九日偷袭兴隆县茅山西北某村零散的房屋,轻机枪和步枪一齐射击,枪杀了二十五岁至三十五岁的抗日农民二十名。

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上旬,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周围的半解放区村庄,由承德宪兵队第二游击队生田大尉指挥的宪兵约一百五十名的游击行动如下:

1.五月十五日拂晓,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北方五公里的山峪村庄,偷袭抗日爱国农民的房屋,轻机枪和步枪一齐射击,枪杀了正躲避枪弹的抗日农民十五名(年龄三十岁至五十岁)。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2.五月十八日前后,于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热水汤附近,偷袭零散的中国农民的房屋,用步枪射击,枪杀了试图逃难的抗日农民六至七名,并逮捕了六名,刑讯后杀害了。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协助扫荡分队长池田军曹,主动对被捕者灌水、殴打刑讯,将其杀害。

一九四三年七月下旬,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村,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宪兵队山田曹长等约二十五名,行动如下:

1.九月下旬,于七沟村以东承德县和喀喇沁中旗的县旗境界,以夜间潜伏的方法,逮捕八路军战士,袭击了通过县境的八路军第十一团某连战士约四十名,战斗约两小时,打死八路军战士三名,逮捕八名,约一星期后,送交伪承德热河特别治安庭杀害了。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2.十月中旬,偷袭七沟村三盆口村以东零散村庄的抗日农民房屋,将正准备逃难的农民十余名,用轻机枪和步枪射击,全部杀害。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3.十一月上旬前后,于七沟村西南三岔口附近,偷袭抗日农民的房屋,逮捕了农民三名,用殴打和灌水等刑罚杀害了。还逮捕了正在该房屋休息的中共承平宁县政府宣传员中国共产党党员白玉林,当日送交伪承德热河特别治安庭,处以死刑。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逮捕

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至四月三十日,承德宪兵队兴隆派遣队准尉内田一平等约三十名:

1.四月十七日,偷袭兴隆县兴隆街西南五公里的农民房屋,逮捕了抗日农民约八十余名,殴打、灌水刑讯后,将二十余名送交伪兴隆法院下狱,余者经刑讯释放。我以扫荡系员增援宪兵兵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2.四月二十日,偷袭搜查了热河省兴隆县茅山村附近零散村庄的农民房屋,逮捕了一百余名中国农民和抗日救国会员,押解到兴隆街,进行殴打、灌水、过电等刑讯后,将三十余名送交伪兴隆法院下狱。其余的被害者经刑讯释放。我以扫荡系员增援宪兵兵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一九四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后,于热河省兴隆县西南茅家村至黄崖关间,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等约一百五十名,为了分离八路军和抗日农民,补充建设对苏军事基地、构筑阵地所需要的劳动力,逮捕解放区的农民。采取守候、偷袭和盘查等办法,将在房屋里的、行路的或正进行耕作的农民,一律逮捕。继续进行一个星期,共逮捕二百余名,大部是青年农民。他们被押解到兴隆,后经由承德送往东北满某地。我以扫荡系员兵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率领的宪兵一百五十名,对中共承平宁县政府属下的抗日农民,用潜伏偷袭和其他方法,逮捕了居住在南榆树林子周围村庄有组织的农民约三百五十名(男子,年龄二十五岁至五十岁),经殴打、灌水和过电等刑讯后,将与抗日救国会有关的五十余名,送交伪承德特别治安庭。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一九四三年十月至十一月下旬,驻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村的承德日本宪兵队七沟派遣队,山田曹长等约二十五名,在伪军约二百名的增援下,对事先已经查明的七沟村周围村庄抗日救国会会员,连续进行了大逮捕,共逮捕约二百名,其中七十名送交了伪平泉热河特别治安庭下狱。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担任伪军(约二十五名)的指挥班长,亲自逮捕了二十名。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下旬,于热河省喀喇沁右旗五家村和七家村,承德宪兵队坂元中佐指挥宪兵七十名和伪警察三十名,逮捕了中共地下抗日组织的农民约一百五十名,在当地就进行了殴打和灌水等刑讯。在百鸟伴治郎中尉指挥下,将抗日救国会员约二十名送交了伪赤峰热河特别治安庭,其余被害者命五家村和七家村的伪村长取保后释放。

放火

1.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于热河省兴隆县兴隆街西南五公里零散的村庄,承德宪兵队兴隆派遣队内田准尉指挥的宪兵约三十名,在该地区游击侵略,以八路军部队宿营地为由,放火烧毁了零散的房屋约七十余户。我以扫荡增援宪兵兵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2.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后,在热河省兴隆县西南茅山、黄崖关附近,承德宪兵队兴隆派遣队内田准尉率领宪兵约三十名,在该地区游击侵略,将认为有被八路军利用危险的农民零散房屋约五十余户(由于强制并村工作,被害农民的房产),放火烧毁。我以扫荡增援宪兵兵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3.一九四三年三月十九日,游击侵犯热河省兴隆县西南长城线山峪的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率领宪兵一百五十名,偷袭了上述长城线山峪零散的解放区农民房屋,先逮捕杀害其家人,随即放火烧毁其房屋,共烧毁了约有四十户。我以扫荡系员兵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4.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驻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率领的宪兵一百五十名,根据承德宪兵队长坂元正“对赤化地区须彻底扫荡”的命令,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一带,对因农耕不便和反对强制并村而未搬家的抗日农民的房屋,放火烧毁,使一百余户的房屋化为灰烬。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5.一九四三年九月至十一月,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山田曹长率领宪兵二十五名,奉承德宪兵队长坂元正的“将七沟村一带不向并村地迁移的抗日农民的零散房屋放火烧毁”的命令,在两个月期间内,将七沟村四周的抗日农民约二百余户的房屋,全部放火烧毁。我以扫荡分队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强奸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中旬,我以承德宪兵队八里罕派遣宪兵队长伍长的身份,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八里罕村,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命部下宪补汉奸黄希圣,以欺骗和金钱诱惑手段,将居住八里罕村的年三十岁左右的某中国妇女,领到八里罕派遣宪兵队,我进行了强奸。

六、情报工作。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下旬至一九四四年二月,我以热河省喀喇沁中旗承德宪兵队八里罕派遣宪兵队长的身份,指挥部下六名,对中共承平宁县政府八里罕地区抗日的中国农民,进行户口调查和抗日活动情况调查,并搜集其他一切有关的情报,报告给平泉宪兵分遣队长木下万寿一,木下万寿一分遣队长于一九四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八里罕地区逮捕了抗日中国农民约二百五十名,其中十五名被处死刑和杀害、病死于狱中。

七、掠夺。

1.一九四三年十月中旬,我当时是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宪兵队扫荡分队长伍长,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村东南某村庄,用手枪鸣枪威吓,逼迫两名放牧的农民逃走,掠夺了留在该地村庄前丘陵上的约五十只山羊,送交派遣队长山田曹长。

2.一九四四年三月下旬,我任承德宪兵队本部特高系伍长,与本部特高系主任原曹长等几名宪兵一起,以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为目的,夜间潜伏在热河省承德县下板城村入口处,鸣枪威吓,将从河北赶着二百头耕牛从事贸易到承德县下板城来的中国农民逼走,掠夺了全部耕牛,并委托下板城村某伪村长将牛卖掉。此事向西南防卫司令官安藤忠一郎做了报告。

3.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驻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的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等宪兵一百五十名,从上述村庄的农民手中,掠夺了可供一百五十人食用一个月的副食品——肉、蛋、蔬菜,掠夺的东西很多。我当时是扫荡系伍长,参加了抢劫行动。

(一)119—2,932,1,第5号长岛玉次郎等22人22名检举者是:长岛玉次郎、高木贞次、岛津酉二良、齐藤常三、植松猶数、太田秀清、本田博英、石田一雄、具沼一郎、原田左中、木下万寿一、大岛光、高桥正三、小林实、船生退助、西尾克巳、阿部清二、板桥润、板垣友吉、元山胜美、远藤清重、木村光明。检举书

(195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