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安全与实训
10766300000016

第16章 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模式

3.2.1国内现有信用管理模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不十分理想。这主要表现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虽然多,但形成规模和品牌的较少,网站没有真正寻找到盈利模式,可持续发展差;交易产品主要是一些生活用品或信息产品,缺乏对生产领域的延伸;电子商务的规则体系没有建立,各方参与者缺乏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等等。究其原因,有技术手段、交易成本、市场习惯、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没有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信用模式。国内目前还没有出现较成熟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模式,不同的社会组织往往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如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由于其组织目的和运作等方面的天然差异,在选用的信用管理模式上也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现将各组织中常见的信用管理模式总结如下。

1.政府方面:“网络公证计划”模式

2000年,司法部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提出了系统解决电子商务信用与安全的全套方案,称为“网络公证计划”。其核心内容包括:网上身份审核确认、网上数据备份保全、电子提存。“网络公证计划”依托中国公证网,将传统的公证证明应用到CA证书的身份审核上,其具体的解决办法是:将遍布全国的数千家公证机构通过互联网,联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平台——公证行业“中国公证网”平台。当用户需要申请CA认证时,可以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离线的面对面的审核,也即RA审核。审核严格按照公证机构要求与流程进行,公证机构自然对所审核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后的资料统一进入公证机构的中心数据库中,进行安全存放,完成网上身份审核确认。网上数据保全的解决方案是:提供第三方数据保管服务。当交易双方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并将合同的电子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计划的数据保全中心。

如果交易双方出现纠纷,解密打开的合同将由公证机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电子提存是按照传统的提存公证思路结合网络技术展开网络提存业务,即买方将货款提存到网络公证的提存中心,在其收到货物后签署完相关单据,提存中心再将货款直接交给卖方,也就是在电子交易流程中加入了双方信任的“公正的第三方”,资金不直接流向卖方而通过公正可信的第三方中转,彻底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履行网上交易合同的问题。

“网络公证计划”将政府信用作为主导,利用公证行业的“中国公证网”平台做身份认证,由政府指定的“公正的第三方”执行技术保障——网上数据保全。从技术层面和法规层面较好地解决了电子商务的安全交易问题。但也不难看到,交易过程中完全抛开了商务网站的功效,不可避免地出现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

2.企业方面: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站信用”模式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界参照国外经验,主要采用典型的四种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四种模式是以企业网站的信用为前提的,也就是交易双方必须信任网站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1)中介人模式。

这种模式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但这里的中介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介绍”,而是以中立的身份参与到交易的全过程之中。这就要求在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可见,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以确保交易双方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这种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较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这种通过第三人进行中介的交易还有一个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从信用模式来说,则要求以网站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交易双方必须以信任网站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为前提。可在事实上,网站进入到交易过程,完全有可能因为网站及其办事机构的过失而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2)担保人模式。

这种信用模式是以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其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是,要完成一个担保行为,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合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而对那些交易主体具有开放特性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不适用。

(3)网站经营模式。

现在许多网站比如著名的当当网,都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这些网站作为商品的经营机构,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购买商品的款项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而对于网站是否能按照承诺进行交易,则需要社会的其他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后监督。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事业的网站,不能满足厂商利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需要。

(4)委托授权模式。

这种信用模式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由新疆华夏益农网络有限公司兴办的“中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采用的就是这一模式。这种信用模式最可取的创新是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须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3.2.2国外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现状

1.加强立法

各国和地区强调以立法来进行电子商务安全和信用问题的管理,美国至今已颁布了七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案,同时,欧盟、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有关法案和条例,联合国在2001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签名法》,旨在推动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历史渊源及先进技术的运用

西方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信用意识较强,信用管理机制较为健全,同时拥有先进的保密技术和发达的个人资料网络,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建立、采用灵活、科学的信用管理手段

(1)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西方企业信用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

(2)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3)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西方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应收账款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有的以3个月作为期限。为了防止坏账,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超过3个月后,寻求外部专业机构和力量协助追收,超过6个月后,一般会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