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涉税零风险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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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各税种的税务稽查

8.1 增值税偷税行为的稽查

我国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纳税人偷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表现在不如实申报应税销售额和虚报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因此,应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是稽查的重点。

8.1.1 不如实申报销售额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少报销售收入的主要手段及其检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1.对经营收入不进行销售记录

采用这种手段的一般多为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特别是私营业主和个体经营者,因为他们一般以现金交易为主。

检查方法:

(1)通过检查期初存货、纳税期进货和期末存货情况,推算出本期发出产品(商品)额,与其他纳税期比较,再比较申报计税销售额的变化,从而查找是否有隐瞒应纳税销售额的可能。

(2)通过抽查会计核算资料,重点是检查发出货物的会计核算资料,检查纳税人发出货物的会计核算是否有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或其他非销售类科目。

2.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由于价外费用一般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收入是分别开票的,因此,一般不易发现。采用这种手段一般多为代政府或行政部门收费以及销售限价或紧俏货物的纳税人。

检查方法:

(1)检查“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有属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检查,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没有反映这些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内容的,就表明纳税人对价外费用隐瞒申报纳税。

(2)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进行检查,如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说明纳税人价外收入没有计算销项税额。

3.对以旧换新销售,以实收货款进行销售记录、会计记录

采用这种手段的一般多为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因为他们的交易对象多为消费者,而消费者一般不要求开发票。

检查方法:

(1)检查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看有没有哪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如有所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他特殊情况的,有可能为实行以旧换新折价销售造成的。

(2)检查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的,应对照“材料物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检查。如两者核算的内容一致,就说明纳税人可能有以旧换新销售行为,而且销售收入是按实收款核算的。

(3)对照“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检查“材料物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如增加材料物资与上述科目无对应关系,而且不属于以物易物的,就可能是纳税人以旧换新换回的。

4.对以物易物的销售额不进行销售记录

以物易物这种交易方式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运动,隐蔽性较大。

检查方法:

(1)对有关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和材料采购账户进行对应检查。如果发现材料类科目或“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核算内容,与“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科目同期贷方核算内容不一致,应检查有没有生产领用材料退库或下脚料、委托加工材料入库。如没有发生上述情况或虽有上述材料入库,但扣除这部分材料以后,还有一部分材料与“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科目核算内容不一致的,应检查纳税人同期的“银行存款”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没有相同的核算资料,就很可能是纳税人以材料换材料或以商品换商品(包括材料物资)未作销售,而是在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科目中直接转账。应通过具体检查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的明细账,结合纳税人的有关记账凭证,查出纳税人所隐瞒的销售额。

(2)检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查明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是否有相对应的货币资金、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资料;如果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与货币资金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没有对应关系,则纳税人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就很有可能是通过以物易物换取的。

(3)对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检查“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如果“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方转出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不一致,应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无核算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损溢;如“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与“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方转出数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不一致,就说明纳税人有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进行以物易物交易的可能,应跟踪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去向进行检查,查明有无隐瞒销售额的行为。

(4)纳税人以物易物的货物不结转成本,只是在内部掌握,“主营业务成本”不反映,最后通过盘盈盘亏形式在“待处理财产损溢”中出现,并且如果易货价值相等可以冲销,这种情况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从中寻找可疑线索。

5.对属于销售的非应税劳务收入隐瞒申报

由于混合销售的非应税劳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上与产品、商品以及工业性加工劳务的销售额是分别核算的,因此,这部分销售收入往往被隐瞒。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针对此类问题,检查时应确定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应征收增值税,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再看其会计处理正确与否。

6.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隐瞒申报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不需要进行销售核算,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隐瞒这部分计税销售额;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虽然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销售额,但由于这种行为隐蔽性较强,因此,纳税人也常常会隐瞒这部分计税销售额。

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有无兼营非应税业务。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在建工程”科目,查明纳税期内有无相应的发生额;如果有,说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有非应税业务经营行为或在建工程业务,应进一步进行检查。

(2)检查纳税期“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或“库存商品”、“加工商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如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说明纳税人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此时应对照“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检查,查明情况。

(3)检查“加工商品”和“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对应科目是否是“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科目;如果对应科目有异,应对照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检查。

7.多申报低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少报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

在销售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少报高税率货物销售额,多报低税率货物销售额,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用这种手段的一般多为既销售低税率货物又销售高税率货物的纳税人。

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销售的不同税率货物,以往年度的销售额占同期总销售额的比例。

(2)检查当期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并与正常年度的比例进行对比。

(3)如果检查当期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比例明显上升,高税率货物的销售比例明显下降,应检查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相对于正常年度的价格变化情况。

(4)如果检查当期不同税率的货物的销售价格与正常年度的价格变化不大,应检查纳税人当期的“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果产成品、库存商品的减少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一致,或不同货物“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当期转出的成本总额与不同销售成本明细账的核算总额不一致,就说明纳税人有故意降低高税率货物销售额的可能。

8.隐瞒申报用于投资的货物的销售额

用于投资的货物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进行销售核算,因此,有些纳税人就隐瞒了这部分货物的计税销售额。采用这种手段的一般多为有联营或有协作单位的纳税人。

检查方法:

(1)检查“长期投资”、“应付利润”等科目的明细账,看纳税期内有无用货物对外投资和支付利润业务发生;如果有,应对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查明用于对外投资的货物是否核算销项税额。

(2)检查“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加工商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所加工收回的货物是否记入有关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等科目;如果没有相应记入上述对应科目,应深入检查收回的加工货物的去向,并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检查纳税人用于投资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

9.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未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中

由于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逾期没有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收入,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某些销售带包装的产品的企业常利用此法在产品的销售收入中不计包装物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

检查方法:

(1)把销货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账”、“其他业务收入”账同“包装物——出租包装物”或“包装物”科目明细账相核对,看有无应并入销售而没有并入销售的问题。

(2)对于包装本企业产品,但采取出租、出借形式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注意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和“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的贷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

8.1.2 虚报进项税额

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看,增值税纳税人不仅可能通过隐瞒或少报销售额的方式偷漏税款,而且还可能通过虚报进项税额的方式偷漏税款。税务人员在稽查进项税额时,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用于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不单独反映,并且扣税时是凭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而从发票上是无法看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使用情况的,这种隐蔽性便于纳税人多申报进项税额。经营免税货物或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一般多采用这种方法。

检查方法:

(1)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查明纳税人有无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经营收入。

(2)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有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业务发生,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有关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看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如果没有,就说明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当然,如果纳税人对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就已单独入账,进项税额已经进入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例外。

(3)如果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则需要进一步确认转出的进项税额数额是否准确无误。

2.对非常损失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由于企业毁损货物如果金额不是很大,一般都会通过提高其他货物单位成本的方式消化,所以,企业仍然申报扣减这部分进项税额时不容易被发觉。

检查方法:

(1)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看纳税人本期是否发生非正常损失。

(2)如果有非正常损失发生,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纳税人是否将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3)检查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发生时间,对照纳税人计算扣减进项税额时间,查证有无延期扣减的情况。

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的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劳务申报扣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凭证可用作抵扣凭证;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费等由运输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因此,有些纳税人就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方法,扩大这种抵扣凭证上的金额,从而虚增进项税额。

检查方法:

(1)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记账凭证,检查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和支付运费的凭证,看是否有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和不属于运费范畴或者虽属运费但不属抵扣的运费范围的也计算了进项税额。

(2)将纳税人计算免税农产品和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凭证与有关资金和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对应检查,如果只有凭证,而无相应的资金运动或无相应的负债,或者资金运动或负债情况与凭证反映的内容不相符,则说明纳税人有可能使用假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3)对于纳税人用来扣税的金额较大的购入凭证,应对收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确认供应单位和个人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货物是否是供应单位和个人自产的。

4.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申报扣税

纳税人为得到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常常在购买时要求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这种情况不容易从扣税凭证上发现。

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非生产经营性在建工程;如果有则应检查所有工程物资的来源,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核算内容,检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货物,购进时进项税额是否已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或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后,是否已相应核算进项税额转出。

(2)检查“应付福利费”科目,查明借方核算内容有无与材料类科目或“库存商品”类科目相对应的;如果有则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核算内容,检查所领用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3)检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具体内容,看是否有直接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如果有,应检查购入时是否已作进项税额处理或在使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对已从销货方退货的增值税申报扣税

一般纳税人之间购买货物后如果发生退货现象,纳税人对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是不入账的;对退回的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等货物,也不冲减进项税额,这样进项税额就被无形中扩大了。

检查方法:

检查纳税人是否有进货退回;然后再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看退回的所购货物是否已经红字冲销了进项税额。此外,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回时,必须通过货币资金或应收款来反映,因此,也可以通过货币资金或应收款科目进行检查。

8.1.3 增值税偷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以产品兑换物资,不记销售收入偷税。

A水泥生产厂属一般纳税人,年生产能力800000吨。2005年税务人员对该厂进行纳税检查。稽查人员在进厂时,发现该厂正在施工建一幢办公楼。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厂“在建工程”科目2005年4月18#凭证反映从B公司购进钢材一批,金额为150000元,然而在检查“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时,均未发现有这笔交易的记录,稽查人员进一步查看4月18#的凭证,发现企业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钢材150000

贷:产成品——水泥150000

稽查人员接着检查该记账凭证所附的三张原始凭证,一张是该厂开出的销售水泥的普通发票记账联,一张是B公司开出的钢材出售普通发票,另一张是该厂基建仓库验收钢材的验收单,金额均为180000元。很明显,该厂用本厂生产的水泥和B公司换取了钢材,并且未记入销售收入。后来稽查人员通过去B公司调查了解,证明了这一事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易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产品的价格作销售处理,并计算本期销项税额。为此,应将按成本价每吨150元入账的水泥,按市场价每吨180元计算销售收入180000元,销项税额30600元。

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钢材60600

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案例2”以“返还资金”方式接受捐赠,偷漏税款。

A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税务稽查人员2006年1月对其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发现一笔“特殊”的捐赠业务,即2005年10月B公司将新购置的一辆汽车捐赠给A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000元,税款为34000元。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156780

递延税款77220

税务稽查人员对A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并询问有关人员后得知,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一定的购销关系,此笔捐赠实为B公司的返利行为,故A公司不应按一般的捐赠对待,应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调减原材料采购成本,但由于返利金额是对一段时间购买粮食的“返利”,所以很难将返利金额分摊到相对应的每一笔原材料中。

由于是跨年度审查,稽查人员直接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各项税款,具体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234000÷(1+13%)×13%+34000

=60920. 35(元)

应补缴城建税=60920.35×7%=4264.42(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0920.35×3%=1827.61(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1+13%)-(4264.42

+1827. 61)

=200987. 62(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200987.62×33%=66325.91(元)

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1)借:固定资产34000

资本公积156780

递延税款772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7079.6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920.35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920.35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60920.35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2417.9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325.91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64.42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827.61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4661.71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661.71

(5)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325.91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64.42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827.61

贷:银行存款72417.94

“案例3”多列进项税款用来抵扣销项税款少纳税。

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下半年企业应交税金出现非经营性的明显下降。

为了弄清企业应纳税款下降的真实原因,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实施纳税检查。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下半年账面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总量与上半年基本持平,购进商品额与进项税额却比上半年大得多,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上半年由于年初库存待抵,进货也较下半年少,下半年进货较多,出现库存积压,查看账目,企业库存商品也的确比上半年增加不少。经税务人员多方调查,无意中获悉有的企业为了招揽生意,利用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为购货单位开具多于实际购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给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购货企业)。甲商场是否存在通过这种手段取得大于实际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呢?如果有此情况,商场库存必定有假,也只有从库存商品上寻找查证的突破口,并准备好对商场突击检查的准备。因为当时已是冬季,而商场夏季商品库存还不小,因此税务人员决定抽查其中两个商品,另外准备一部分人力设法查看企业库存商品盘点表。

作好上述准备后,在商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税务人员从商场内部核算材料中查出库存商品盘点表与财务科库存商品同期数目对照发现明显不一致,由此证实商场库存数字不实。财务科长和商场负责人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该商场确有多列进项税款的问题。

税务人员除对商场责令其限期补缴偷逃增值税76500元外,还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商场经理、财务科长作出深刻检讨,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企业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再作处理。

商场应作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526500

贷:库存商品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00

借:利润分配——税务罚款100000

贷:其他应交款100000

补缴和上交罚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00

其他应交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76500

8.2 消费税偷税行为的稽查

消费税是以一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或流转量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可以通过税率的差别、税负的轻重直接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消费税计算、缴纳的方法、方式和特点,税务稽查人员对消费税偷税稽查主要应检查应税销售额(量)及适用税率。

8.2.1 不如实申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销售收入是否全部申报,有无少报销售收入的情况。

(2)有无转移、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如销售产品直接冲减产成品或搞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

(3)有无虚列或多列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折让的情况。

(4)销售带包装物的消费品,有无按扣除包装成本的收入记账,或包装物销售收入不记账。

(5)纳税人有无将应税销售收入扣除佣金、手续费、推销奖、承包奖后申报纳税的情况。

(6)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是否按规定作销售收入处理,计提消费税。

(7)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有无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产成品”,不计消费税的情况。

(8)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2.检查方法

税务人员应根据平时掌握的市场行情、企业的经营情况,审阅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生产成本”总账,然后对比分析各个月份的生产、产品库存、产品销售收入等的变化情况,从中找出疑问,发现线索,确定检查的重点。在生产均衡,产成品储存正常的情况下,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月份,很有可能存在转移或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对此可以从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入手,与销售收入逐笔核对以便发现问题;对生产增长,销售收入没有增长,或增长幅度明显低于正常生产增长幅度的月份,也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核实有无少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对库存产品突然增高的月份,要以查核产成品实际库存为突破口,从中发现线索。最后再根据发现的线索和确定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检查某一月份、某一类别的账簿、凭证,以核实问题。

8.2.2 少报应税消费品销售量

1.检查应税消费品应注意的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对其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应税消费品数量的确定是否正确。

2.检查方法

(1)将仓库“产品出库单”或“发货单”上的数量、“产成品”明细账上的结转成本的数量以及销货发票上的数量相核对,如不符合,应以仓库“产品出库单”或“发货单”上的数量为基准加以调整,必要时也可抽盘库存产品,以核实的库存产品数量,倒推已销售的产品数量。

(2)对企业以升为单位销售黄酒、啤酒换算为吨的,以吨为单位销售汽油、柴油换算为升的,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检查企业消费税额计算单位换算时所使用的标准是否正确,计算有无错误。若换算标准用错,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换算标准重新计算企业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3)以核实的销售数量,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核对,看企业已销产品的计税数量是否正确,如不相符,应以核定的计税数量重新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并调整相应的账项。

8.2.3 委托加工材料少计(组成)计税价格

1.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销售额和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的销售额=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检查方法

税务人员在检查时,首先要注意纳税人的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如果属于委托加工,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1)检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加工费收入。

(2)检查受托方来料加工备查簿,核实加工产品实际耗用材料成本,但要注意扣除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也可以按分析计算法,先根据加工产品的单位消耗定额计算出应耗材料成本是否合理。

(3)计算出组成计税价格。

(4)将计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与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计税价格相核对,如不符,应按核实的计税价格予以调整,补缴消费税税款。

8.2.4 多列(或虚列)销货退回、销售折让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时,会冲减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减轻纳税义务。因此,在进行税务稽查时有必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

检查时,税务人员首先要检查发生退货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凡发生销货退回情况应有本企业开出的销货退回红字发票(或购货方退回的销售发票)和产成品退库验收单,并附有销货退回的原因、处理情况等书面说明;如无红字发票和产品退库验收单,则说明企业是虚拟的退货;然后要审核红字发票、退库验收单上的数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有无多记退货的情况。

8.2.5 混淆应税消费品等级、材料

有的企业将高税率的产品申报为低税率产品,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1.将甲级卷烟申报为乙级卷烟

检查方法:

(1)税务人员应到生产技术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各等级卷烟的配料情况。根据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表”耗料情况,区分产品的等级。对照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看企业记入明细账的各等级产品有无混淆的情况。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从销售价格上判明产品的等级,并检查企业是否分别记入相应等级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内。

(3)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产品等级与核实的“产成品”明细账上的产品等级核对是否一致,以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关系户,而使产品的等级人为地降低,并将核实的各等级销售收入额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中各等级的销售收入额相核对,查实企业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

2.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勾兑后出售,然后按薯类白酒税率计算纳税

税务人员在对此类问题进行检查时可分为三步:一是检查“领料单”,从耗用材料的品名上判明应分别属哪类酒;二是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看记入明细账的名称是否正确,有无将粮食白酒记成薯类白酒,或其他低税率酒类的情况;三是将“产成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相互核对,看有无记错品名而导致错用税率的情况。

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3.混淆界限不易划分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

检查方法:

(1)税务人员应向有关的技术部门和人员了解两类产品用途及性能上的差异、配料的品种及比例上的不同、生产工艺的差别等。

(2)根据“领料单”、“产品成本计算表”上产品的配料来区分该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护发护肤品,并对照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看有无记错产品类别的情况。

(3)将“产成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相互核对,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有无错记产品类别、“纳税申报表”中有无错记、混记的情况,以核实企业计算应缴税款的正确性及真实性。

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8.2.6 消费税偷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漏记、错记销售收入少纳税款。

红星卷烟厂2005年10月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是甲级卷烟1500000元,乙级卷烟1200000元。甲级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乙级卷烟为30%。(为简化计算本例不涉及卷烟的定额税率)税务稽查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发现:

(1)9月份预收某商业企业购货款351000元,本月发给该企业甲级卷烟526500元,乙级卷烟175500元,多发的产品该商业企业已用商业汇票结清。卷烟厂的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351000

应收票据351000

贷:产成品702000

(2)销售不合格乙级卷烟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755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3)5日将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200元的甲级卷烟30箱(非标准箱),优惠售给关联企业,每箱收取不含税价格为300元的销售收入,并记入乙级卷烟的明细账。

对此,税务稽查人员指出:

(1)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在产品发出时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并计算缴纳消费税,调整相应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应补缴消费税(450000×45%+150000×3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4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47500

(2)企业对外销售残次品的收入,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调整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17550

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借:其他业务支出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500

(3)对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计算消费税。企业将收入误记入乙级卷烟明细账,少计了消费税,调整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3159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300)×30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90

应补缴消费税(1200×30×45%-300×30×3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500

“案例2”自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不纳消费税。

某日用化工厂2007年春节前夕发给职工自产的高档化妆品共计成本96000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68000元,该企业2006年12月14日21#凭证上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96000

贷:产成品96000

税务人员核对“产成品”账户,证实了属纳税人自产自用于发放福利,显然是有意偷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应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自产的产品自用可以不作销售处理。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应按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并交纳消费税。该企业消费税适用30%税率,该企业还应补交增值税,其增值税税率为17%。

应交消费税=168000×30%=50400(元)

应交增值税=168000×17%=28560(元)

应补作下列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78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4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8560

鉴于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除要求其补交税款外,根据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3”组成计税价格错误,少缴税款。

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烟叶,A企业交给B企业烟叶30吨,每吨成本为75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B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为4500元,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5000元。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

(1)B企业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750×30+15000)÷(1-30%)

=53571. 43(元)

应纳消费税=54571.43×30%=16071.43(元)

(2)B企业作账如下:

借:应收账款——A企业16071.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6071.43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而企业没有将此项计入。正确的做法为:

(1)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750×30+15000+4500)÷(1-30%)

=60000(元)

应纳消费税=60000×30%=18000(元)

少计提消费税=18000-16071.43=1928.57(元)

(2)B企业应补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A企业1928.57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928.57

8.3 营业税偷税行为的稽查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偷税的手段集中反映在计税营业额上,为此,营业税的偷税稽查主要是检查纳税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应税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的实现时间是否及时,应税经营项目申报是否齐全等。

8.3.1 金融保险业的手续收入等是否申报纳税

金融业的应税收入包括:贷款业务、投资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租赁业务、外汇业务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保险业的应税收入包括国内保险业务的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检查方法:

金融业应重点检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总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保险业应重点检查“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人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另外,还要核对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了税款、免税项目农牧保险是否扩大了范围、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金额是否用红字冲减了保险收入等。

8.3.2 出租房收入、销售周转收入是否记入应税营业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具体包括开发产品的销售及结算收入、房屋出租及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销售收入。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改变商品房、临时出租房、临时周转房的用途,因此,这成为稽查的重点。

检查方法:

要查看存货中的“临时周转房”、“临时出租房”账户有无减少情况;如有,应进一步查看凭证是否串换,是否出租和销售,是否及时记入收入,有无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直接冲减改装出租房、周转房所发生的摊销费和修复费,有无直接将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和长期挂账情况。

8.3.3 饮食服务业有无少列应税项目、少计应税营业额

饭店、宾馆、旅店的应税营业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其他收入等;酒楼、餐馆等饮食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包括餐费收入、冷热饭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娱乐业的应税营业收入,包括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如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食品和饮料收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等;其他服务业的应税营业收入,包括仓储、租赁、广告、理发、美容、浴池、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及其他服务收入。

检查方法:

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掌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然后检查“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结合“营业日记簿”、“营业收入交款单”等原始凭证,查明企业有无少报应税项目的情况;另外,要检查“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和往来款项,核对企业有无将应税项目收入直接转入上述科目。

8.3.4 服务行业有无坐支营业收入

服务行业中常见的偷税行为是收入不记账,以营业款坐支各项费用和购买原材料。

检查方法:

要注意企业将营业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各项债务的情况,逐笔审核往来款项的记录和承包、租赁、装修合同,查明支出的来源。

清点各种门票收费单据和存根以及领、用、存情况,与营业收入相对照。

根据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现金账的增加与减少及余额的对应关系来分析检查。

本期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相对照,查找原因,看有无用坐支营业款方式偷税的。

8.3.5 交通运输企业是否少列应税项目、少计应税金额

交通运输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检查方法:

可检查“营运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并结合营运收入的明细账,核对营运收入乘以规定税率是否与本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相一致,有无偷逃营业税的情况。

查看运输企业的收入票据,看缴销的票据、票根与收入数字是否相符,票证的领、用、存数量是否吻合,若票据短缺则少报营业收入;若票据数字大于营业收入报表数字,则可能是以收抵支。同时对照检查“营业收入汇总表”与“运输收入”账户,看是否存在扣除手续费计算营业收入的情况。

8.3.6 施工企业开工后收取的“预收工程”款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检查施工企业工程超过1年的,其税收工程款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申报计税收入是否如实。

根据财会制度规定:施工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等计征增值税,其余计征营业税,多种经营收入应视其内容而定。

检查方法:

检查利润表本期“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数额,与账簿中的有关科目相对照,看有无差错,如“工程结算收入”账户有余额,则企业少转了收入。

检查“已完工程月报表”、“工程价款结算单”,看预收工程价款是否符合已完工程项目价值,是否及时记收入,检查时,可结合向生产、计划部门了解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

检查已完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考核实耗的料、工、费是否与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相符;如果实耗的料、工、费多,申报的工程价款收入少,就要进一步检查往来账户和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意“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账户,查明有无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贷方,将支出记入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的余额长期挂账或直接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检查自营施工项目。首先应了解企业基建项目、地点和时间,往来款项的支付手段、结算方法,看是否属自营自用工程项目,查验自营施工单位是否实行承包经营或独立核算等。另外,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规定以售价结算的是否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检查工程收入结算数额是否正确。

建筑已完工程价格=(实际完成各分部工程实物量×预算单价)×(1+施工管理费率)+按规定计算的独立费用+法定利润安装已完工程价格=(实际完成各分部工程实物量×预算单价+已完工程预算人工费)×(1+施工管理费率)+按规定计算的独立费用+法定利润8.3.7 施工企业分包、转包工程是否扣缴税款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或者转包工程应纳营业税额,以总承包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检查方法:

检查时,可向生产、计划部门了解转包或者分包工程情况,然后查看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着重检查“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款”、“工程施工”、“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8.3.8 邮电通信企业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及时地入账

邮电通信企业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材料销售、销售首日封、集邮邮票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检查时,应检查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并结合有关营业收入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实其应缴营业税金的正确性。

8.3.9 其他有无不报或少报计税营业额的

检查方法:

核对旅游业的原始付款凭证和票据,注意有无任意扩大扣除项目和金额的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核对有无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

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等科目,核对有无按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交纳营业税的情况。

8.3.10 营业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利用企业间的业务收入,冲减费用,少交营业税。

甲公司是一家劳服公司,下属有装饰公司、饭店、招待所等3个单位,经济性质为集体,设有一个会计负责核算工作。其核算形式为“统一记账、分户核算”,各单位的税金是分别计算的。

2005年12月稽查人员对其6~11月份的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由于3个单位实行“统一记账,分户核算”,并且由一个会计负责核算工作,因此,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可能会出现各单位的收入费用划分不清的问题,故稽查人员在检查其账簿、凭证时,把重点放在3个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上。通过检查、询问,发现有如下问题:

(1)装饰公司为饭店整修门面等所取得的营业收入9600元,未作营业收入处理,而冲减了生产成本,少计营业税。

(2)招待所的顾客在饭店就餐,招待所为了多招揽生意,对顾客就餐给予不正当的补贴,在费用中列支,而饭店收入的补贴,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这样饭店少计收入6000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除本细则第12条另外规定外,负担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装饰公司应补交营业税1920元,饭店应补交营业税1200元。

账务调整(只涉及营业税部分):

(1)装饰公司:

借:主营业务成本9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6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88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88

(2)饭店:

借:营业费用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

“案例2”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形式偷逃营业税。

甲公司是一家商业劳动服务公司,是由乙百货股份公司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税务人员在对其2005年1~9月份营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以自有一间店面(价值450000元)与丙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合同。甲公司每季度不论店面的经营好坏均从合作对方取得75000元的收入,且把1~9月份所得225000元记入“其他利润”科目。

甲公司名义上是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实属固定资产出租,不承担任何风险,其取得的固定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该公司1~9月份应补缴纳营业税:

225000×5%=11250(元)

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产租赁合同书印花税,缴纳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

8.4 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它涉及面广,企业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少计销售收入,多计成本、费用,或者纳税申报时对有关成本、费用没按计税成本、费用进行调整,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检查的重点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取决于生产费用的发生、归集、分配、产品成本的计算、销售利润和利润总额的形成等因素的计算以及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是在正确核实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检查应上交的税款是否正确、有无少交、交纳是否及时等情况。一般以形成计税利润的各种因素为检查对象。

8.4.1 少报收入总额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对这些项目的检查,主要是核实企业有无隐瞒收入、故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4.2 虚列成本费用的检查

1.材料费用的检查

材料费用的检查,包括材料采购成本的检查、自制或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检查、出库材料的检查以及库存材料的检查。

(1)材料采购成本的检查。

①检查购进材料的买价、采购费用是否真实、正确。

税务人员应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齐全;采购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只按发票价格入账,而把应计入库存材料的采购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影响当期利润的;有无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支出挤入材料成本的,如将请客送礼支出、包装物押金支出等摊入成本。

②检查材料入库数量是否短缺,估计入账的材料是否及时调整。

税务人员应检查企业有无将材料超定额的损耗不按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而擅自核减数量的;有无对已付款而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实际验收数量大于购入数量时,不作财产盘盈,而长期挂在“在途材料”(按实际价格核算)或“材料采购”(按计划价格核算)账户的贷方,抵补其他在途材料的实际成本的;有无计量或记账有误,造成多计或少计材料数量的;有无因结算凭证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入库材料,暂按计划价格或合同价格入账,而次月初不用红字冲销暂估价,在实际收到有关凭证付款时,重入材料账户,虚增材料或久悬账而形成无主应付款项的。

(2)自制或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①自制材料的检查。对自制材料的检查,主要查看耗用材料的成本是否正确,有无任意造成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的现象;自制材料成本的组成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将自制材料应负担的工资及费用挤入完工产品成本的;有无自制材料入库数量少,领用的没使用或剩余的原材料月末未办理退库或假退库的现象。

②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对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主要检查发出加工材料的单价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任意估计或提高单价,将加工费和运杂费直接计入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的;有无以加工剩余的原材料或副产品以及有回收价值的下脚料作价抵付加工费,重复列支加工费的;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数量是否合理,有无发生短缺,或者直接将委托加工材料调拨出售,把收入价款挂在账外,将成本加在另一部分收回材料的成本中入账的。

(3)出库材料的检查。

①生产耗用出库材料的审查。主要检查材料收发领退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齐全;有没有原始凭证估计耗料,或平时不开“领料单”,月末一次估计耗料开出领料单,从而多计耗料数量,增加生产成本的;有无将购进材料直接记入生产费用账户,多计材料消耗的;有无以领代耗,对生产已领未用材料月末不办理退料或“假退料”手续,加大当月生产成本的;有无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有利用价值的各种边角料、下脚料、废料不作价入账,长期留在账外,不冲减生产成本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发出材料单价(按实际成本时),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发出材料应分担差异额(按计划成本时),随意多计材料成本或多摊材料成本差异的;企业超定额发生的材料短缺、损耗,有无未经批准,不扣除赔偿费损失全部在成本中列支的;有无把非生产部门领用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

②非生产耗用出库材料的审查。

企业发出的材料,除耗用于生产外,还可能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职工福利以及对外销售等,对其主要审查计价是否正确,有无将发出非生产用料计入产品成本的;让售材料有无直接冲减材料成本,而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漏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4)库存材料的检查。

税务人员应主要检查材料明细账期末结存额有无出现数量或金额红字的异常现象;有无隐瞒盘盈、虚列盘亏或不按规定报批、自行擅自处理盘盈盘亏的;有无随意调整库存材料单位成本,提高或压低库存材料成本的;有无随意降低材料成本差异率,加大或减少库存材料成本差异问题等。

2.工资及福利费的检查

(1)工资的检查。

主要审核工资支付与分配是否正确、真实、合理、合法。有无将不属于本企业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工资支出的;有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意改变工资形式或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等级的;有无将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挤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的;有无弄虚作假,重复列支工资,扩大成本费用的。

检查方法:

①将“应付工资”账户的每月借方发生额在月份间相互对照,看各月发生额是否均衡,必要时可结合检查“工资卡”、“职工花名册”或到劳动工资部门查询有关资料,从而查明是否存在多发工资的问题。

②实行计件工资的,应首先检查计件的数量和单价有无变化、劳动定额的制定标准是否合理,有无虚报产量和擅自提高单价现象。另外,还要检查有无既按计时工资计算发放,又按计件工资计算发放,重复支付的情况。

③复核工资的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首先了解有无从事基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的人员,而后核对“工资分配表”,并将“应付工资”账户贷方与“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账户借方核对,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否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在建工程”借方有无工资列支,如有问题,再进一步查找“应付工资”的其他对应账户,看有无扩大成本、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

(2)福利费的检查。

主要检查有无不按规定,扩大基数或比例计提福利费的;有无将在建工程人员计提的福利费挤入成本、费用的。

检查方法:

①将核实的计提福利费基数工资总额乘以比例14%,计算出应提数,然后核对“应付福利费”账户贷方已提数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②根据“工资分配表”提供的资料与“福利费计算表”相互核对,然后检查“生产成本”、“制造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的借方,看福利费的分配是否正确。

3.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的检查

税务人员应主要检查固定资产的增减、提取的折旧费以及支付的修理费是否正确。

(1)固定资产增加的检查。

检查方法:

①检查固定资产登记簿,掌握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凡是投入、购入的都应有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支出,因而应对照检查“在建工程”明细账,了解其费用支出有无遗漏,有无只反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买价,但没有运输、安装费用发生额的;如果有此类情况,则需进一步检查有关生产费用账户,找出挤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②从“在建工程”明细账贷方,检查竣工投产使用固定资产成本的结转情况,及有无将建造固定资产工程成本和安装费用等转入“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或有关费用的,如果有,则应深入检查各有关账户,找出多计成本、费用从而影响利润额的问题。

③检查“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看有无盘盈;如有,则再与“固定资产登记簿”、“营业外收入”明细账相互对照,看其账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

(2)固定资产减少的检查。

检查方法:

①逐笔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看在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和收入计算是否完全,有无虚报损失、隐瞒收入的情况,如发现疑点,则应进一步检查相关账户及原始凭证。

②认真检查转出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看转出原值、冲减的折旧及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的折余价是多少,与“累计折旧”核对,看有无少冲减折旧从而最终影响纳税额的问题。

③了解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得的变价收入、残料回收、过失人赔偿、保险赔款等情况和实际收入金额,再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看有无清理收入未入账的问题。

(3)折旧费的检查。

检查有无将未使用、不需要、已提足折旧、报废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有无任意改变折旧方法或不按规定进行加速折旧的;有无将当月购建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的。

(4)修理费的检查。

主要检查修理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有无人为地扩大修理费用,造成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不实的。

检查时可根据“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修理费用项目的发生额与“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明细账相对照,结合原始凭证进行认真检查;各项支出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将应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支出作为修理费用入账;各项支出的单据是否合法有效,并归属于本期应摊销的费用;有无违反规定计提大修理基金的;有无年终预提修理费结余数抵减有关费用的;应跨年度分摊的修理费用有无提前摊销的。

4.制造费用的检查

主要检查“制造费用”明细账及对应的原始凭证,费用发生内容与项目是否一致,报销、验收和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开支的标准是否正常,费用的发生是否应归属于本期的生产成本等。

5.产品制造成本的检查

(1)生产费用分配的检查。

①生产费用标准的检查。

主要检查企业对各项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适当,有无利用变换分配标准,人为地调整各产品间应承担的费用成本的;分配的标准与实际发生的统计数有无不相符的;同一种产品承担两种费用,标准有无不一致的。

②生产费用被分配额的检查。

应检查“费用分配表”的分配总额与该项费用账户的发生额是否相符,有无将应由下期成本承担的费用提前在本期分配的;有无将不应由成本负担的非生产项目的费用计入分配额的;有无将直接费用错作间接费用分配的。

③生产费用分配率和分配额的检查。

主要检查分配率的计算是否正确,分配给各产品的费用与应负担的生产费用是否相符。通过复核,如发现错误之处,则应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2)产品成本计算的检查。

对产品成本计算主要是核实完工产品的成本是否正确、真实,重点是检查本期发生的成本总额是否正确、在产品与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

①在产品成本计算的检查。

常用的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有:第一,采用“原材料成本法”计算在产品成本;第二,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第三,采用“定额成本法”计算在产品成本;第四,采用“定额比例法”计算在产品成本。

②本期产品总成本计算的检查。

本期产品总成本是由“产品成本计算单”中期初余额加本期借方发生额组成的。由于本期期初余额也就是上期在产品期末余额,因此,通过检查在产品成本之后,对产品总成本的检查,只需对本期借方发生额作一般的检查核对即可。重点是期末剩料退库和有价值的边角余料的回收,是否冲减了当期产品的生产成本。

6.销售成本的检查

检查有无不按销售产品的数量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造成产品销售成本不实的;有无不按统一的计算方法(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多转或少转销售成本的;有无将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量,不作销货退回账务处理的;有无不按月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应分担的产品成本差异的;有无将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计在产品销售成本中而又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的。

7.销售费用的检查

应注意检查其开支是否属于销售费用的范围,有无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应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业务应酬费开支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列入销售费用的;开支是否属实,有无虚报冒领、营私舞弊的;销售费用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

8.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检查

主要检查计税基数,适用税率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属于应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列支的税金列入销售税金的;税金预提数与已交数是否一致,已交税金数与税票数是否一致。

9.其他业务支出的检查

(1)材料销售成本的检查。

主要检查“材料”明细账贷方,按照“材料发出汇总表”所列材料销售成本,与实际结转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借方材料销售成本金额核对,看是否一致。

(2)企业对外或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等提供劳务和运输、装卸等的销售成本的检查。

主要检查“生产成本”账户,与“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借方对照,检查原始凭证,核实提供劳务数量,按其计算成本的标准进行核定。

10.管理费用的检查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行业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1)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主要检查计提基数和比例是否正确,应由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支出,有无重复计入管理费用的。

检查方法:

①核实计税工资总额乘以2%计算应提工会经费数,与企业实际提取数相对照;将核实的计税工资总额乘以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数,与企业已提数对照看是否相符,若应提数大于实提数,其差额补提,如应提数小于实提数,其多提部分并入利润。

②从“管理费用”账户摘要栏查疑点,对照有关原始凭证,如属于应由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支出应予以剔除,并入利润。

(2)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检查外购无形资产入账的价值,付款的期限与合同协议是否一致,有无冒报的;已作为技术转让费在费用中列支的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支出有无错按无形资产入账重复摊销的;无形资产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如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分摊;要检查企业的摊销期和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延长摊销期、减小摊销额以虚增利润的。

(3)开办费摊销的检查。

检查开办费入账的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将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支出列入开办费的;有无将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开办费的;有无将开始生产经营后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的;开办费的摊销期和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4)坏账损失的检查。

检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及比例是否正确,“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中有无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而发生的应收账款,或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确定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应收账款项目;当“坏账准备”账户贷方有余额时,有无不按本年应提额扣除其余额作为本年实提坏账准备数,而仍按计算数计提的;有无以后又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的款项未冲销原转销数额的。

(5)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主要检查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无将请客送礼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的;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的;有无不按规定比例扩大列支限额的。

(6)其他费用项目的检查。

对于管理费用中的其他一些项目,其检查主要是根据列支的项目对照制度规定,结合原始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应在本期列支的有无拖后列支,不应在本期列支的是否提前列支;同时要划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防止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支出作为管理费列支。

11.财务费用的检查

主要检查有无购建固定资产在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列入财务费用的;有无将利息收入不抵减利息支出的;长期借款利息,有无为调节利润而不按期限均衡预提的;有外币业务的企业有无使用不同记账汇率、虚列汇兑损失的;有无汇兑收益不抵减汇兑损失的。

8.4.3 少计投资净收益的检查

主要检查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有无不及时入账,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仍然存在对方账上或直接转作向对方投资的;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有无将其挪作他用的;有无人为地多列投资损失的。检查时可通过“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账户对照有关凭证,查阅投资协议、合同等,然后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分得利润、股利或债券利息,如果没有或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应重点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往来账。此外,对投资收回或出售的账项,应注意检查其收回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正确地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8.4.4 虚列(或多列)营业外净支出的检查

1.少计营业外收入的检查

主要检查应属营业外收入的项目有无不及时入账;有无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企业税后利润,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的。检查时可查阅往来账户的账面记录,对其他应付款项长期没有结转,即检查是否应转而未转的营业外收入;从账户的对应关系检查有无异常的转账凭证。如从“盈余公积”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将营业外收入列入税后利润的;从“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借方检查固定资产盘盈是否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检查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的。若发现问题,应认真查阅有关会计凭证,凡属于营业外收入,均应调增利润。

2.多列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主要检查有无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条件列支的;有无擅自列支固定资产净损失和非常损失的。检查时根据“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对金额较大、摘要不明的应重点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鉴别、分析能否在营业外列支;对于一些规定有列支标准和审批手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要检查是否有报批手续和符合规定的标准。

8.4.5 企业所得税偷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偷逃所得税。

A企业是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占B股份公司股权比例的30%,拥有参与B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分享股份公司的收益或亏损。税务人员在对其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反映的本年投资收益为22800元,而其所掌握的B股份有限公司年末的财务报告中本年盈利380000元,A企业按盈利中应占的份额计算应为114000元,两者相差91200元。进一步检查“长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现该企业核算“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这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账面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投资收益”贷方反映的是分派的股利。由于股份公司将本年盈利的20%派发现金股利,所以,该企业按所占份额取得股利22800元(380000×20%×30%),结果少计投资收益为91200元。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持股)比例超过20%,即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形成联营投资关系,这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在权益法下,对被投资者每年发生的经营收益,投资者应于年末按投资比例确认为自己的投资收益,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该企业的投资比例为30%,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却按成本法核算,造成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企业应补缴税款91200×33%=30096(元)。

账务处理:

(1)借:长期投资91200

贷:本年利润91200

(2)借:所得税3009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96

(3)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96

贷:银行存款30096

“案例2”未能正确确认投资收益额,漏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于2005年购入B公司股票,A公司所得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率为15%。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5年1月5日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单价12.3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400元。

(2)B公司于4月1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

(3)6月30日B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为10.04元。

(4)12月30日乙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为11.8元。

(5)2006年1月2日A公司将B公司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60000元,支付相关税费400元。

税务人员稽查时发现,A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其入账的投资成本及跌价准备的计提正确,但对于与B公司的所得税率的差,未与调整投资收益,造成所得税的漏缴。

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1)1月份购入时:

借:短期投资123400

贷:银行存款123400

(2)4月份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

贷:短期投资2000

(3)6月份对B公司股票计提跌价准备(123400-2000-10000×10.04):

借:投资收益21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

(4)12月份冲回计提的跌价准备[(11.8-10.04)×10000]: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600

贷:投资收益17600

(5)对B公司的投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以应调整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所以A公司还应将投资收益按33%的税率进行调整。

调增2005年补缴应纳所得税额=(21000-17600)+〔2000÷(1-15%)〕

=3400+2352. 94

=5752. 94(元)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2352.94-2000

=352. 94(元)

2005年补缴应纳所得税额=5752.94×33%-352.94

=1898. 47-352.94

=1545. 53(元)

(6)2006年1月将B公司股票全部转让:

借:银行存款1596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400

贷:短期投资121400

投资收益41600

(7)B公司股票全部转让后,则股权转让所得为:160000-400-121400=38200(元)。

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1600元,有一部分损失已在2005年会计利润中反映,所以应调减这部分所得,即:41600-38200=3400(元)。

相应地,调减2006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假设2006年1月份的会计利润为120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400)×33%=38478(元)

8.5 其他税种偷税行为的稽查

8.5.1 资源税

1.少计资源税计税数量

主要应检查的问题有:有无转移销售收入;有无应作销售未计销售;有无用应税产品兑换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少计销售的情况;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精选煤实际数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有无压低回收率,少计原煤动用数量的情况;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少计原矿数量的情况;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有无少计采掘或生产的产成品数量,或直接搞账外经营,偷税的情况。

(1)对盐场(厂)自用原盐数量的检查。

①检查“产成品——原盐”明细账的贷方减少数额,对照仓库保管的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原盐当期的减少数量,按当期原盐减少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②对当期企业列有产品损耗的,为防止生活用盐列作损耗,应认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核实损耗的原因及真实数量,然后从当期原盐的减少数量中予以剔除,计算出当期原盐净销售量和使用量。

③将核实的课税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退、补税数额。

(2)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产品未代扣税款检查。

扣缴义务人属商品流通企业的,应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检查原始凭证,如“商品入库单”、购货发货票等凭证,核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然后将按核实的收购数量计算出应纳的资源税额,与扣缴义务人的“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明细账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税额补、退税款。

扣缴义务人如属工矿企业,则应检查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的检查,查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定的数量,说明企业少扣了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少扣的资源税税款。

(3)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检查时可先检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期末结转数量,并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的完工产品数量、“产成品”账户借方当期增加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实际产量;然后与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明细账相核对,看其与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出的应交税金是否一致。

(4)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以及生活用煤数量的检查。

对此种情况的检查可比照自用原盐的检查方法进行;但对按加工回收率计算动用量的,需要检查“产成品”明细账,先核实加工后的产品数量,而后核对企业资源税税金计算表,看企业使用的加工回收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的产品数量是否真实,计算出的课税数量是否正确;对用于机车发电使用量,没有健全记录的可以采用技术测算的方法,先检查发电车间的生产记录,核实工作量和生产量(产电度数),然后再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按单位工作量、单位产能消耗量,推算耗用原煤数量。

2.错用适用单位税额的检查

主要应检查的问题有:有无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之中,降低单位税款,少纳资源税的情况;有无降低应税产品的等级,使用低等级单位税额,少纳税的情况;有无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仍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有无因记账错误或业务不熟,错用单位税额,造成企业少纳资源税的情况。

检查时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照检查企业的“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资源税税金计算表、“应交税金”明细账,一是看企业是否混淆等级,故意将等级高的产品记入等级低的产品明细账中,使单位税额降低的情况;二是看企业在计算税金时有无错用单位税额的情况;三是审核企业税金的计算缴纳是否正确。

8.5.2 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和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征税范围

依据房产税条例规定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大型工矿区房产税内容进行检查,看是否缩小了征税范围,纳税人有无漏报、匿报应税房产的情况。特别是对漏征房产税范围问题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首先看有无漏征该税的城镇和工矿区,然后再看开征地区有无漏片漏户现象,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要看其实际房产数与申报是否一致,房屋出租还是自用。

2.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开征地区的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对计税依据的检查,要注意检查房产原值及减除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缩小计税原值的;有无房产的账面无值或原值不实的情况或比例不正确的情况。

3.适用税率

房产税分别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以1.2%和12%进行计算征收。检查时要严格按这一规定执行,检查各单位对不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8.5.3 印花税

1.印花税检查的范围与重点

(1)印花税检查的范围。

印花税检查的范围的确定是进行纳税检查的首要问题。主要包括:检查有关凭证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征免界限是否正确;应用税率是否正确;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其他凭证是否按规定完税。

(2)印花税检查的重点。

印花税检查的重点是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检查企业的印花税时,重点放在供销部门的购销合同、基建部门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

2.少计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每一应税凭证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别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对照检查。检查纳税人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造成少纳或不纳、未纳印花税的问题;有无擅自减少计税依据,偷漏印花税的问题。

3.错用税目税率

税务稽查人员要正确理解、掌握每一个税目的内涵和外延及有关税目税率的政策规定,这是对税目税率进行检查的基本前提。要依据每一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况,正确地确定应税凭证的性质。要能够根据凭证的具体性质和税目税率的有关规定,正确地对号入座。

4.营业账簿的审查

一是审查企业有无错划核算形式,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对明细账计税贴花;二是审查资金账簿贴花是否正确,如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是否按规定就增加部分补足贴花;三是审查其他账簿是否按件贴花。

8.5.4 其他税种偷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自产原煤换原材料不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偷漏资源税。

税务稽查人员抽查A煤矿生产企业,2005年11月份交纳资源税情况。检查时,根据“产成品”账户记载计算出产品出库量,将此数字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所记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二者不相等,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产成品”的对应账户,发现企业有一笔业务作账为:

借:原材料75000

贷:产成品54000

其他应付款21000

经抽查有关原材料原始凭证,证实该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产品,不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而偷漏资源税600元(该企业使用的资源税定额标准为1元/吨,煤的售价为125元/吨)。根据上述检查结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稽查人员责令企业限期补交资源税600元。

“案例2”弄虚作假,偷逃印花税。

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根据广告媒体得知该公司为乙企业发行债券150000元,通过询问发行债券的企业获知:双方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合同编号和主要内容。据此,稽查人员到乙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查出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发现已按借款合同贴花7500元。原来,乙公司为少纳印花税,把购销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结果少纳印花税3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补交所偷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