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
10728700000004

第4章 产权理论

中国的最大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最大问题是土地权利问题,季建业:《农民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是产生问题的关键。面对亟待变革的农村土地制度,以什么样的产权理论指导改革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梳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合理借鉴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指导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有着重要意义。

一、产权的概念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常用概念,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于产权并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能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给产权定义的:“产权也称为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中或客体之上的完全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叶剑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阿尔钦(Alchian)将产权视为一种权力,“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力,产权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待物品的使用方式。”

产权经济学家E。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Furuboton and Pejovich)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这一分析揭示了产权的本质,也说明了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观点,认识到了产权的表象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之间的权利关系。

产权经济学家H。德姆塞茨(H。Demsetz)关于产权的定义被西方经济学界广为引用。他在其经典文献《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对产权做如下定义:“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损和收益的权利,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为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美]R。科斯、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7页。很显然,德姆塞茨同样强调产权是财产权利的权能属性,“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美]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也就是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人们(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产权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权利,但从最根本的关系上归纳和分类,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即人们通称的“四权”。它们指的是产权主体对客体拥有的不同权能和责任,以及由它们形成的人们的利益关系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因此,产权是一个权利束。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曾明确提到“产权”这一词,认真研究马克思经济理论不难看出其中包含了丰富的产权理论。关于这一点,就连不少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研究者也是认同的。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1920~)曾直言:“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说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8页。南斯拉夫经济学家佩乔维奇(Pejovich)更是明确指出:“尽管产权的重要性已为马克思之前的社会主义者所承认,但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产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前人的产权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马克思主义把产权理解为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的直接形式是人对财产的关系,实质上却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私有财产作为外化劳动的物质的、概括的表现,包含着这两种关系:工人同劳动、自己的劳动产品和非工人的关系,以及非工人同工人和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页。在马克思那里,财产一词往往理解为“财产权利关系”,即产权关系。

马克思强调“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将财产权看作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把所有权看作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这就抓住了财产权和所有权的本质。吴易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吴易风文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马克思反对黑格尔为代表的所有权意志决定论。所有权当然是一种意志关系,但这种意志关系不能用意志自身来说明,用意志来说明意志等于什么也没说。马克思同样批驳霍布斯、施蒂纳等人提倡的所有权权力决定论,“如果像霍布斯等人那样,承认权力是法的基础,那末法、法律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它们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7页。这里的“其他关系”就是指“经济关系”。作为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当然要由法律授予权力来保护,但这只能说明权利表现为权力,却不能说明权利来源于权力。马克思认为,经济关系决定权利关系,所有权的基础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决定了所有权。因此,对于所有权的理解就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人与物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对他周围的自然界的所有权,就总是事先通过他作为公社、家庭、氏族等等的成员的存在,通过他与其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他和自然界的关系)间接地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7页。马克思把所有权关系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作所有权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所以产权尤其是生产资料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它决定人们的收益分配进而决定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刘鹏、田广研:《马克思产权与我国产权改革》,载《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第28页。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使笔者明白,产权与利益的实现紧密关联,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与保障。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并不是抽象、永恒的,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产权的发展和改进是对生活的经济条件变化所作的反应,并随着人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陈建兵、王宏波:《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视域中的马克思产权理论》,载《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35页。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为适应生产方式的变化,产权形态也随之发展演变。“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中文第2版),第68页。作为生产关系的产权总是在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中不断变化着,并促进着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这一产权思想给予笔者启示: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生产力不断得到发展,社会生活的经济条件不断变化,调整产权关系以适应新的经济关系和新生产力发展要求是至关重要,这就为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有个鲜明的特色,那就是马克思不仅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关于财产权的因素分析,同时受日耳曼法启发,提出了产权权能结合与分离理论。马克思认为,产权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应看作是一组权利的集合,主要包括狭义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以及实施这些权能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任何一项产权,都包括了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两部分内容。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职能或作用;所谓利益,则是指财产对主体的具体效用或带来的好处。权能与利益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存在着内在统一的关系。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笔者认为,收益权不是产权中可以完全独立的一项权能,收益权的存在必须以其他产权权能为基础,而且收益权体现了产权的根本意义,因为没有收益权,产权的其他权能将没有存在的任何意义,从这点来说,收益权应该是产权的核心。产权内各项其他权能的拥有者凭借相应的行为获得利益和需要的满足,这正是产权激励功能的源泉所在。通过明晰产权,可以使人们依据其行为产生对未来收益的合理预期和稳定保证,从而实现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有效激励。不仅如此,马克思认为,产权所保护的各权能之间既可统一,又可以分离。马克思在分析与论述借贷资本、股份公司以及土地制度时详细地阐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归同一主体行使、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的彼此分离以及公有制下由同一所有制主体的不同部分来分别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三种两权分离的情况。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也可以存在两权分离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所有权权能结合与分离理论对中国的改革极其重要,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正是这一理论的实际应用,当前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都必须坚持以该理论为指导。

另外,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还深刻揭示了新古典经济学不能也不愿意解释的问题,即所有权既有平等的一面,也有不平等的一面。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通过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所有权第一规律)说明了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所有权规律(所有权的第二规律)揭示了权利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马克思同时认为,人们之间的等量劳动的相互交换这个看似平等的权利其实也不会是绝对平等的,因为不同的人劳动能力不一样,由于“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页。马克思所揭示的权利平等与不平等性相统一的原理给了笔者相当大的启示,即所有制作为最基本的制度对社会公平具有重大影响,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必须充分注意到社会公平。

三、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主要研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产权的界定和交易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作用和影响,是“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流派之一。它的奠基人和最重要的代表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科斯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分别于1937年和1960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论文,这些论文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之后,科斯的追随者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思(North)、舒尔茨(Schultz)、斯蒂格勒(Stigler)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进一步丰富、发展并完善着西方产权理论。

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不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不是也根本不会从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去考察产权问题,它只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以个体理性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研究产权,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中的产权主要指私人产权,私人产权的根本特征是排他性,排他性决定了产权可以交易。产权学派认为,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那么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完整的产权必须是排他的,这不同于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状态下,产权的界定往往是不清晰的,如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因为在特定的共同体中是很难具有产权的排他性的。应该看到,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求产权主体必须对交易对象拥有明晰的、唯一的产权,即产权归属非常明确。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有一个基础理论支撑,那就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最早是由科斯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虽然人们借助于“市场”组织经济生活、配置经济资源非常有效,但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环境等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企业存在的理由就在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是,企业组织的费用又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因而企业的最佳规模取决于两种费用边际上的比较。Coase,Ronald。The Nature of the Firm。In Coase,1988.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33-55.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7,33-55.交易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交易能否达成,因为一项交易是否能达成取决于最终交易的净收益的多少。如果交易的收益即定(交易的收益受科技水平的影响较大,与交易活动本身联系较小),要保证交易的发生甚至扩大,就必须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有两条途径:一是较少交易;另一条是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科斯定理”,即若交易费用为零,不论权利如何被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不存在交易为零的情况,由此人们提出了“科斯第二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权利的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产权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

虽然交易费用理论与“科斯定理”是构建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石,但值得强调的是,它们都存在较大的缺陷。首先,交易费用外延不确定,难以计量,这一点,科斯本人也承认这一缺陷。1991年科斯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讲话中说,“奥利弗·威廉姆森把我在《企业的性质》中的论题未能使用或用得有限归因于未能使它具有‘操作性’,所谓操作性是指交易成本的概念未被纳入某种通论。我想这是对的。”其次,科斯定理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缺陷:一是方法论的矛盾;二是效率标准的贫困;三是分配理论的缺位与公平问题的回避。

但是它们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揭示了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的关系,提出了明晰产权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强调了外部性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和完善的。所谓“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格里高利·曼昆,1998),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外部性具有两种效应: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果是不利的,则称为“负外部性”。和制度设计的重要性,这些对于研究制度尚未成型、处于转轨中的中国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