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涉税零风险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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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合理避税的8大切入平台和9大技术手段

2.1 合理避税筹划的8大切入平台

2.1.1 筹划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者最佳税负点。

1.筹划比例税率

筹划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可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征收率也有差别,工业企业是6%,商业企业是4%;消费税有3%~45%的分档比例税率;营业税有3%、5%、20%三档比例税率。对这些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2.筹划累进税率

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税率的攀升。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攀升的欲望程度较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攀升的欲望程度较强。

(1)筹划超额累进税率。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程度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纳税人的收入体现出—定的效应递减性。通过合理地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状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

(2)筹划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在当今世界已经不多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33%的比例税率,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财税字009号文件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种税率实际是全额累进税率,税负明显地不合理,在收入临界点存在边际损失明显大于边际收入的问题。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可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状况。

(3)筹划其他税率。

我国对某些税种实行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实行的是差别定额税率,通过对这些税额的筹划,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2.1.2 筹划税基

税基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另一主要因素。各种税对税基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对税基进行筹划可以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基进行筹划既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可以通过对税基实现时间的安排,即在递延纳税、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获取税收利益。对税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税基递延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递延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可递延纳税,等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取得了无息贷款,节约融资成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税基递延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有时可以防止税率的攀升。

但是,与税基均衡实现和即期实现相比较,税基递延实现有时也会造成多纳税。

2.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在各纳税期之间均衡实现,在有免征额或税前扣除定额的情况下,可实现免征额或者税前扣除的最大化;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实现边际税率的最小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税基即期实现相比较,税基均衡实现有时也会导致税收利益的减少。

3.税基即期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4.税基最小化

税基总量合法减少,减少纳税或者避免多纳税。

2.1.3 筹划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降低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越多,税后利益就越大;但是,税收优惠最大化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对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可以获得税后最大利益。

1.筹划减免税

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几乎在所有税制中都规定有减免税政策,尤其是主要税种的减免税政策更多,这形成了税负的许多差异:研究各税及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条件以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通过合理地安排,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利益。

2.筹划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用新增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等税收政策,具有许多税收优惠条件,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可以取得税收利益。

2.1.4 筹划纳税人

有些税种对纳税人的界定有一定差异,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有同样行为的主体不纳入征税范围。所以对纳税人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避免成为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但是,避免成为纳税人不一定就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纳税人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取税收利益。

我国有些税制对纳税人范围的认定有一定差异,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只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税,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征税;房产税规定,只对在城市、县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产,以及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房产征税,对在其他地区的房产不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征税。对这些纳税人政策的差异进行筹划,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2.1.5 筹划不同经济业务的税负结构

纳税人不同的经济业务往往缴纳不同的税种,形成不同的税负结构,进而影响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对税负结构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缴纳税种少、总体税负最低的经营业务作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具体目标。例如,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税负结构不同,财产自用与对外出租的税负结构不同,从不同的纳税人购进货物税负不同,将财产销售后对外投资与直接对外投资的税负不同等,都会影响税后利益,都应当进行筹划。

2.1.6 筹划国际税收管辖权

各国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直接影响着跨国纳税人的税负状况,所以对国际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利益。

1.筹划避免双重征税

在各国税收的管辖中,多数国家奉行属地和属人双重税收管辖权原则,同时,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又通过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单方面规定,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但是,各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2.筹划跨国纳税人

各国对跨国纳税人中的居民一般规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规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是,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超过一定的居住时间如三个月、半年、一年期为标准,也有的规定以是否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所以跨国纳税人在一国居住的时间或是否有永久性住宅,就成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内容之一。

2.1.7 筹划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

尽管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并且要求税收协调的领域也明显增多,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例宏观税负及税负结构完全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各国或地区之间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其税负结构都有差异甚至有较大差异。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投资经营或者工作会承担不同的税负。一般情况下,在宏观税负低或者税负结构有利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经营或工作,缴纳的税收就少。但是,在宏观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经营或工作不一定就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进行筹划,研究分析税负的差异所在,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在各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情况下,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进行筹划,是所有跨国公司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2.1.8 筹划会计政策方法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包括不同层次,涉及具体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会计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例如,存货的计价,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应该从允许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1.会计政策选择技术的概念

会计政策选择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合理避税筹划技术。

会计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所得税等重要税种的应税基数,往往是根据财务会计核算结果并加以调整计算出来的。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利润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

会计政策的不同选择,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不同的结果会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影响,甚至有较大的影响。

(1)存货计价。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如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重要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用来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多计期末存货成本,必然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夸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货成本的多计,又会增加下期期初存货成本,从而使下期的销货成本提高,降低下期的收益。如果相反,则会导致另一种结果。因而能否正确地确定存货价值与能否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存货计价对企业的收益和应税所得额均有直接影响,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又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和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而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可选择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法。

在价格平稳或者价格波动不大时,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对成本影响不大。若遇通货膨胀,价格水平处于不断上扬的状态,因而尽早补偿材料耗费,推延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就很必要。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在这之前,企业通常选择的程序为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发出存货价格是前期购进存货的价格,在通货膨胀率高、存货储备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这部分补偿价值已无法再购到等量的相同存货。这会造成企业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应补偿存货耗费的部分资金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抽走的结果。而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期末存货价格接近于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格符合市场价格,销售产品成本提高,应纳所得税减少,能较好抵减通货膨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由于以平均价计算成本,故所得税税款介于两者之间。

(2)折旧计提。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损耗而使价值减少。为了使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得到及时补偿,应按期间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其以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否则就会影响利润和应纳税额。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企业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计提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额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力图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一般来说,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了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大大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而此时若使用直线法,使企业摊入成本费用的年折旧额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止企业某几年利润过于集中,而其余年份利润骤减,从而使纳税金额比较小、税负比较轻。至于用哪种方法更符合企业利益,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过计算比较而定。

(3)费用列支。

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才能缩小税基,减少所得税。

首先,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否则,会减弱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缴纳一些不需缴的税金。

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

最后,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因为对超过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

(4)营业收入的确认。

营业收入不仅是企业计算缴纳流转税的直接依据,而且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不一样。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会计政策选择技术要点

(1)注意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

财务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个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因此,会计政策选择技术利用的是时间性差异。

(2)注意税务规定对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

比如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2 合理避税筹划的9大技术手段

根据纳税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国内目前一般把纳税筹划技术分为三类:即节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和转嫁筹划技术,其中,从税制要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九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离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九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2.2.1 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优惠或奖励扶持或照顾的一种措施。

免税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在这三类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一般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有极严格的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所以税法中出现了大量的特定免税条款和临时免税条款。如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实质上相当于财政补贴,一般有两类免税:一类是照顾性的免税,另一类是奖励性免税,照顾性免税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较苛刻的条件下取得的,所以纳税筹划不能利用这项条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目的。

免税技术运用过程中,尽量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使其最长化,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就越多;二是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免税项目与原需交纳的税收相比,免税越多,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企业可以支配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2.2.2 税收减征技术

税收减征技术,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人一部分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也是税收灵活性与严肃性和结合制定的一项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尤其是中国目前采取的一种最普遍的措施。由于免税和减免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技术。

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税法规定减征30%的消费税;又比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给予减税优惠待遇,就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

减税技术在使用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用减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因为,减税时间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多。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减税项目越多,企业的收益越大。

2.2.3 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筹划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中税率之间的差异来节减税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例如:甲地区的税率为33%,乙地区的税率为24%,丙地区的税率为15%,那么,在其它条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投资者到丙地进行投资开办企业,就比甲、乙地区节减不少的税款。

税率差异技术在运用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地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而且税率差异越大,企业的获利能力就越高,可支配的税后利润就越多,企业的竞争力就越强;二是,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税率差异一般具有时间性和稳定性两个特征,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法制度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如政策的变化和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到期,税率也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应想办法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

2.2.4 分离技术

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技术。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即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因此,如果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离,就可以减少每个人的纳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例如,我国对年应税所得在1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对年应税所得3~10万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对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8%,假如一个企业2004年应税所得税为12.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4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2.54×33%=4.1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年终之前,再成立一个关联企业甲,将利润分给关联甲企业2.9万元,那么企业的应税所税额变为12.5-2.9=9.6万元,低于1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7%,2004年度该企业应交所得税率为:9.6×27%=2.592(万元),关联企业甲因应税所得额2.9万元低于3万元,适用18%的税率,则2004年关联企业甲应交所得税为2.9×18%=0.522(万元),两企业合计应交所得税为:2.592+0.522=3.114(万元),则该企业2004年度由于分离少交所得税额为:4.125-3.14=0.985(万元),当然还应考虑设立关联企业的一些费用问题。

分离技术在应用时注意两点:一点是分离要合理化,使用该技术,除要合法化以外,还要注意合理化,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尽量往低税率上靠,否则就没有意义;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业达到最大化的节税目的。

2.2.5 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比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交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交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交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2.2.6 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0000元,已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0%),按照我国税率33%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为100000×33%-30000=3000(元)。

抵免技术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免项目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抵免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把能参与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因为参加抵免的项目越多,就意味着节减的利润越多;二是抵免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使参加抵免的项目的金额,最大化地进行抵免,抵免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就最大。

2.2.7 缓税技术

缓税技术,又称延期纳税技术,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缺少资金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纳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延期纳税的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了准予缓纳,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可以缓纳。尽管采用缓纳技术不能使应交纳的税款免纳或少纳,但它使应该交纳的税款可以向后推迟一段时间,而且不需支付任报酬,这就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而且还带来了因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缓税技术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使缓纳时间最长化,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尽量争取缓纳的时间最长,因为延长的时间越长,相对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缓纳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找足找齐各种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使这些项目纳入缓纳项的行列,因为缓纳的项目越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也就越大,节税也就越多。

2.2.8 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交纳的税款。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项目,允许退还已交纳的所得税款的40%或100%。又比如,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税法规定按17%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一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二是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大,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2.2.9 税收优惠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江、沿海、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中国的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普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开发区等,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退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目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北京地区、上海地区、西部地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必须掌握优惠政策。其次,我国的优惠政策,随着与WTO的接轨会越来越少。

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可以从以下7方面着手:

1.企业性质

(1)利用内外资企业的不同身份。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设置税种分别征税。如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内资企业严于外资企业;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外资企业宽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从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内资企业则从开办之日或投产年度算起。由此可见,纳税人在条件允许时组建外资企业无疑是筹划的上佳选择。

(2)利用行业之别。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同属内资或外资的不同行业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则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经营者在确定了资本性质后,要审慎地确定经营行业,选择处于较低纳税点的行业进行经营。

(3)利用企业组织形式。

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经营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究竟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妨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就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总机构应尽可能将分支机构办成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就能赢利,且能持续赢利,就应该考虑将分支机构办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则要考虑其所承担的不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影响。如果设立子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将其视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会将其视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要结合设立国税收制度和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释放包袱,激发活力的有效方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2.新办企业

内资企业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尽可能地将企业转化为新办企业。比如在一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原有企业注销掉,以新的身份到别一地重新开办就是一种有效方法。不过,这样操作相对比较困难。

外资企业除了采用上述办法之外,还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资新办企业一般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这里所说的获利年度中的“获利”,是指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尽可能地将获利年度推迟,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

3.特殊地区

我国政府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所办的外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妨考虑在上述地区经营。

4.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政府允许在所得税额中抵免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度开始,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企业可加大利用国产设备投资力度,以充分享受这一优惠。假设企业投资1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的设备是国外设备,那么,由技术改造带来的收益要依法足额纳税;如果购置国产设备,则可将其中的40万元从当年较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直接抵免,一年抵免不完还可以结转下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

5.技术开发

我国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内资企业而言,列支了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再加计50%技术开发费列支后,适用税率有可能变为18%或27%,即由享受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进而享受到低税率优惠。大中型企业虽然不会因此享受到低税率税收优惠,但其技术开发费一般数额都较大,以此为基数加计50%,将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

6.税额扣除

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税额扣除来进行筹划。税额扣除即税收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纳的所得税准予从其应纳税总额中抵免的一项规定,是消除国际所得重复征税的一种做法。此外,还有费用扣除法和免税法。这几种方式一般没什么筹划的空间。但是,与税额扣除政策配合的税收饶让则可以作为筹划的着眼点。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应纳而减免的所得税,在境内实施税额扣除时视同已纳税额而准予扣除。这种政策仅限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所得。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让自己符合税额扣除和税收饶让这两项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利益。

7.税制差异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还不统一,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特殊企业及特定产品的生产和企业设在特定区域还可享受特定税收优惠。而内资企业一般没有同样的优惠,并且还要承担其他各种税收负担,相比之下,内资企业税负较重。内资企业可根据内外税制的差异进行筹划。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形式获得了某国有企业机器设备的使用权,交付租金后,拥有使用租赁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一般地,税务机关对使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视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并由于生产的连续性和对一般产品不征收中间环节税收的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两家的两次纳税变为一次纳税,这样可以明显地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