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当代中国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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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

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经济全球化(globaliza-tion),从实质上讲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前提是存在全球统一的大市场。在全球市场分隔的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地区间的自由贸易不等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已经形成高潮。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突出表现为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和配置,各国经济相互影响加深,联动性增强。经济全球化趋势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其原因在于:

第一,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随着资本积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社会化大生产已经成为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要求突破国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这就是经济全球化。同时,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标志的科学技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加速了信息传递和经济、贸易的运转速度,并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第二,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消除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制障碍。在今天的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只有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本国经济的运转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封闭经济由于缺少外部资源、信息与竞争,而呈现出经济发展的静止状态。计划经济体制则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不充分、不对称和激励不足问题,而导致资源配置与使用的低效率。所以,不管是传统的封闭经济,还是起源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由此而造成的各国在经济体制上的趋同,消除了商品、生产要素、资本以及技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流动的体制障碍,促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第三,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发展。众所周知,商品与要素的价格在世界的不同地区是不可能完全相等的。这种地区性差价的存在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而区位优势则为企业提供了进行全球性套利的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正是企业出于套利动机的这种全球性扩张,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和载体的跨国公司大发展,又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各国对外开放度的提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日益走向全球化的发展道路。到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微观载体———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全球化迅速发展,跨国公司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集中表现在:

第一,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化生产与销售规模不断扩大。据联合国《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截至1999年底,跨国公司为载体的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5 万亿美元,跨国公司的数量达到 63 000家,其附属公司至少达69万家,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突出。1999年,所有跨国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是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 3.5倍,达17.68万亿美元,销售额为14万亿美元。1999年,跨国公司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为 135 640 亿美元,超过同年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规模(68 920亿美元),几乎是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两倍。跨国公司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为 31 670亿美元,占世界货物与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

第二,跨国公司间的合并、收购及战略联盟成为 20世纪后期生产全球化的重要特征。1987 年,跨国公司间世界范围内的合并、收购交易规模为1 000亿美元,1997年达到3 420亿美元,1999 年则高达 7 200亿美元。合并、收购交易规模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比重,从1996 年的 49%上升到1997年的58%,1999年则达到83.2%,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最高水平。随着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及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间合并、收购及战略联盟的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1995 年,超过 10亿美元的合并、收购总交易额为590亿美元,1997 年超过10亿美元的总交易额上升到1 610亿美元。

第三,跨国公司间技术合作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最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技术合作的加强是国际生产和竞争格局变化的必然反映。在 20世纪80~90年代,国际化生产已越来越成为涉及若干产业的知识密集型生产,这必然增加跨国公司 R&;;amp;D(研究与开发)的预算支出和加快开发新产品的步伐,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同时,由于技术进步的加快,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而技术进步也使产品生产成本、市场风险等不确定性增加,公司寻求增强对市场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通过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尽可能平衡R&;;amp;D投资。另外,各国的投资自由化改革使市场的一体化程度提高,以技术进步为基础的竞争过程的扩散加快,为了分担由于在更为广泛的地理空间和新市场的开拓中因竞争而带来的R&;;amp;D的高额成本的需要,公司间技术合作协议的发展与此期间的兼并和联合呈同向发展的态势。

第四,跨国公司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拥有者和技术发明的领头羊。在经济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保持和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其公司已经存在的科学技术能力,利用不同国家的研究、开发成本的差异,获得R&;;amp;D的规模经济和区位经济效益,跨国公司将R&;;amp;D活动在地理位置上更广泛地分散开来,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大。R&;;amp;D的分散化使跨国公司体系将自己的发明能力与其他地方的技术力量结合在一起,发明了更多的新技术,增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

从发展现状来看,跨国公司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体,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扩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跨国投资与兼并,不断改变着国际经济分工协作关系,推动生产向全球一体化发展。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所到之处,努力与本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习俗融合,从本土化出发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在使企业适应地区市场竞争需要的同时,将新的竞争规则带到了本土文化中,逐渐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纳入全球经济竞争中来,促进了全球市场的一体化。而且,跨国公司越来越独立于某个确定的国家,与多国经济竞争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国家与市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产生了重要影响,并通过企业制度创新革新市场竞争规则,不断推进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化。据统计,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世界总产值的40%,国际贸易的 6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对外直接投资的90%。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发展上起到了主导作用。2001年,虽然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大幅度降低,但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正在扩大。2001年,全世界6.5万家跨国公司的85万个国外子公司拥有雇员5 400万人,而在1990年仅有2 400万人。跨国公司2001年的销售额达19 万亿美元,超过该年世界出口额的两倍以上,而在 1990 年,这两个数字大致相同。同期,目前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销售额分别占全球 GDP的1/10 和出口额的1/3,外国直接投资流出量从 1.7万亿美元急速攀升到6.6 万亿美元。跨国公司通过在海外设立子公司,不仅可以绕过许多壁垒,迅速掌握当地的市场需求,有效利用当地资源,也可以通过内部贸易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便促成了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球化,使经济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全球化。

二、WTO的基本内容、原则和规则

(一)WTO的基本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 年1 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它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称为支撑世界经济贸易的三大支柱,被经济界称为经济联合国,其前身为 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投资)以及知识产权贸易。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达到推动和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它在调节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贸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同其他与制定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世贸组织于1995 年11 月29 日成立了七人仲裁机构上诉法庭,负责对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包括:(1)采用合意决策的做法,即如果任何一个与会的成员方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算达成合意。(2)如通过合意未达成决定时,以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成员方均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通常以多数票为准。(3)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解释权,运用解释做出的决定以成员方3/4投票为准。(4)如要免除成员方义务,需部长会议以3/4投票方式表决。

世贸组织现有正式成员134个。我国于2001年底成为 WTO的正式成员。

(二)WTO的基本原则

WTO现有九条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鼓励各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争端协商解决原则。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实际需要还会有所调整。同时,WTO协议中,每条原则下又有许多具体内容。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各种贸易上的优惠、特权和豁免,也应当同样给予其他成员方。

GATT于 1947 年将最惠国待遇用于多边贸易协议的框架。1995 年WTO将最惠国待遇扩大到各种协议,如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最惠国待遇也有一些例外。原 GATT规定的三种例外(实际已沿用入WTO的条款):(1)已列入总协定规定的历史性特惠安排;(2)各缔约方之间建立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作的特惠规定;(3)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等。WTO条款中,除上述相似内容的例外,也有少数几处规定了例外。最惠国待遇往往涉及互惠待遇。互惠待遇又称互惠权利。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互惠待遇都与最惠国待遇有密切联系,都是最惠国待遇的组成部分。从形式上看,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双边协定,但在国际间普遍缔结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件下,尤其在1947年 GATT和1995年 WTO的条款中,互惠待遇实际上具有或已扩大成最惠国待遇和多边协定的特点,即成员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待遇的实施,其他成员同样可以享受。从内容上看,成员之间给予优惠待遇,需要规定具体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任何第三方已享受的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因此,互惠待遇成为最惠国待遇具体适用的条件。1947 年关贸总协定把互惠待遇原则首先运用于关税减让,在世贸组织的各种贸易协议中,互惠原则在更广的范围内得到交叉运用,进行贸易利益平衡。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纺织品、热带产品等方面作出让步,而发达国家成员方要求发展中国家方在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在综合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

实施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并且只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总协定第三条条款规定了对进口与国内产品一视同仁,即国民待遇的原则。该条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总协定第三条条款对进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及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进口产品在上述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以保障进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免遭歧视性待遇。GATT第三条第2款也规定了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的两类情况。第一类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对国内产品给予优惠待遇。世界银行的采购守则中也允许对于东道国(借款国)的产品可以优先使用。但这一原则在“东京回合”的多边谈判中所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中已经被修改了,并引进了国民待遇的原则。第二类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对国内厂方的特殊补贴。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较窄,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而未涉及外国直接投资。世贸组织则把国民待遇拓宽到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技术法规和动植物卫生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构成GATT和 WTO“非歧视待遇”的三个基础。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体现在它的所有文件和协议中。

3.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关税减让是一种总的趋势,各种类型的国家都在继续降低关税。进口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一种,政府当局通过数量限制进口,方法最简便,效果最灵,政府最得心应手。关税减让是 GATT的主要宗旨,总协定成员国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减让关税。对于已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各个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变更。

关税是由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各国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手段。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均承认以合理关税保护国内市场是合法的。其理由是关税主要影响价格,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非歧视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尤其在穷国,对国际贸易的危险最大。第一,数量限制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第二,数量限制隐蔽,影响的力度难以估量,容易使贸易发生扭曲;第三,使企业缺乏正确的国际市场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数量限制滞缓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使谈判复杂化。因此,1947年关贸总协定自创始就主张以关税作为各缔约方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的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总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总协定同时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不应只针对某一方,而应对所有有关国家,应是非歧视的。第十八条规定,发展中国家因为国际收支不平衡或保护幼稚工业可以实行数量限制。在世贸组织中,除继续坚持以关税作为货物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外,在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第一,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通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逐步取消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最后实现这类商品的贸易自由化,使背离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多种纤维协议”消亡。第二,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的货物贸易协定,诸如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等协议中,通过制定新规则和修改原规则,约束各种非关税壁垒实施的条件。对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和手段予以更加严格、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提高了透明度。第三,把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在市场准入部分规定: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对服务的地域实行限制,不应采取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等。

4.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倾销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他国贸易的行为。其中“正常价值”包括:国内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以及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和利润构成的价格。当倾销对某一缔约方的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新兴工业的建立产生重大阻碍的情况下,总协定允许受损害的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的税金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上述价格中任何一种可比价格之间的差额。经 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谈判制定的《国际反倾销法典》,对倾销和反倾销做了明确的界定,它是总协定有关规定的解释、补充和发展。

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补贴和反补贴的一般义务。如果任何缔约方通过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其产品的出口或减少外国产品的进口,它应将这种补贴的性质、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通知全体缔约方。各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补贴,则不应使这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禁止对工业制成品实行出口补贴。同时,总协定对反补贴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抵消一缔约方的出口补贴对于一个进口缔约方某一工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允许这一进口缔约方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先得到全体缔约方的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进口缔约方也可以先采取措施,后通知全体缔约方,若未获得批准,则应立即撤销这种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WTO沿用了总协定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WTO还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以扩大公平竞争的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有三个:

(1)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的“回归”(注:回归指各国都实行进口限制逐步回归到各国都不限制进口数量;或者说,各国都在搞不公平竞争,逐步回归到都遵从自由公平竞争的准则———编者)。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一直游离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之外,进行着不公平竞争。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努力,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和农产品协议,逐步在一段时期内实现公平竞争。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条件下,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通过商业途径购买它们,而是以假冒、仿制、剽窃、盗用的不正当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对科学技术发展构成了严重危害。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的努力,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了排除措施,以保护正当竞争。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国政府优先和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本国产品,对别国构成了不公平贸易。乌拉圭回合使1979 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原则。例如,该协议要求参加方政府把政府采购程序置于监督之下。据此,受害的私人投标商能够对政府采购决定提出质疑,并能在这些决定和协议不符时取得赔偿。但是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仍然为诸边协议,只对签字方有效。在不久的将来,把政府采购协议变为世贸组织多边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5.透明度原则。总协定要求缔约方的贸易制度有透明度,包括缔约方海关对产品的分类、税费、进出口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凡应公布的贸易条例,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但本款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的实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世贸组织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以继承和加强。第一,透明度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1)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2)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第二,保持透明度的措施得到进一步规范:(1)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2)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公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3)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细资料。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1)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2)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 4个贸易体(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 5~20 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 年接受一次审议;(3)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出简要报告;(4)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6.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总协定第十九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时,该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但是,这些措施应只限于受损害的产品,并且必须严格控制使用这种措施的范围、程度和时间。根据第十九条,采取紧急限制措施时必须是非歧视的,并有透明度,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缔约方通报所采取的措施。

世贸组织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

例外的条件、商品和国家是: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和必需品的严重匮乏;多种纤维协议已有数量限制;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如限制烈性酒;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黄金白银进出口;保护知识产权;监狱劳动产品;涉及保护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维护国家安全;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为保证经济发展或间接过渡计划的完成;区域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等。

实施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包括:无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实施保障措施以前调查要公开化;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许超过200天,且须提供明确证据;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者,也不能超过8年;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建立对所有成员方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以监督实施保障措施的正当性。

7.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互相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目的在于保证这些安排能便于集团内部的贸易,而又不提高对非成员方的贸易壁垒。按照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性经贸集团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下,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要逐步取消。在自由贸易区内,每个成员可以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非成员实行统一的关税。但无论哪种形式,影响经贸集团成员与非成员间贸易的关税和规章,都不能比经贸集团建立以前更高和更加苛刻。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谅解”中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确认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经贸集团对成员间经贸发展和对世界经贸发展的贡献。其次,把经贸集团的成立基础从货物贸易延伸到货物以外的领域,如服务贸易。再次,重申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 10 年,如超过10年,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两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第三,要定期向世贸组织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

8.鼓励各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世界自由贸易。GATT和 WTO所有原则都是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壁垒、公平交易、平等对待一切贸易伙伴、开放市场和依法管理。这些自由贸易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因此,世贸组织鼓励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改革,加快国内市场合理化和法制化的转轨进程。

自由贸易不等于绝对的贸易自由化。GATT和 WTO考虑到世界经济和各成员的发展不平衡,使得自由贸易原则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不是绝对的贸易自由化;第二,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过程;第三,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贸易自由化进程低于发达国家成员方;第四,鼓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世贸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鼓励政策;第五,世贸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第六,随着整体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部门优先自由化已成为世贸组织加速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

9.争端协商解决原则。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一个重要的协议是《关于纠纷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其主要特点是:第一,适用范围广泛。新的纠纷谅解协定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协定本身、双边贸易协定。换言之,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所有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产生的纠纷都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纠纷谅解协定的管辖。第二,程序规则明确。谅解协定对纠纷双方的协商、总干事长的斡旋、调节与调停、专家组的组成及报告的提出、通过、上诉以及仲裁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且时间很短。这种规则会对申诉方提供及时的救济。第三,世贸组织构成了一个统一的、透明度较强的纠纷解决制度,而此前总协定的纠纷解决规定比较分散,缺乏一致性。第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过去通过的双边解决纠纷的做法。第五,授权交叉报复。即报复行为不一定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义务所涉及的产品有关,进口国可任意选择被制裁的进口产品。这一手段可以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更具有威力和效力,迫使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成员方遵守纪律,迅速纠正其不符行为。第六,新的谅解规则。由于机制健全,程序规则清晰,负责审理纠纷的人员条件严格等特点,更趋于司法化。

(三)WTO的主要规则

WTO有许多规则,主要规则如下:

1.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准入是指通过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某国同意接受或进口的某商品数量。它包含了四层意思,一是同意进口某商品一定数量。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即产品符合确定的质量标准条件。三是通过有关方协商达成协议。四是有严格的违约处理办法。这四条缺一不可,否则会伤害某一方的利益。广义的市场准入是指根据WTO的原则,成员国对进口贸易条件放宽的承诺。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市场准入是WTO对所有成员的普遍要求,只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使“准入”程度有所差别。二是成员国的进口贸易,指许多种商品的进口,包括服务贸易的输入。三是贸易条件放宽,包括关税减免、非关税措施的削弱或放弃、服务贸易市场的逐步放开、环保条件的合作治理等。

市场准入量的计算一般是由有关当事国(地区)商定,在确定的时期之前,三年(或 X年)中某商品进口数量的平均数量作为该商品的市场准入量。如中国进口美国小麦,1999年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中国1998、1997和1996年三年进口粮食的平均数量为中国进口美国小麦的市场准入量。在这个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有时还可能再加或减某一小数,但加或减不是必定做的。WTO还要求,某商品的市场准入量,应逐年增加,不应再减少,特殊情况例外。

市场准入作为一条原则,应该说对所有国家都有利,对发达国家更有利。发展中国家根据这一条规则,部分产品可能出口到发达国家中去,他国应该为此提供准入机会。部分发展中国家不能出口汽车和电脑,不能利用他国提供的市场准入机会,没有条件获得这部分利益。发达国家可以出口各种产品,可以充分利用他国提供的市场准入机会,因此,获得的利益很多。

2.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就是“来源处所”。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指进入国际贸易流通领域的货物的来源地区或国家,货物的生产地区,或使货物(产品)发生质变的加工地区。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地区)确定某产品原产地时所遵循的法律、规章和政府规定。

原产地规则是贸易双方都很敏感的问题。许多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行原产地规则。在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都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进口掌握它,可以防止过量进口。如中国进口日本某产品有一个配额数量,只要该产品原产地系日本,不管转口国或地区是韩国、新加坡,还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当进口数量达到配额指标时,立即停止进口。如果不按此规则执行,上述国家或地区转口进入中国市场的日本产品不算作日本原产地商品,中国肯定会超量进口日产商品,对中国非常不利。出口方掌握它,可以获得更多利益。仍以上述例子为例。日本出口商会有这种主张,凡日对中国的出口配额,日商愿直接对华出口,出口利益“不落入他人田”。日商也将考虑,在中国实行原产地规则的条件下,他人转口日货入华越多,日对华直接出口会明显减少,这对日商显然不利。如果日货质量或标准出了某些问题,中国进口方将向日本厂商抱怨,尽管不是日商直接出口,这更使日商感到冤枉。2000年以前,中国没有实行原产地规则,将来实行这一规则势在必行。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实行原产地规则有下述六个方面的作用:(1)有利于维护本国和有关进出口商的利益;(2)有利于政府贯彻对外经贸国别政策(一定范围内的区别对待政策);(3)便于海关征税。许多国家的海关是按原产地执行税则的。如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同质同尺寸的男用衬衫,印度货比中国货关税低0.9%;(4)便于海关进口统计工作;(5)便于海关实施WTO规则。如同种产品分别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税率应明显不同。关税的普遍优惠制度中有具体规定;(6)对于国际社会公认有害的产品,便于追究和确定产品“来源处所”,采取对应措施。

3.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我国现在接受和对外提供的国际金融服务都比较少,但它们将来都将逐步增多。

WTO规定,金融服务指由某一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方面的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二是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要点:(1)对于金融服务贸易,要求各国最低维持现状,只能逐步更加开放,不能倒退;(2)各成员应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对金融服务垄断权的应用和适用范围;(3)各成员对于在本国内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要给与国民待遇,不应实行歧视。

4.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规则。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规则是指成员国短期内以适度提高关税的方式来替代所有非关税措施在阻止进口上的作用,以促使后者尽快削弱或消失,从而成员国仅研究关税减让问题,有利所有成员经济贸易发展。

非关税措施的种类很多,如数量限制、配额制度、外汇管制、许可证制度、进口国家垄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商品最低限价措施、海关(武断)估价、过严的产品质量标准、包装条件的苛刻要求,甚至新发展起来的技术壁垒和环保壁垒等阻止进口的办法,都可称作非关税壁垒。非关税措施在限制进口方面更加灵活、隐蔽,对限制进口起的作用更大。非关税壁垒的削弱或消失要有一个过程,经济力量较强的国家实现这一目标较易,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走完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不能提出划一的要求或标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使消除进口障碍简单化了,透明度高,易操作,易监督。这一规则是成员国共同制定的,也需共同执行,今后的谈判将继续讨论这一问题。

此外,WTO刚诞生不久,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将来的谈判也将是十分艰苦的。预计今后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多边谈判:

(1)过去谈判遗留下来的问题。包括工业品减税问题、农产品和服务贸易问题。

(2)技术和环保壁垒技术和环保壁垒都是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也称新型非关税壁垒,都是利用非关税的办法禁止或减少他国产品进口。

(3)国营贸易问题。由于 WTO在世界范围内对国营贸易还很难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在任何国家百分之百取消国营贸易,这不可能,也不必要。

(4)电子商务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支付、电子签字、电子认证的使用也逐步走向普及,这些都反映社会科学技术的极大进步。但电子商务的安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下一轮 WTO谈判的议程之一。人类能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也肯定能解决它的安全问题。只是需要时间和必要的过程。

(5)劳工及环保问题。劳工和环保问题是 WTO成员呼吁很强烈的问题。它们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就业、扩大就业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稳定。环保是每个国家都很重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涉及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安全,它将有助于减少和防止社会公害,也使社会更加安全。

三、应对WTO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挑战

(一)WTO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挑战

作为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后来者,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会给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同时也会构成某些现实和潜在的威胁。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国际竞争力尚弱,但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却相对较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国民经济对国际资本、技术、资源和市场的依存度逐步上升。这种不协调源于我国还在实行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因为这种发展战略要求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的资源,亦即要求深度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其结果必然是在对外开放的某种超前发展的同时,国际竞争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还不十分强,这就使得我们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会遇到以下一些挑战:

第一,中国的经济安全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经济全球化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尤其是经济安全构成威胁。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和抗拒外来冲击,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主权不被分割的一种经济状态。如果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经济事务和克服经济受外界影响与冲击的能力受到削弱,并进而引起经济主权受损,该国的经济安全就受到了威胁。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国际支付危机、产业安全和产品市场受到冲击等。中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少,经济竞争力尚弱,在国际分工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其经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容易受到威胁。

第二,中国的产业结构和市场会受到冲击。在当今世界经济体系里,中国仍然属于国际分工体系外围的发展中国家,其产业结构总体上还是低层次产业,与发达国家形成的主要还是垂直分工,其经济发展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周期的不良影响,国内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产品市场容易被跨国公司控制;而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控股与技术垄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对国内同行业企业发展的压抑,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在我国外贸依存度和资本依存度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外贸出口的产品结构、出口国分布结构和外资来源国结构等方面所存在的高度集中现象,使得我国在防御世界经济波动影响的能力上较弱。

第三,中国的金融安全会受到潜在威胁。中国没有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并非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如何健全,而只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还不够罢了。实际上,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着许多危机: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很高,1996 年大约8 000 亿元人民币,占 20%;尽管外债规模总体上尚未达到警戒水平,但其增长速度与结构性问题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和资本外流影响到我国国际收支;内部体制转变与金融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等等。因此,一旦国内经济出现问题,或者外资进入骤然减少,或者发达国家的投机资本乘机涌入,都会酿成严重的金融危机。

第四,中国的经济制度会受到影响。经济全球化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展开的,发展中国家要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必须遵守已有的国际条约和惯例。这为某些发达国家假借经济全球化之名,力图把自己的经济模式和制度安排强加于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名正言顺的借口。同时,发展中国家为了要分得经济全球化成果的一杯羹,虽不情愿但还得主动在经济主权上做出某些让步。其结果常常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遭到削弱。中国面临着在短时期内实现自身现代化的强大压力,而要发展就必须接受由西方制定的、对自己不仅相当苛刻而且还不熟悉的国际制度安排的约束,而这种约束随着中国加入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还会更多,在经济制度上进行的改变也更多,这必然极大地影响到中国制定和执行经济发展战略的自主性。

第五,中国的意识形态会受到影响。经济全球化使意识形态对抗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明显下降,但并没有使其真正终结。而中国近十多年来的迅速崛起,潜在地动摇了西方的霸权地位,引起它们的恐慌,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不仅处处为中国的发展设置许多不公正的障碍,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竭力向中国推行西方式的民主和价值观念,冲击了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与此同时,中国在经济全球化压力下进行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正处于多事的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变革造成诸如国有企业亏损、腐败现象严重、贫富差距悬殊等众多棘手的矛盾和问题,使得西方的发展模式和价值观念容易为一些人所接受,这会威胁到中国国家意识形态在整合中国社会、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中国应对 W TO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策略

经济全球化过程无疑会给中国带来上述现实的或潜在的诸多挑战,但其不可逆转性又意味着像中国这样的全球化后来者要改变其落后面貌,就必须融入该潮流之中,充分利用其所提供的机遇,奋起直追地赶超发达国家。恩格斯曾就落后国家在利用传统来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时明确指出:只有“看到怎样把现代工业的生产力作为社会财产来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时候———只有到那个时候,这些落后的国家才能走上这种缩短的发展过程的道路。”中国在这方面有着惨痛的教训。自近代中国人被西方国家强行纳入全球化过程后,曾经坐失了一次又一次改变自己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边缘地位的机会。例如,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使日本和东亚四小龙实现了现代化,而当时的中国远离甚至抵抗了这个全球化过程,造成自身的封闭和僵化而无法从中获益。1978 年以后,中国新的现代化领导人面对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紧紧抓住其为中国所提供的有利外部环境和宝贵发展时机,结束了与世隔绝状态,转变了经济发展模式,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主动加入到了全球化过程中:在经济上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从而比较顺利地参与到国际分工格局之中;进行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开放使中国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了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信息以及市场。中国的发展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必须全面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经济‘全球化’的问题。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因此,中国今天在面临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时,只有勇往直前地应对,绝无后退可言。

首先,要增加综合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更多地代替了政治军事力量的较量。从长远看,一个国家只有加强自身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为此,中国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迅速增加中国的经济实力;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为了服从国内提高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国际战略的重点仍然是服务国内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国际上广交朋友,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与他国的冲突;在加入全球化进程时要注意时序问题,即根据自身经济的适应能力来选择加入到不同全球化领域的时间,以尽量减少风险和成本;在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中,注意通过国内的制度安排或影响国际的制度安排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在资源、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重要的服务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方面国家要掌握主动权,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

其次,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外开放只是手段,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一个国家不对外开放如同不发展一样,只有死路一条。事实证明,只有那些快速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获得了较稳定和快速的增长,反之亦然。可见,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是有利的。即使是依附论的始作俑者普雷维什也指出:发展中国家要谋求经济发展,要像历史上的美国和日本那样由经济体系的边缘变为中心,正确的做法“并不是努力割断与中心的联系,而是明智地利用这个联系”。经济全球化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最大程度地摆脱了资源和市场的束缚,为企业利用最有利的地点和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这就自然带来了国际分工的发展、产业的转移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中国应该在不形成对外过分依赖的前提下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资源,弥补本国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稀缺;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来迅速实现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经济结构的变革。例如,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中国可以首先从大力发展此产业入手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在具备适当的积累后适时进行产业升级,这会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成功。韩国的产业发展就走了从劳动密集型逐步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道路,结果不仅成功地实现了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而且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赶上了发达国家,在许多高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中具备了一定优势。再如,中国要实现经济现代化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还得发展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但是中国的资本稀缺,科学技术还相对落后,因此,中国就需要在集中有限的物力财力对部分重大科学技术项目进行重点攻关的同时,利用自己的后发优势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在消化和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超越。从实践来看,像日本和韩国这样的现代化后起之秀,无一不重视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根据统计,直到1990年日本的技术进口仍然大于出口;韩国 20 世纪 60~80 年代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主要以引进为主,特别是 80 年代更是如此,“据初步统计,1981~1987年韩国引进的技术共2 598项,是过去25年总和的60%;专利支付费约15亿美元,为过去25年总数的77%”。

第三,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和地区性经济组织,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世界的整体发展和全球性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参与。因此,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世界性经济组织和行动越来越多,这也部分地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改革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实现各国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南北差距拉大等问题的强烈愿望。不过,今天的全球化过程不同于19 世纪的全球化过程,它不完全以西方为中心,而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即全球化过程与经济区域化趋势并行不悖。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组成了数十个形式各异的区域性经济集团。中国作为 WTO的成员,在当今国际经济环境大变换过程中,要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有所作为,因为它是规范与完善国际经贸行动的最重要组织;要力争在 APEC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要努力参与和培植地区性经济组织,特别是以台港澳为主体的华人经济圈和东亚经济合作组织,因为区域经济合作能够减少或抵御像亚洲金融危机这样的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安全以及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努力提高和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包括国家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国家竞争力是由宏观经济、科技水平、国际化程度、政府作用、人力资源等因素构成;企业竞争力是由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结构、要素组合方式、相关产业的竞争能力等因素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最终是企业间的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为此,在不保护落后的前提下,注意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和提高民族工业的自主发展能力,对境内的外资企业尽量都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减少甚至取消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同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态势,中国企业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在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和在市场经济规律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组建我国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者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经营,参与国际竞争,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借债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外商直接投资逐渐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获得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到1999 年中国的外债总额约为 1 518.3 亿美元,其中90%是长期债务,短期外债比例为 10%。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与当年出口收汇之比)近年来为8%~10%之间,都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20%标准;1997 年债务率(外债余额与当年贸易和非贸易收汇之比)为63.2%。也低于100%的国际标准、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之比)近年来都稳定在15%左右,低于国际上公认的25%警戒线。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债务安全指标,中国对外债务规模合理,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但是,我们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因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资本自由流动加速,其中绝大部分是进行投机性炒作的短期资本,常常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有鉴于此,我们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时,应当立足于内资与合理利用外资相结合,像日本和四小龙进行现代化建设时一样,固定资本投资主要靠内部积累,让整个金融尽量处于“高储蓄率———高投资率———高经济增长率———高储蓄率”的良性态势中;加强政府在利用外债方面的统一管理,以利用中长期外债为主,保持适当的速度和规模,防止形成债务灾难和危机;利用外资应以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主,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引导外资的投资方向;在资本流动方面切忌不顾国情过度开放,特别要注意谨慎开放资本账户,控制投机性过强的短期资本的大进大出。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的进步。中国只要能够在参与全球化过程中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参与程度与自己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承受能力、吸纳能力相适应,保持自己独立自主的发展特色,充分利用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清醒地认识和防范它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与风险,不断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那么经济全球化不但不会危及自己的经济安全,反而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