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著作……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邓小平
在香港这个多元化的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关键是要求同存异、包容共济、齐心协力。
——胡锦涛
一、香港问题的由来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考古工作者先后在香港岛、南丫岛和大屿山等地发掘的大量考古文物,证明香港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先民劳动生息的地方,其史前文化与广东以至东南沿海一带同属于一个文化脉系。据大量的史料考证,香港地区在中国历史上的历代建制多次变动:秦汉时期属南海郡番禺县管辖;三国时期,其所辖的岭南属于吴国管辖;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后,香港辖广东官郡宝安县;唐明时期属东莞新安县管辖,一直延至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
1840年2月,英国政府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借口,派出远征船队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史称“鸦片战争”。
1842年8月29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其中规定将已被英国侵占的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第九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述
从18世纪后半叶开始,英国殖民者为贩运鸦片的方便和将来发动侵华战争建立据点的需要,曾多次向清政府提出割让一处岛屿的企图,但都被乾隆皇帝严正拒绝。1840年2月,英国政府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借口,派出远征船队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于1841年1月强行登陆,占领香港岛,并于1842年8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其中规定将已被英国侵占的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856年10月,英国政府借“亚罗号”船事件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1860年10月,英法联军攻占北京,火烧圆明园后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其中规定将九龙半岛今界限街的南部分(包括昂船洲)割让给英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次年,在战争中失败的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此后,英、俄、法、德、美等帝国主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纷纷以“租借条约”的形式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1896年6月,英国乘势强迫清政府在北京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了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广大地区及附近岛屿,后称为香港“新界”,从7月1日起计,租期为99年。至此,英国殖民者完成了对整个香港地区的占领。
对于晚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上述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从来不予承认,并进行了长期的抗争。辛亥革命后,除袁世凯、黎元洪外,新中国成立之前各个时期的政府也曾试图收回香港,但在国力衰弱、民不聊生、政府腐败无能的旧中国,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香港的主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二、澳门问题的由来
据地理专家研究考证,澳门半岛原是香山县南端孤立于海中的小岛,后因泥沙冲积,堆塞成一道沙堤,与大陆相连接,成为澳门半岛。据费成康编著的《澳门四百年》一书提供的考古发现和大量文物经“碳14”鉴定,证实在距今6000多年的史前时期,我们的祖先已在澳门地区活动、生息。从秦代开始,澳门地区正式划入中国版图,是南海郡番禺县的一部分。晋代属东官郡,隋代划归南海县,唐代属东莞县。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建立香山县,澳门地区初属香山县延福里恭字围,后改属长安乡恭常都。
澳门大三巴牌坊
16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侵犯屯门,激起明朝朝野的公愤和当地人的强烈反抗,爆发中葡战争,结果葡萄牙舰队被中国军队击退。1553年,葡萄牙人借口船遇风暴,货物被海水浸湿,要求在濠镜(澳门)借块地方晾晒货物,并贿赂广东海道副使汪柏,获准在澳门登陆及居留。由于明政府对澳门的管治不放松,澳门的主权和治权仍然掌握在中国政府手里。1842年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签订后,葡萄牙人多次企图夺取澳门的主权和治权,都未得逞。1860年,中、英、法《北京条约》签订后,葡萄牙政府派澳门总督强行进入北京,同清政府委派的大臣谈判,并于1862年8月双方草签了《和好贸易章程》,但最终未被清政府批准、互换。此后,葡萄牙侵夺澳门的活动一直没有停止过。1886年后,英国和葡萄牙互相勾结,迫使清政府与葡萄牙正式谈判,于是,《里斯本草约》于1886年11月签署。接着以此为蓝本,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于1887年12月签订。从此,中国神圣领土澳门,正式被葡萄牙人“永居管理”,成为有不平等条约依据的葡萄牙“殖民地”。
三、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
澳门、香港先后被葡萄牙、英国强占以后,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的完整,进行了长期的不屈不挠的斗争。但是,在旧中国,由于民穷国弱,内忧外患困扰不断,中国人民未能摆脱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国家尚未具备收回港澳主权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港澳的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1949年新中国诞生以后,中国政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曾多次阐明中国政府对港澳问题的立场——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过去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人民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对于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再次重申: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1972年3月8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黄华,特别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重申中国政府的上述立场并拒认香港、澳门属于所谓“殖民地”范畴。由于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主权问题的立场坚定硬朗,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同年6月16日通过决议,同意中国的意见,并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1974年,葡萄牙发生“4·25”革命,推翻了法西斯独裁政权,宣布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正式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而由葡萄牙管理的特殊地区,不再列入葡萄牙的所谓“省”。1979年2月8日,中葡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并就澳门主权问题达成了原则谅解。双方共认,澳门是在葡萄牙管理下的中国领土,这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82年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阐明了解决香港问题的两条基本方针:其一,到1997年,我们一定收回香港主权;其二,收回主权后,将充分照顾香港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政策,以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即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二)《中英联合声明》的签订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新界”租期届满(1997年6月30日)的日益迫近,香港前途的不明朗使英国政府忐忑不安并开始试探我国对解决香港问题的态度。港督麦理浩、英国外相卡林顿相继访华,在会晤邓小平同志讨论香港问题时,邓小平回答说,“你们可以研究我们对台湾的政策”(即叶剑英委员长宣布的对台湾的9条方针)。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在这次会见中,邓小平同志正式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并重申我国解决香港问题的上述两条基本方针。中方的立场终于为英方所接受,双方领导人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继续进行商谈,从而开始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
1982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
1997年7月1日,英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在中国香港隆重举行香港回归及主权交接仪式。
长达两年之久的中英香港问题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2年10月至1983年6月。此阶段,英方曾提出“主权治权分开论”,此论调一提出就遭到我方的驳斥。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之下,英方不得不收回这个要求,开始认真地进行谈判。第二阶段,从1983年7月到1984年9月《中英联合声明》的草签。在此期间,两国政府代表团共举行了22轮会谈。1984年9月全部达成协议,12月10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包括三个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圆满地解决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为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此以后,香港进入过渡时期。
(三)《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
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政府和中国政府在中国澳门隆重举行澳门回归及主权交接仪式。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草签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解决了长期悬而未决的香港主权问题,这为澳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也使澳门问题成为中葡友好交往中的热门话题。1984年11月,国家主席李先念应邀访问葡萄牙。两国领导人就澳门问题交换了意见。1985年2月,澳葡总督高斯达应中国外贸部邀请访华。李先念主席与之会见时指出:“澳门的前途,香港是榜样……要搞‘一国两制’。”1986年5月20日,中葡两国发布了就澳门问题进行会谈的“新闻公报”。1986年6月30日,首轮会谈在北京举行,双方就整个会谈应该如何进行交换了意见。第一轮会谈“令人满意”,圆满结束。第二轮会谈于1986年9月在北京举行,谈判没有第一轮那么顺利。这主要是中葡双方在“土生葡人”国籍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和争执,矛盾有待解决。第三轮会谈于同年10月进行。
会谈进入关键阶段时,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却掀起一阵澳门的管治权“越晚移交越好”的小风波。引起中国方面的密切关注和强烈反应。1986年11月,中国副外长、中葡会谈的中方首席代表周南应邀访问葡萄牙,先后与葡国总统、总理和外交部长会晤。同年12月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再次重申中国政府的立场。1987年元月,葡国总统召集国务会议。消息透露,葡方已确定原则上同意1999年将澳门的管治权交还中国。
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第四轮会谈,于1987年3月10日至23日仍在北京举行。至此,历时8个月又14天的中葡澳门问题会谈顺利结束。长时期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四、基本法制定的指导方针——“一国两制”国策
载入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的方针政策,是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而制定的。制定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指导方针把我国对香港、澳门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因此,要正确理解基本法及其制定的方针,首先必须对“一国两制”构想有所了解和认识。
(一)“一国两制”国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一国两制”国策的理论基础
“一国两制”构想,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正确思想路线的指引下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其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出以“一国两制”解决台湾和香港、澳门问题的构想,既在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寸步不让,又在具体措施上采取高度灵活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照顾各方利益,使各方都能接受,因此,妥善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这两个历史遗留问题。
(2)坚持解放思想,敢于打破一切陈旧观念的束缚,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重要条件。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可以允许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共同发展,这的确是世界罕见的现实难题。如果思想僵化,缺乏开拓精神,就会将其视为禁区,不敢越雷池一步,那就什么事情都办不成。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纵观形势,从国内外的客观实际出发,以革命家的勇气和胆略,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构想,创造性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这两个历史遗留问题,既为祖国统一大业找到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
(3)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对客观事实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国两制”构想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因为这一构想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对国内外的形势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提出来的。因此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不仅体现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还关照了英国、葡萄牙等国家的利益;既有利于港、澳、台地区的稳定、发展和繁荣,也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于我国同英国、葡萄牙等国家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发展,因此,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欢迎、支持和赞赏。
2.“一国两制”国策的现实依据
邓小平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根据世界的现实、历史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有三个方面的现实依据:
(1)从我国内地的现实情况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建设四化,振兴中华”已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如果能够找到一种途径,既使港澳台问题获得妥善解决,顺利实现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能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稳定、繁荣和持续发展,使其成为我国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沟通的桥梁,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改革开放和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一国两制”就是唯一正确、最理想的解决港澳台问题的途径和科学创造。
(2)从港澳两地的历史与现状来看,香港和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长期被英国和葡萄牙占领和统治。在那里,所实行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制度同我国内地的制度完全不同,人民群众已习惯于原有的那套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已形成独特的社会文化观念。台湾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虽然与港澳地区明显不同,但在制度、观念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实行“一国两制”、允许港澳台地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是当前情况下,保持港澳台地区稳定、繁荣和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3)从国际政治关系角度看,香港、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我国和英国、葡萄牙的关系。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我们要坚持原则,寸土必争、寸权不让。但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又要灵活机动,从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搞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
邓小平同志指出:采取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到中国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中国人民能够接受,英国人民能够接受,香港人民能够接受。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更加具体、深刻地阐明了“一国两制”构想的现实依据。
(二)主权原则是“一国两制”的核心
“一国两制”的核心在“一国”,体现在港澳基本法中,就是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
(1)中央(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享有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包括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制定基本法。
(2)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等。
(3)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国防事务。
(4)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5)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有特定的监督权。
(6)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是全国人大授予的。
(7)规定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8)规定特别行政区有义务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9)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三)高度自治原则,是“两制”的重要内容
在确保祖国统一与主权完整的大前提下,给予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权利,这是“一国两制”国策的一大创新亮点,也是港澳基本法制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港澳基本法中,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有:
(1)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2)享有行政管理权,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权、发布行政命令权、人事任免权、社会治安管理权、财政独立权、金融管理权、货币发行权、贸易管理权、签发产地来源证权、制定产业政策权、民用航空管理权等21项权力。
(3)享有立法权,对在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都可以自行立法。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4)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本区的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等。
(5)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一定的职权。如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特别行政区直接相关的外交谈判;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等。
(6)特别行政区还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