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当代中国经济学
10729000000034

第34章 政府经济职能

一、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无所不包的职能相比有很大差异。西方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概括为,提高效率、增进平等以及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管理经济的职能既要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要求,也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运营,实现国家和经济社会的管理目标。”如果将上述职能做一概括,可以把社会主义政府的经济职能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主要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具体包括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控制人口增长等。

二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把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种职能适当分开,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三是宏观经济调控者职能。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要承担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能,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和政策,调整经济结构,部署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宏观经济综合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转变和规范政府经济职能

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是同经济体制及其模式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我国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地将政府领导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混同于各级政府机关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并且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内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没有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使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缺乏活力,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政府行政机构在包揽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事情的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的职能却没能很好履行。因此,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政企分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科学地区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宏观经济调控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并按照经济规律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合理行使三种职能。政府机构的改革,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解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精干和高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有的可以合并,有的成立行业公会;增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强化审计和经济监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充实政法、工商等社会行政部门,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凡是国家法令规定属于企业行使的职权,各级政府都不得干预和截留。政府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能,在管理方式、管理内容、调节手段等方面都要转变。具体地讲,政府的经济职能应着重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由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在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下达各项指标,规定企业的经济活动范围,对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实行直接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不应再直接具体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把精力集中到战略性、政策性的问题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使企业的活动大体上符合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

第二,由原来的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在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既要控制宏观的总量和结构,又要负责微观的投入和产出,由此造成,一方面政企职责不分,企业没有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的职能没能很好地履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基础,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市场为中心,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此时,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主要在于宏观总量调控,而把微观经济决策,包括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决策交由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决定。

第三,由原来搞项目审批、分钱分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在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按行政权力分条和分级“切块”进行管理,根据计划搞项目审批、分钱分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发展规划,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市场体系,对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并为市场提供必要的服务。

“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的新要求。从而明确了今后政府职能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经济调节的职能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国际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程度加大,不确定因素增多,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难度大大增加,这对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及时性、有效性、前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必须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跟踪分析,把握动向,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问题,综合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利率、汇率、价格等经济杠杆,从宏观上、战略上和方针政策上对全社会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调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并根据形势的变化,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的取向和力度,以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市场监管职能建设。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制定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也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当前我国市场分割、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很突出,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实践证明,没有健全的市场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失去了依托,投资环境就会受到极大破坏。政府必须大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建设,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情况看,市场监管职能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资本、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提高各种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

社会管理职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既是发展经济的出发点,也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保证。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加快开放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社会矛盾多,保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级政府都应着力加强这项职能建设,创造稳定、文明、和谐、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重点是:建立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环境;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鼓励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保护困难群体基本利益;加强社区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等。

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建设。公共服务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不论社会制度如何,这项职能是各国政府共有的,也是政府掌握的财力的主要用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掌握的财力重点用于经济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欠账很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财力除投资于一些企业无力或不愿办又是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大项目,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及高科技产业等,用于打破经济发展的“瓶颈”外,应更多地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要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学校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提高基本医疗保健水平,提供群众健身场地,美化环境,丰富并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国内治安和国防安全等。还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可能,不断扩大公共产品规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扩展享受公共产品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