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学的由来
美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
早在先秦时期,我国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就对美和艺术问题进行哲学上的探讨,例如《国语》中的武举论美,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关于美问题的最早论述。武举说:“夫美也者,上下、内外、大小、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他把美与善、美与功利等同起来,美即是善,善外无美。孔子《论语》:“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主张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美与善的统一,尽善尽美,相互和谐。在美感问题上,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美感适度。
西方美学思想发源于古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都对美学进行了探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贺拉斯等影响几代甚至几十代的大哲学家、大思想家,他们的美学观点亦多散见于他们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或文艺理论著作中。柏拉图的《大希兹阿斯篇》、《会饮篇》、《理想篇》等著名篇章,是欧洲最早的美学经典著作。
美学又是一个极为年轻的学科,这是因为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直到18世纪中叶由德国启蒙运动的创始人之一,哈列大学教授、哲学家和美学家鲍姆嘉通(1714—1762年)首次提出。1750年,他正式出版《Aesthetik》一书,按原意翻译为《审美学》或《感性认识的科学》,我国译为《美学》。
鲍姆嘉通被后人称为“美学之父”,他不仅认识到必要创建一门新学科来弥补传统哲学体系的漏洞,更重要的是他把美学从哲学体系中分离开来,初步界定了美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和方法。
以后,康德、黑格尔、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对美学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各自创立了规模庞大、论述充分的美学体系,赋予了美学以更完整、更严密和更系统的理论形态,使美学得到巨大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美学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马克思曾经打算写一部美学专著,并答应为《新亚美利加百科全书》撰写“美学”这一条目,后来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全面实现这些计划,但他在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论及了许多重要的美学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自然的人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劳动创造了美”,“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等重要命题。对美、美感、美的规律等美学的基本问题作了极为精辟的论述,对美学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美学的学科性质
1.美学是研究美的科学。包括研究生活中的美和艺术。柏拉图从其理念出发,认为美学是研究“美本身”。鲍姆嘉通把美学研究的对象定为感性认识的完善即是美。康德承袭了鲍姆嘉通的观点,形成了美学中有影响的学派。
在我国,以洪毅然为代表的美学家也认为美学就是研究美的科学。他认为,美学既要研究自然界、社会生活和艺术中的美,又要研究美感经验和美的观念的形成及发展规律。虽然他们主张既研究现实美,又研究艺术美,但研究的重点是现实美。这种观点把美确定为美学研究对象,使美学能够与哲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区分开来,而且这个“美”包括了现实美和艺术美。
2.美学是艺术哲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实际上开了以艺术作为美学研究为对象的先河。狄德罗、莱辛、丹纳、克罗齐等相当多的美学家都持这种看法。
在我国,以朱光潜和马奇为代表的美学家,认为美的本质最集中地反映在艺术中,因此,美学研究的对象是艺术。
3.美学是以审美经验为中心研究美和艺术的科学。这是中国美学家李泽厚的概括,得到很多中国美学家的赞同。他们认为:“所谓美学,大部分一直是美的哲学、审美心理学和艺术社会学的某种形式的结合。”
(三)美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美学与哲学的关系。美学与哲学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学科历史发展方面看,长期以来美学是作为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哲学的发展而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的。
第二,从两门学科的相互作用方面看,美学即必须要有一定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或出发点。
作为学科,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它们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有大小的不同,或者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整体与部分的区别。其次,哲学与美学属于不同层次,两者有一般与特殊的区别。
2.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美、善属于不同范畴,相互之间不能混淆,善是美的基础,并不是说任何善的事物都是美的。
伦理学着重于人的内在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的研究,帮助人们明辨善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
3.美学与心理学的关系。美学与心理学也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心理学是探讨人类心理活动一般规律的学科,而人类的审美活动从认识上乃是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因此,美学的发展就离不开心理学的发展。
4.美的形态和特征
美的形态千差万别,但从哲学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美的形态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美。自然美偏重于形式美,包括色彩美,形状美,声音美。自然美富有情趣性。
(2)艺术美。包括优美和崇高。
优美,在我国古典美学中又称为“阴柔之美”,是美的最普遍的表现形态。从优美的外在感性形式来看,它包括均衡、对称、比例、对照、呼应、秩序、节奏、韵律及多样统一等形式美的法则。自然界中的优美,是以客体本身的外在形式美呈现出来的。千姿百态的自然景观,以其自身的形、色、光、音等表现出审美主体与自然规律的和谐统一,使人感受到大千世界的优美。艺术中的优美,是现实生活中具有优美价值的客体对象,经过艺术家按照美的规律进行提炼、加工、创造,塑造出更为集中、更为精炼、更具有典型意味的优美作品。
崇高,是与优美相对应的另一种美的存在形态。这种具有优美价值的客体对象,源于人类真与美相统一的实践活动。客体对象的存在意蕴和外在形式是和谐的,是一种静态的美。包括自然领域中的崇高,社会领域中的崇高,艺术领域中的崇高。
5.美感具有广、狭两种含义
狭义的美感,指的是审美主体对于当时当地客观存在的某一审美对象所引起的具体感受,即审美感受;广义的美感,又称审美的意识,指的是审美主体反映美的各种意识形式,包括审美感受,以及在审美感基础上形成的审美趣味、审美体验、审美理想、审美观念等所共同组成的意识系统。
(1)美感的基本概念。首先,这种感觉是丰富而全面的,它既包括人的五官感觉,还包括精神感觉和实践感觉(意志、爱等)。所谓精神感觉,指的是精神需要满足所产生的感觉,这是一种超出粗陋的物质需要范围的感觉。其次,这种感觉具有理性的深度,在直观形式中包含着理解。
(2)美感的特征。
①美感的直觉性:人对于美的感受总是直接的、直观的。美感的获得,大都是直观对象的瞬间实现的,没有也不需要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无需借助抽象思考品味对象的美。
②美感的情感性:情感是人的需要能否得到满足的体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可概而言之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
③美感的共同性:包括自然美美感的共同性、艺术美美感的共同性和社会美美感的共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