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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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制度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基本采取了美国模式,即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并以政府管理相为主的模式,其证券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以《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法》为基础,以证券管理委员会的规章为主干,并辅之以各种自律规范,借鉴一些国外先进经验,证券法律日趋国际化。

1954年台湾当局颁布《台湾证券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地区“财政部”为证券主管机关。1959年成立了证券市场研究小组,1960年根据该研究小组建议,设立了证券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业的主管机关并着手筹建证券交易所,1961年10月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证交所在1962年制定了《台湾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1963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零股买卖暂行办法》和《台湾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证交所开业之初,台湾当局为增加上市股票总量采取强制上市政策,规定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必须在交易所上市,取缔各种场外交易,于是造成上市股票良莠不齐,影响证券市场稳定。1968年公布并实施了《证券交易法》,该法与美国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相似,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从而结束了强制上市政策。

台湾地区在经济转型期提出了“资本证券化、证券大众化”的目标,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证券管理委员会在1980 年制定了《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1982年制定《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开办了柜台交易市场。台湾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后,先后颁布了使证券交易与国际接轨的法则10多个,包括1983年《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1985年《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1988年《证券商设置标准》等。

目前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法》,这是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包括证券发行市场、流通市场的公开制度和对其进行监管的规范;二是“财政部”及其下设证券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章;三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同业公会制定的各种自律规则。

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特点

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在台湾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曾为台湾地区实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40多年的努力,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实现了证券市场的综合化、自由化和国际化的目标。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以下特征。

(一)建立了完善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台湾地区从正式建立台湾证券交易所开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了根本保障。迄今为止,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已经具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证券管理制度。目前,主要的证券管理“法规”有:《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证券商设置标准》、《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等。此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法》、《会计师法》、《商业会计法》等。30多年来,台湾地区经济管理层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以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使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成为一个获得较高国际认同的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开放条件下的政府管制

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是在近年来才开始逐渐成熟起来的,这是与台湾财经当局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同步进行的。台湾财经当局一方面推动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法令法规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管制。通过对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分析,可以发现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与当局的强有力管制密不可分。第一,开放的阶段性特点。开放过程中阶段性明晰,每个阶段开放的侧重均有不同;第二,开放的渐进性特点。开放并不急于求成,而是有计划地逐步向外资开放证券市场大门,这其中采取了诸如 QFII等有效的渐进开放措施;第三,开放的谨慎性特点。开放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对外资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以及资金的汇入、汇出等问题均有严格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