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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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政府干预对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贡献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是市场机制出现失灵后凸显出来的。市场在公共工程、公益事业、公平竞争、社会公正等方面的无能为力,强烈要求政府出面制定市场经济的相关目标,规范市场竞争的行为,加强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中认为政府的政策在企业竞争的成功方面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如果将竞争力理解为一个国家持续再生财富的能力,那么市场机制解决的是如何生财问题,而政府政策解决的是持续不断生财的问题。

(一)美国政府的干预及其贡献

美国近现代的经济政策极大地保障了美国经济发展的成功。美国固然有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充足的资本、广阔的国内市场等条件,以及战争带来的巨大机遇等因素,但仅有这些远远不够,因为像美国一样资源丰富的国家很多,却没能发展起来,企业也没有像美国企业那样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美国可以长期保持与提升其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它实施了正确的经济政策,创造了一种适合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并不断地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创新。建国之初,美国就通过制宪创造了一个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制度。长期以来,美国的经济活动是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与约束的,尽管美国政府很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直接干预的措施,但美国政府却不断扩展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与协调的职能。

1.建国初期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扩大了国内市场。美国在建国以后就在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建议下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他在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指出美国的工业生产能力比英国低,只有通过关税保护,美国的民族工业才能发展起来。1861年《关税法》使关税达到47%,1890年《关税法》曾使关税达到49%。1914年,英国的工业品关税率为零,荷兰为4%,德国为13%,法国、瑞典等为20%,意大利为18%,美国经过降低还高达44%。如此高的关税率,当然使国内市场受到有力的保护参见宋则行、樊亢:《世界经济史》(上),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304页。

2.罗斯福新政的全面干预政策

面对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极大地强化国家的经济干预。第一,新的财政信贷货币政策。1933年3月4日,罗斯福命令全国银行停业整顿4天,禁止兑换和运输黄金,遏制挤兑,以避免银行倒闭。3月9日,国会通过的《紧急银行法》出台,授予总统管制信贷、金银和外汇交易的权力。6月16日,罗斯福批准《银行条例》,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完全分开,以制止银行的证券投机活动。同时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令》,并于1934年组建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证券交易。1935年颁布新的《银行法》,将联邦储备局改组为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管理全国货币、信贷和利率,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为避免黄金大量外流,1933年罗斯福实行新的货币政策,由国家掌握黄金储备,强制各公司和个人储备的黄金交到联邦储备银行,同时实行货币贬值,将1盎司黄金法定等于20.67美元改为31.26美元,1934年1月就又改为35美元。1美元的黄金含量仅仅相当于1900年的59.06%。货币贬值可以扩大出口,减低工人的实际工资,增加垄断资产阶级的利润。第二,新的工业政策。1933年6月16日,《国家产业复兴法》出台:强制卡特尔化;改善劳资关系,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0.3美元;通过公共工程解决失业问题,修铁路、桥梁、公路、机场、码头、铺设电线等,1933~1942年总计拨款170亿美元,修筑了12万幢公共建筑、66万英里的公路、7万座桥梁、285个机场,以及大量的水库、发电站、公园等;制裁不公平竞争。第三,新的农业政策。《农业调整法》出台,政府出资对价格下跌最多的基本农产品(小麦、玉米、棉花、烟草、牛奶等)限产保价。1934年,扩大到其它农产品。同时政府大量收购农产品,并销毁160万车皮谷物、咖啡和食糖,3 400万头牛、羊、猪等牲畜。第四,新的城市和社会政策。《国家住宅法》、《紧急救济法》、《公用事业法》等相继出台。对城市小房主发放贷款10亿美元。1935年成立联邦救济署,拨款30亿美元补助失业者,加强垄断交通等公用事业。罗斯福新政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美国企业的规模和竞争优势,形成了以摩根为首的八大财团(摩根、库恩、洛克菲勒、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士顿、克利夫兰),使其在国际市场上所向无敌。以后的美国总统里根、克林顿等无不遵循其道,千方百计干预经济,也都取得了实效。

3.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一提到美国的企业,人们不自觉地想到通用汽车、福特汽车、微软公司、埃克森石油、通用电器、沃尔玛百货等公司,这无疑是美国人的骄傲,是美国国际竞争力的脊梁。但我们也应该知道,美国2/3的重大创新来自数不胜数的中小企业,生生灭灭的中小企业为美国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有效需求和增长力量,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是维持自由竞争的基本因素。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同样是美国经济的支柱。与大企业相比,这些中小企业具有自己的竞争优势,比如说,专业化程度高、适应性强、小批量、多规格、服务相对灵活等。中小企业还在通过为大企业提供配套生产和经营个性化成品和半成品等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势。所以,美国政府对于中小企业从法律、金融、信息等各方面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和环境,以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其发展。

第一,法律保障。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制国家,追求自由的理念,强调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必然走向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就会抑制竞争,扼杀创新精神,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美国建国不到一个世纪,以托拉斯形式为代表的垄断组织便在美国迅猛发展。1867年,洛克菲勒筹组石油联合公司时只有4家小型企业。1870年改组为俄亥俄美孚石油公司时资产只有100万美元,炼油量仅仅占全国的4%。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联合和兼并,到1888年,美孚石油公司已集中了全国石油工业的75%,到1899年,仅仅洛克菲勒本人的资产就已经超过了2亿美元。到1904年,该公司集中了全国精炼油生产的90%,国内销售的85%和出口的90%以上。1873年,卡内基建立钢铁厂时只有75万美元的资产,不到十年便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和焦炭联合企业。1901年由摩根财团改组为美国钢铁公司,资本15亿美元,工人17万人,控制了全国钢铁工业的50%~60%。为遏制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护中小企业,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抑制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还制定了保护中小企业的系列法案,主要有《机会均等法》、《贝赫—多尔法》、《小企业担保信贷法》、《企业公平竞争管理法》等。

第二,融资保障。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低、经营变数多、偿还债务的能力差,一般来说,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即使给予贷款,利率也比较高。这会极大地影响中小企业及时捕捉市场机会,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在美国也不例外,同样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措施。联邦政府经国会授权,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对中小企业施以援助。从1953~2002年累计达1 700亿美元,直接帮助2 000万人开业或扩大规模。如果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不还,联邦作为担保人向银行支付90%的未偿债务,贷款期限最长达25年。据统计,美国约有6 000家银行参与联邦政府对小企业的贷款计划。现在,联邦政府贷款担保项目已成为银行开发中小企业信贷市场重要形式。贷款的形式也根据需要呈现出多样化,如风险投资计划、债券担保计划、开发担保计划,向小企业提供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微型贷款计划、出口推动计划等。

在这些支持和保障下,美国的中小企业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增长。目前,全美有2 500多万家中小企业,实现的GDP在美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为45%,年平均增长率为7%,高于全国3%~4%的增长率。

(二)德国政府的干预及其贡献

1.扶植大企业

德国的金融资本基本上是通过银行资本向工业资本渗透而形成的,因而其垄断程度比美国还高。19世纪70年代,德国的银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形成了德国国家银行(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柏林商业公司等大银行。德国的9家大银行占德国总银行资本的一半。巨大的银行迅速把触角伸向各行各业,与工业资本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德国的金融资本。1896年德国电气工业中绝大多数股份公司是由银行直接投资建立的。

1933年1月30日,德国总统兴登堡任命德国垄断资本的忠实代理人希特勒为国务总理,德国历史从此掀开了黑暗的一页。根据垄断资产阶级的意志,希特勒政府按军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则改组国民经济,企图通过经济军事化来摆脱危机,并为发动瓜分世界市场的侵略战争做准备。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向垄断组织进行大规模的军事采购和订货;第二,采取强制卡特尔化以促进生产和资本的集中;第三,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的军事化干预;第四,国家全力支持垄断资本对外进行扩张和掠夺。1932年德国的军费开支不到7亿马克,1933~1939年就支出400亿马克。德国成了军火库和大兵营。官、商、军的三位一体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保护中小企业

一个国家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将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经济的活力和发展后劲。因此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着力的重点,不少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扶持体系和促进政策,德国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定为重要的经济政策,并在立法和管理机构、资金援助、信息、技术交流、培训等方面全方位地扶持中小企业。

第一,通过立法保护和成立管理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在立法方面,德国政府在扶植大企业的同时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支持中小企业之间签订卡特尔合同,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为促进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研技部都下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各州政府、德国工业协会、工商会也都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促进部门,甚至在欧盟和驻外使团内,也设有中小企业促进机构。设立管理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如联邦经济部的中小企业秘书处,其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宣传材料,负责制定欧洲复兴基金贷款计划,为国际技术转让提供低息贷款等。“联邦卡特尔局”和“国家托拉斯局”的设立,旨在限制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吞并及其它的联合行动,对中小企业的联合给予支持。此外,还有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第二,资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培训管理人员。德国政府为提高中小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加速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全国建立了数以百计的技术研究协会。联邦政府每年拨款建立“小型技术企业参与基金”,为中小企业参加高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提供贷款。中小企业可以和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研究项目,共享研究成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以上合作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年均以十亿马克计算。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进修,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直接给予补贴。此外,德国政府还出资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博览会和交易会,帮助中小企业推销产品,获得生产和市场信息。

第三,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投资担保。德国制定《免税法》对中小企业的税负给予减免。1994年将中小企业免交营业税界限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德国东部采取临时性鼓励措施,将免交营业税的界限从2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为保证新产品、新工艺的生产,减少投资风险,中小企业还可以从银行得到投资担保资金,金额为150万~200万马克,特殊情况(如环保和节能产业)可以达到500万马克。为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联邦和各州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贷和信贷担保。

(三)日本政府的干预及其贡献

产业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企业是推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主力,也是承担国民经济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实体。同欧美国家不同,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东方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超过欧美国家。可以说,日本政府在日本经济腾飞中发挥了比其它国家更有效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产业政策,将宏观经济管理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部关系之后,促进了微观经济活跃基础上的宏观经济增长,与此同时也增强了微观主体的竞争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鼓励发展钢铁、石油化学、汽车和工业机械等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在投资、进口补贴、赋税等各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政府开发银行为重化工业提供贷款,通过颁布外汇管理法和外贸管理法确保重化工业优先得到所需的机械和原材料,建立出口补贴制度,对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给予特别的贸易保护,大力整顿基础设施建设。日本政府的全面干预,为日本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措施,极大地减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企业界得以从容制定雄心勃勃的投资计划,放手到世界市场上同外国企业展开竞争。

日本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比较深度地干预企业的经营,积极促进企业的合并,以提高规模效益,增强国际竞争力。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后,提出了“振兴特定产业”的做法,要求对某些产业的企业实行合作或合并。在日本政府的推动下,日本企业出现了大量合并,三菱重工的诞生、第一劝业银行的成立都是典型范例。这种促进产业内合并的做法并不是在全部产业内进行,20世纪60年代,通产省曾大力推动汽车行业内进行合并,但遭到汽车业的坚决反对而未能成功。

一般来说,政府通过宏观管理来规范、引导、控制企业的经营,日本政府却很少运用法律等手段,而是对企业进行直接的深度干预,如,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不是书面形式上的命令,而是以电话或口头传达政府的“意思”,超越了法律条文的效力。当然,日本政府也特别强调政府与企业家的良好关系,政府在出台某项产业政策之前,都会先与产业协会或企业集团达成某项协议或协调,再有所动作。正是在这种政界、官界、财界三位一体的决策下,政府干预经济才会达到较高的效率。

(四)韩国政府的干预及其贡献

韩国政府认定从业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超过200人以上者为大企业。20世纪60年代初期,韩国中小企业数量在全体企业中占到99%,生产额占2/3,从业人数占95%。面对这种中小企业过多,行不成规模经济,不利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的状况,韩国政府认识到企业规模过小就不能承担重工业、汽车制造业、化学工业、造船业等工业化的重任,无法形成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适当发展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李承晚执政时就开始为私人资本家资本积聚和积累提供便利,为财阀的形成创造了条件。60年代初期至70年代末,朴正熙政府调整经济发展战略,推动进口替代向出口替代转变,并对综合贸易商社进行大力扶植。具体的扶植措施包括:在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时给予国内大企业以优先权;对综合贸易商社等大企业提供开设国内信用证的权力;给予大企业优先获得政府政策性优惠信贷权;给予综合贸易商社海外分公司的外汇资金高于其它公司的两倍。政府对综合贸易商社采取的各种优惠措施,促进了综合贸易商社的快速发展,并推动了韩国的出口贸易。1975年,8个综合贸易商社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2.4%;1983年这个比例上升到50.4%。除了对综合贸易商社的扶植以外,韩国政府还对从事重工业的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包括长期的低息贷款、关税减免和技术开发补助等。由于利用外资政策以及特殊贷款的支援,一些企业进入了化学、水泥、钢铁、汽车、建筑、电气等新的生产部门,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新兴的企业集团。

经过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在汽车制造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等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生产额占全国总生产额的2/3,市场占有率极大提高,大型企业集团一统天下的局面成为韩国经济的一大亮点。这无疑极大地提高了韩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成为韩国海外市场扩展的急先锋,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1981年,韩国有3家大企业进入美国《幸福》杂志的大企业之列,居发展中国家之首。1991年,根据美国《幸福》杂志的排名,在全球最大的500家工业企业中,韩国的大企业集团占到13家,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和瑞典等6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排名世界第7位。

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惟有政府从宏观上深度干预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和条件。韩国全力推行大企业集团化的做法完全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在较薄弱的工业基础上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政府通过引导企业、服务企业,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保驾护航,并与企业一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使本国企业更多地占领了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