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行政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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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公共收入管理

一、税收管理

税收是国家依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以及调节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

税收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税对象与税率。所谓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应当征税,即课税的标的物,它可以是物品、事件、条件或活动。所谓税率是指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额与其课征计量标准的比值,主要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确定合理课税对象与税率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税负转嫁与税收归宿。所谓税负转嫁是指对一个纳税人征收的税全部或部分地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所谓税收归宿则是税负转嫁的终点。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是前转和后转,前转是纳税人以提高价格的形式把税收转嫁到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后转是纳税人以压低价格、降低工资的方式把税收转嫁到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由于税负转嫁与税收归宿事实上决定了公共收入承担者分担的份额,所以,它们是税收管理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第三,税收种类。依据税收对象性质的不同,税收主要来自于所得税、商品(劳务)税和财产税。其中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课征的一类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等;商品(劳务)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课征的一类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征收的一类税收,包括一般财产税、特种财产税和财产转让税等。

税收管理的核心是实现公平征税。实现公平征税,首先必须坚持同等税收待遇原则。即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同等对待,缴纳同样多的税。其次,必须坚持支付能力原则。即纳税能力强的纳税人缴纳较多的税收,例如累进税率就是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则适用的税率越高,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再次,必须坚持收益原则。税收应该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的收益,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

二、政府收费管理

政府收费是政府提供特殊服务或规制某些经济行为而相关主体收取费用。与税收不同,政府收费具有直接有偿性、排他性和非规范性的特点。所谓直接有偿性是指缴费人可以从政府的服务或特许行为中直接获益。而税收支付并不与获得的服务直接挂钩,且不单独针对个人。所谓排他性是指缴费人所获得的服务与利益是排他的,谁缴费,谁获益。所谓非规范性是相对于税收规范而言的,政府收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与变动性,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并且政府收费的征收主体不是单一指定机构,而可能是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是经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在公共财政管理中,要选择是征税还是收费,关键看收益者是全体公众还是特殊个人或群体,如属后者,收费的形式显然要比课税更符合效率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收费与私人的营利性收费是不同的。政府收费总体上仍是一种财政分配行为,收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体现收益补偿原则,收费用于补偿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或服务成本。

一般来说,政府收费主要包括使用者费和规费两种类型。所谓使用者费是政府对特定服务或特许权收取的价格。如水费、公立学校的学费、停车费、公共汽车车票费、公园门票费等都属于此类收费。使用者费可分为直接费、公共事业特种费和特许费等三种形式。直接费是指使用公共设施或消费政府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费用;公共事业特种费是指政府出于公益目的对公共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或修缮而对受益人收取的工程补偿费用;特许费是指政府因授予某些特定的人以某种特别的权利而对其收取的费用,比如娱乐场所开设特许费、临街建筑物特许费等。所谓规费是公共部门在履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提供特别行为或服务而收取的补偿费用。规费可分为行政规费和司法规费两种形式。行政规费是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如执照费、护照费、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等;司法规费是司法机关收取的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等。

政府收费管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科学确定收费范围,把收费严格集中在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上,防止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形成“管理就是收费”的不良局面。二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主要依据行为或服务的成本来确定。例如对使用者费而言,由准入费、使用费、拥挤费组成,其中准入费承担固定成本;使用费承担经营成本;拥挤费承担拥挤成本。当某项产品或服务出现“拥挤”情况时,通常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来解决,比如某座桥梁车辆拥塞,可通过收取或调整过桥费而使部分行驶者改道另行,从而减少过桥车辆,解决塞车问题。三是防止乱收费。由于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收费本身具有“非规范性”,故而,容易出现乱收费现象,造成社会总的效率损失,损害政府形象。因此,防止乱收费是政府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公债管理

公债是政府凭借其信用而举借的债务,是公共收入的又一重要形式。作为非税收收入,公债与政府收费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债是公民和社会组织自愿购买而非强制性的,并且公债具有按期偿还和付息的特征。

按照发行地域的不同,公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按照发行机构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按照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公债(1年以下)、中期公债(1~10年)和长期公债(10年以上)。

公债不仅是弥补公共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而且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因此,公债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受到高度重视,整个20世纪,世界各国的公债规模总体上处于上升状态。例如,意大利、比利时、希腊等国的政府债务占 GDP值的比重超过了100%,日本、加拿大接近100%,半数以上的OECD国家达到50%~70%。随着公债作用的日益突出,公债管理问题越来越重要并成为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债管理主要包括公债设计、公债发行、公债流通与偿还等内容。其中公债设计是确定公债的类型、发行总额、公债票面价值、利息、偿还期限、发行价格等活动。公债发行一般采用向社会公众直接或间接募集的公募法;国家先将公债出售给银行,再由银行自办发售的包售法;委托经纪人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公卖法。公债进入市场流通是全面实现公债目标的根本途径,公债流通包括两个市场,一是作为发行市场的一级市场;二是作为流通与转让市场的二级市场。公债最终需要偿还,能否如期如数偿还关系到政府信用与声誉。由于政府财力状况及宏观经济条件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政府会通过市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