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后的接续环节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批准。这项工作显然不是在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内也不能在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下完成,而是应当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保持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一致的批准程序和批准主体。按照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批准权限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国有资本预算体系的重要审批内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预算的有机组成。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要纳入到国有资本预算体系之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国有资本预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纳入国有资本预算中,和国有资本变现预算相协调,保持在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上一致性,才能保证国有资本预算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1.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对独立性
在国有资本预算框架下,包括了国有资本变现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两类预算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是收入性质的差异,国有资本变现收入是国有资本存量的转换价值,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则属于国有资本存量的增值;其次是产生收入的方式不同,国有资本变现是一种以国家干预管理为主市场自发调节为辅而产生相关收入的手段,国有资本经营产生收入的方式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管理为辅;再次,服务的目标侧重点不同,国有资本变现预算侧重发挥国有资本作为宏观调控衍生手段的职能,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更注重反映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国有资本变现预算和经营预算必须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并统一于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内。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意义重大,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挥作用的“两翼”之一。相应地,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意味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预算的分支组成
在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必须发挥和国有资本变现预算支出的协调作用。通过这两类不同的预算支出在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内的结合,规划和监督国有资本实现其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缺口和社保基金预算缺口,完成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任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缺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者是国有资本变现预算的国有资本预算都是不完整的,都不能全面反映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国有资本预算的重要审批内容
在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程序在保持和国有资本预算一致的同时,可以以国有资本预算分预算的形式进行审批,以表现其相对独立的特征。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相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主观色彩更浓,在支出方向和相应规模的确定上更容易受部门意志所影响,所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审批是一个重点内容。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批准程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在国有资本预算之中,统一经由各级人大机构的讨论、审议和修改。对于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1.接受人大讨论、审议和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国有资本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创业结晶,理论上属于全体人民。国有资本的收入和支出,存量和增量的变化,都应当而且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作为民选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的授权机构是国有资本预算的审批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预算一直是经由人大批准。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经济“一枝独秀”,按照“大财政”统筹统支的思路,财政总揽了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事宜,因此也就无所谓区分国有资本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两者都在国家预算内统一由财政部门编制并报各级人大机构审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公共财政预算显然已经不再适宜混同国有资本的内容,但是在一段时期里,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压力,对这一问题出现了矫枉过正的倾向:对国有资本收入缺乏集中有效的规划管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全体国民及其代表机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失去了及时、全面反馈信息的渠道,也弱化了对国有资本管理的审查和监督。因此,国有资本预算必须对人大机构负责,其预算的讨论、审议和批准都要由人大机构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作为国有资本预算的组成内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同样要经受人大机构的讨论、审议和批准。
2.批准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严格执行
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部门应当将预算草案先送财政部门进行汇总,而后作为公共财政预算的附加预算送本级人大机构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审查和批准。中央一级的国有资本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级次的国有资本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来说,要按照权力部门通过的预算安排支出方向,按季度、按年度执行相关支出的具体规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执行部门应该是政府行政机构。在执行中,要注意处理好预算调整的问题。一般来说,经过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执行中也可能遇到特殊情况发生增加或减少支出的情况,对此必须经有关权力部门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编制部门和执行部门不得私自进行预算调整。
三、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批准的新方式
在国有资本预算的审查批准程序上,可以大致参考公共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结合当前预算体制改革的需求,探索国有资本预算批准过程中的新方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关系到出资人收益的使用,应该充分听取民情民意,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加强讨论和修订环节,使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更集中反映出资人意志。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充分反映民情民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内占有重要位置。从形式上它表现为国有资本收入的使用,从目标上反映为国有资本的扩张,对于出资人来说,必然要关心其资本收入的使用方向以及再投入的回报大小,并相应发表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作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的规划,必须尽可能反映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意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工作主要是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指定的行政机构来完成,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很难完全客观化、科学化,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接受民众的审查和监督。
2.做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讨论和修订环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接受民众的审查和监督,其方式主要是要落在讨论和修订环节。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首先要经过人大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审核。在这一步骤中人大机构应当制定审核的相关细则,可以参照对公共财政预算中部门预算的处理方式,但是还要考虑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特点,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专业评估和论证。在这一步骤后,预算草案要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审查。做实上述步骤的关键在于预算编制部门要认真对待人大机构以及人民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做出反馈和答复,对于确实存在疑义的支出项目和规模标准,预算编制部门要定期整改,重新报人大机构批准。鉴于当前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报批、讨论时间较短,很难实行对整个预算的充分论证和修改,因此可以结合预算制度的改革,考虑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试点,在编制时间上预留更多的提前量,以保证对预算论证、审查、讨论以及修改的充分性。
3.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透明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执行权力来自人民,其内容涉及公众的出资收益的使用,因此公众最应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框架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法定批准程序后,应当会同国有资本预算的其他内容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方便公众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