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涉税零风险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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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纳税人维权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

10.1 明确稽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接受稽查时,被稽查企业享有哪些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6.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9.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 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 15日内举行听证。

1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12.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10.1.2 接受稽查时,被稽查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2.依法提供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依法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依法取得法律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2 端正接受稽查时的态度

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税务稽查事宜进行联络以后,有好多纳税人就惊慌失措地说:“税务稽查要来了!”其实,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的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什么明确的规定。所以,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真、主动热情的印象。但对于有些稽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柜的肆意搜查的行为,要坚决地予以拒绝。

有些人持有一种“税务机关的要求没法拒绝啊!”的心理,见到税务机关的人在那里搜查,就茫然不知所措。在那种情况下,你应该鼓起勇气,去拒绝税务稽查员的胡乱搜查行为。但税务稽查人员多数都是身经百战,即使你拒绝搜查,他也会以各种理由说服你,结果他还是要进行搜查。而且,如果你几次三番拒绝的话,你自己就觉得,我这不是分明在说自己有什么隐瞒的秘密吗?你还不如对稽查人员说:“你需要什么,我给你拿。”到现在为止,纳税人员对于那种税务检查完全拒绝的情况尚未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某些税务稽查人员胡乱的检查行为。

10.2.1 尽量以温和的态度接待税务稽查人员

虽说有时税务检查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

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

因为,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他就要去作反面调查。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这种调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过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

10.2.2 事前预告检查

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

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电话进行联络。

若是企业有税务代理,许多是通过税务代理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

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两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

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1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

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在稽查开始时,最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对企业概况的询问。其中,在检查之初,若能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才是高人一筹的检查人员。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有经验的稽查人员,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

“在闲聊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尊敬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对象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

10.2.3 税务稽查人员突然到来的迎接方式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突然来检查的话,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的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公司想不出可以接受检查的理由,也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

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如果检查了一天,什么不正常的情况都没有发现,其后多数情况下检查不会再持续。

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哪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法、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企业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

10.2.4 想说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说出来

税务稽查人员对公司的稽查只是工作职责,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同意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多数情况下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不要求的话,纳税人就不必说明。

税务检查人员也是普通人,通常也能保证心平气和的检查。被检查者要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是非常必要的。

10.2.5 税务代理不在场,检查有没有问题

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代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代理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代理的能力或气概,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代理没有这种权利,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对检查。

10.2.6 对待素质低的税务稽查人员

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之中,也有一些非常无礼的人,有时无端的怒吼。为了惩戒这样的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向税务机关的领导提出抗议。提抗议不必特别申诉,只要给税务机关打个电话就可以了。

在税务机关有个原则就是一定要对纳税人亲切温和,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一部分人采取这种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电话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电话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

在公务之中,也有那么一部分人总愿意挑起纠纷,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抗议的话,他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对公务员的评价方法和一般职员不同,不是采用加点法而是采用减点法。就是说,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以营业成绩的好坏进行人事评价。税务机关也是政府机关,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所以,市民的不满,对于公务员会施加巨大的压力。

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呼声有一种超出纳税人预想的效果,从纳税人那里打来电话提出抗议,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0.2.7 强行税务稽查的人来了怎样应付

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这种稽查一般都带有裁判命令书,无须纳税人的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

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代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以刑事罪定案的可能性很大,税务代理对刑事案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代理也是危险的。所以在稽查局的人进入以后,多数税务代理为了脱罪,自身都要躲起来。这时你与税务代理商谈什么也是没有用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辩护律师。

10.2.8 要善于运用权利保护纳税者的利益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检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如果认为属于私人物品不想示人,那就可以不打开,因为税法给稽查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某个判例来看,纳税者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检查的质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检查权假如使纳税者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产生了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的信任危机,使其私生活的平静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检查超越了检查的权限。

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

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机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这可以看成是一种公害。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由于怀疑逃税,被强行检查,虽说只是怀疑,也会损坏纳税人的声誉。而后,就会给交易对象、银行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了社会信用。

强制检查、强制搜索,从常识来看也许那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常规检查的权限是有限的。对于强制搜查在税务当局方面看法也不一致,有的人认为:“纳税是由人来做的事情,自然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者是人,而且税法在不断地完善,所以纳税者有时学习不到位,不了解新税法,即使有错也不是故意的。”

10.2.9 尽量避免核定纳税

税务检查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核定纳税,这种纳税的方法,往往是在账簿上虽有记录,可是收、支不明确,不能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或者连账簿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来实施纳税的方法。虽然说核定,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判断,而是以统计数值为基础、分行业编制的效率表,然后利用这个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为申报纳税既费时间又麻烦,所以有的私人企业就什么账都不记,到了申报期去税务部门申请核定纳税,这样,税务机关不是很安心吗?明确地说,核定纳税对于纳税者来说往往会造成损失,虽然是有据可依,但是纳税率很难和特定的纳税人的状况相吻合,可能连不该交纳的税金也被收缴了。这种推算纳税,也适用于在税务稽查时纳税者不予协作的情况下。

核定纳税的方法很多,有资产负债增减法,同业比较法、差距法、标准法,从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据下述资料进行推算或者核定:

推算财产或者债务的增减情况;

收入或支出情况;

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事业的处理。

以上方法,是为了确保收入和课税公平而设计的。在纳税者的账簿完备或得不到纳税者协作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间接的课税方法而被采用的。但课税归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实为依据的。所谓账簿不存在,是指如下的情况:

没有交易的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的票据;

没有可以了解营业全貌的报告;

没有可以确定销售金额的资料。例如销售日记账、出纳簿等商业账簿;

没有记录每日收支的账簿,其他能直接表示实际收支的证明材料也没有。

记录不正确,是指虽然有账簿,但是没有正确表示,这主要是指:

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不完备,没有反映实际的经营状态,对于稽查的询问又没有什么具体的说明。

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正确地把握进货、销售等营业内容的各种账簿不完备。

销售、进货以及经费等账簿虽然都具备,但没有能确认这些账簿真实性的凭证;进货账和主要的进货地账簿相对照,发现进货有错漏现象,销售收入的保管和记录方法不准确。

在采用核定课税方法的情况下,对于账簿是否完备,不能要求过于严格。假如销售进货账确实有一两处在记录上有差错,没有真实地表示,也只不过应以账簿为基础进行税务调查而已,即使没有进行申报,如果账簿等存在的话,那么应该对会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至少不能凭着税务稽查一方的判断实行核定课税。常常有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叫去,要求他修正申报税额,并让他即刻签字盖章,这时税务申报人员要绝对谨慎。

作为核定课税的前提条件是核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无论税率表是多么精密,也只不过是平均数而已,从合理性和适用性观点来看还是有问题的。

在税率表编制过程中,其所用的基础数据在合理性和适用性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它与真实情况不同,而且其平均值与各个纳税者的具体数值必然会产生差距,税率表的计算依据,大体是以税务机关从管区内所调查的结果以及其他资料为依据,计算出各个行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指数为标准比率编制而成的。在没有特别的限制条件下,可以大致地说是合理的。

那么,为了合理地核定纳税额,应该怎么做才好呢?在推算所得的确定方法是合理的,并且在基础数字正确的条件下,即使推算的所得额与纳税者真实的所得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在纳税者拿出充分的证明之前,应该把他作为正确的纳税者的所得额。在既没有明确的收入和支出,又没有经营账簿,不能推算其实际数额的情况下,对于营业者的总销售额运用的标准收入率推算出收入额是合理的适当的,如果对其推算结果持有疑义,就必须提出反证。也就是说,根据纳税者提出的反证,税务机关对推算结果进行修正。

在强烈地主张纳税者权利的今天,今后对推算纳税裁判争议可能会越来越多地集中在推算纳税的方法之中。

10.3 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0.3.1 税务稽查法定原则

税务稽查是一种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控制。税务稽查的法律控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

税务稽查行为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

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10.3.2 几种不当的税务稽查行为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税务稽查局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而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取证环节存在缺陷

(1)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例如,到有关单位提取证据时,未填制《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行使税务检查权时,未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证据上缺少当事人核实的签字和单位印章。

(3)证据间缺少逻辑关系,不能有力地证明违法事实。在查账时单纯以耗定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核定的依据单一,不能从多方面收集证据,相互印证,做到证据确凿有力。

(4)忽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取证。例如,对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时,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往往忽视了将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的复印件归档,造成了处罚证据短缺。

2.审理环节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误区

(1)由于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如,企业的所属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税时,对该单位的行为定性为抗税,就忽略了一点:《征管法》不认可单位能构成侵害人身权利的主体。

(2)对故意逃避纳税的行为人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伪造或非法购买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区分伪造或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是否出于偷税目的,而分别按偷税和违反发票管理做出处罚决定,忽略了二者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关系,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时应遵循“重错吸收轻错”的原则。

(3)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应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易错误地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忽略了新、旧《征管法》中部分条款内容的变化。

(4)《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偷税未遂行为的处罚标准,但在查处虚报亏损行为时,易按原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适用了与新《征管法》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3.行政过程中忽略了执法的程序性、时限性和严肃性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在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之前,不向纳税人说明其违法事实及手段,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3)行政处罚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在送达决定书时,不向纳税人告知所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及诉讼时效等。

(4)在文书上不认真履行签字程序。例如,在《扣押清单》、《文书送达回证》的执行人或送达人签名处,由一人草率地代替其他人签名等。

4.行政执法中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1)超越权限批准行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保全措施权、存款账户检查权、调账检查权及搜查权等权力。

(2)对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假公济私,以税谋私。

(4)故意高估税额,多征税款。

(5)超过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而未及时解除。

(6)与纳税人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等。

5.案卷中缺乏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在检查工作中,稽查人员往往侧重于被检查对象是否有违法的行为,而忽略了取得证据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案卷中缺少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材料等。

10.3.3 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

1.税务稽查实施的回避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的实施过程中公正执法,稽查实施时,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检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审定。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

2.调查取证纪律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或证人引供、诱供、指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资料。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为其保密,不得泄密。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使用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稽查实施工作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限

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限根据稽查的内容和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专案稽查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1个月内完成;如对专家稽查的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则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2)日常稽查分两种情况,对立案案件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不立案案件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15天内完成。

(3)专项稽查一般按照专项稽查的工作安排,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如遇案情复杂或稽查实施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延期审批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

4.税务稽查实施的中止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需要中止稽查或销案的,必须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中止稽查或销案。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及时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中止(或暂时中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1)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的。

(2)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的。

(3)被检查单位倒闭,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4)案件当事人长期外出,稽查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10.4 涉税风险内控制度

完善的涉税风险控制体系可划分为六部分:

10.4.1 建立风险控制环境

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包括建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文化和要求。如果企业管理层更倾向偷税或者倾向于要多争取打税收政策的“擦边球”,可以肯定地说,该企业的整体涉税风险是很大的。

企业管理层在建立书面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应明确以下几点,例如:

1.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

2.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

3.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部门以及各级负责人。

4.企业还要明确一些具体目标,例如:企业任何一笔超过50000元的交易,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部门从交易开始时必须参与。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罚款及相关成本不能超过总体税额1%。

10.4.2 评估涉税风险

评估涉税风险就是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涉及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和明确责任人,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要考虑以下几步:

1.理清企业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

2.分析哪些经营行为涉及到纳税问题?

3.这些经营行为分别涉及哪些涉税风险?

4.所有涉税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

5.和这些涉税风险相关有哪些工作岗位?

6.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

实践中,风险识别和明确责任人工作是一个由判断和经验扮演重要角色的领域。

10.4.3 制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

1.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避免涉税风险。

(2)保留涉税风险。

(3)降低涉税风险。

(4)利用涉税风险。

上述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企业管理层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由企业涉税风险控制部门执行的。

2.设计控制措施

设计控制措施是指为完成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调整以及责任的分配等。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

(2)他将做什么?

(3)他将怎么做?

(4)他将在什么时间做?

10.4.4 信息交流和沟通

信息交流和沟通是整个涉税风险工作运作平稳顺利的润滑油。因为即使设计了清晰的目标和措施,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人员不理解,导致责任人不能有效地执行和相关部门不能密切配合,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所以要做到:

1.加强对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沟通。

2.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应让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所熟知。

3.涉税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结果应被书面记录。

10.4.5 监控实施效果

为了确认涉税风险控制措施在企业内部已经落到实处,并取得相应的效果,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监控实施效果是非常必要的。监控实施效果就是再检查涉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涉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的流程。目的就是要查出:

1.管理在哪里失效?

2.目标在哪里没有达到?

3.又产生哪些新风险?

4.将采取什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必须要注意的是,涉税风险控制是一个过程,上述活动并没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上述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其目的是使企业保持对涉税风险连续的识别、分析、计量、控制及改进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日常经营行为中,以应对企业所处的快速变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