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命题虽然在我国文艺理论界为人所普遍接受,但认识的深度还十分有限,理解上的分歧也有不少,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以及文学何以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这些问题,人们还有不同的理解。在此,我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期对于消除大家的疑惑和分歧、达成共识能起到一点作用。
一
什么是意识形态?按照最初提出这个概念的法国哲学家特拉西的理解是“观念学”,是一门研究人的思想观念起源的学问。他认为:“我们无法认识事物本身,只能认识对事物的感知所形成的观念,如果我们能系统地分析这些观念与感知,就能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所以“在谱系学上,它是‘第一科学’;因为一切科学知识都包罗观念的结合”。特拉西致力于观念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如何使观念回归感知,但如同恩格斯在批评保尔·巴尔特时曾指出的,由于这种研究只“停留在纯粹思维的范围之中”,“只是和思维材料打交道……而不去研究任何其他的、比较疏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所以他的观念学基本上是一种没有现实基础的形而上学的学问,并对当时德国哲学中“青年黑格尔学派”等产生了不少消极的影响。但是他提出观念学这个概念并把观念当作一门系统的学问来加以研究,对于哲学的推进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它除了说明观念在知识谱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外,还向我们表明:一、意识形态这个概念虽然是一个中性的哲学用语,不带有肯定或否定的价值评价的成份,但是它的实际内涵是有鲜明的思想倾向性的,因此特拉西又按不同的思想倾向对它作进一步的区分,并以“虚假意识”来特指导致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派专政的思想观念,认为它有悖于启蒙主义的理论。二、观念作为人们对事物性质的一种评价性认识概括的成果,它起着支配人的思想和行动的作用,它是构成人的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的最根本的特性。所以阿尔都塞把它看作是“文化客体”,认为人是“意识形态的动物”,他一开始就生活在“意识形态的襁褓之中”,意识形态是“人类依附于人类世界的表现,……是人类对人类真实生存条件的真实关系和想象关系的多元决定的统一”,像日常生活中人的某些感觉、想象、幻想等都可以归入到意识形态。表明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理论是不同的,前者渗透在日常生活之中,而后者则是一种理论层面上的把握,是对之加以概念化、系统化、体系化的成果。三、意识形态作为支配和指引人的思想和行动的那一部分思想观念不同于科学,它的“实践和社会的职能压倒理论的职能(或认识的职能)”,关于这方面,在卢卡奇、柯尔施和葛兰西的著作中所作的发挥和论述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四、意识形态是一个未经分解的总体性的概念,它的下属还有许多具体的形式,包括哲学观、政治观、道德观、宗教观、文艺观等等,它们之间虽然相对独立而又是彼此互渗的。尽管它们在表现形态上有着巨大的差别,但深入地分析下去都有着内在的深刻联系。
当然,在意识形态下属的各种形式之间,各自的地位也不是完全并列的,其中政治无疑是它的最核心的部分。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它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但我们又不能把两者直接等同。可能是由于自列宁以来,包括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如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人,都把对意识形态的研究与无产阶级解放运动联系起来,视意识形态的斗争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思想领域斗争的一种形式,从而强化了它与政治联系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意识形态专政”、“意识形态领导权”等口号,以致后来有些西方学者都把意识形态完全当作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并往往用来特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认为随着苏、东的解体,使得“任何一种决心挑战资本主义的政治潮流却失去斗志、失去方向”,“社会主义理想”已经“陷入了彻底的怀疑”中,意识形态也宣告终结。且不说这一结论是否正确,而这种把意识形态与政治观念完全等同的观点显然是褊狭的。近二十年来,我国文艺理论界不少人就是按照这些西方学者的理解把意识形态直接等同于政治意识形态,趁着粉碎“四人帮”以来,我们反思和总结当年流行的“文艺从属于政治”的口号在实践中所造成的种种弊端,而不再提“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之机,站在个人自由主义的立场来掀起一股否定和消解文艺意识形态性的热潮,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文艺特别是文学与意识形态、政治完全分离开来,走所谓“纯艺术”的道路。这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足取的。这里就关系到文学是否表现一定的观念的问题。尽管文学与音乐、绘画等都属于文艺,但文学又与其他文艺形式不同,它是以语言为物质载体和媒介的。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的现实,这使得它所表现的内容必然会超越音乐、绘画等艺术在表现观念方面的朦胧性,而与意识形态有着一种天然的血肉联系。所以把意识形态直接等同于政治思想,并以我们不再提“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为理由来否定文艺,特别是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更何况,不提“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并不意味着文艺与政治完全脱离、毫无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的动物”,他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国家自然是先于家庭和我们每个人的”,如果离开了共同的生活,那么“他不是一头野兽就是一尊神”。文学作品是以人的现实生活为表现对象的,作家也不是超然物外的,他本身就是生活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人,这决定了在他的作品中就不可能不对他所描写的社会现实表达一定的思想倾向,包括政治倾向在内,因而他的作品也就不可能不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思想影响,特别是面临一些重大的社会变故的时候,文学的这种社会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所以,我觉得把文学的性质界定为是一种意识形态尽管还只是一个“贫乏的规定”,还显得有些空泛,但从性质上来看无疑是可以成立的。
二
当然,在我国,把文学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并不是按照特拉西的本意,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作出的。这里又涉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理解的问题。回顾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的历史,自马克思主义创立以来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历史语境、社会形势和革命任务的不同,对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也都根据现实需要,按其不同的指向作出过不同的阐释。
马克思处在无产阶级运动刚刚兴起的年代,他把自己理论的任务看作是通过批判旧世界来唤起工人阶级的自觉,这在马克思看来就得要从开展思想批判入手。所以恩格斯认为“正像18世纪的法国一样,在19世纪的德国,哲学革命作了政治变革的前导”。因为在当时的德国,思想界正是被“青年黑格尔学派”鲍威尔、施蒂纳等人的“头足倒置”的抽象的思辨哲学统治着,使得它只是“用抽象的思辨伴随着现代各国的发展,没有参加这种发展的实际斗争”。在马克思早年与恩格斯合撰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用的“意识形态”一词,就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来接受的,认为这些思想如同特拉西的“观念学”那样只停留在纯粹思维的领域,不是立足于现实基础,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不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认为这种哲学同资产阶级维护自己统治制造出来为欺骗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一样,都是一种观念的虚构,是对现实的一种歪曲的反映,因而他们往往把意识形态与“虚假意识”混用,并以“虚假意识”来说明它的性质,对之进行批判。这时他所说的“意识形态”通常是一个否定性的、批判性的概念。直到19世纪五十年代,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才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构的需要出发,转向从社会结构的方面、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方面来说明意识形态的性质和功能,因而这个概念也随之转而从中立性的、描述性的意义上来加以使用。尽管后来有时仍存在着两者混用情况,但大致的倾向我认为就是这样。就像阿尔都塞所说的,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意识形态以同一个名称起着两个不同的作用,它一方面是个哲学范畴(幻觉、谬误),另方面又是个科学的概念(上层建筑的一个领域)”。但这两种运用我认为并不矛盾,因为他之所以认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意识”,就是从观念能否真实反映社会存在为标准出发,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的理解所作出的判断,这是在意识形态基本原理基础上所派生出来的“二级的”概念,并不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意识形态”的概念即指“虚假意识”。所以阿尔都塞后来认为他自己“把意识形态这个含混的概念抬上了谬误和真理相对立的理性主义舞台”,“把意识形态贬低为谬误,反过来又把谬误称作意识形态”的观点实际上是“冒牌的马克思主义”,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精神的。而事实上,在这一理论的传播过程中,也是作为一个中立的、描述的概念来加以理解和接受的。这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合撰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直到1932年才在苏联正式出版,在此之前人们还不知马克思早年曾把意识形态与“虚假意识”加以混用的情况;所以在其传播过程中,不论是拉法格、梅林还是普列汉诺夫,都是按照马克思后来的思想以及恩格斯晚年的论述为依据来理解和阐发的。
列宁的意识形态理论除了沿承马克思主义这一学说在其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之外,还由于他所处的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而且在俄国,无产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并面临着如何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艰巨的任务。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学说,列宁意识到要巩固无产阶级专权,不仅要从政治、军事方面着手,而且必需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维护意识形态领域的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出于从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共产主义理想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一致性的认识,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科学的意识形态”。这就使得从列宁开始,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不仅作为中立的、科学的,而且作为肯定性的用语被运用。这一理解不仅在后来苏联以及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中延续下来,而且也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早期的代表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人所接受。
所以我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只要我们不是孤立地抓住经典作家的片言只语,而是联系一定的语境,从其精神实质上来理解,其实并不存在什么争议之处。按照这一认识,我认为它的思想内涵大致可以包括这样四个方面:
一、都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社会的、历史的、宏观的理解;是指社会的、集群的意识而非个人的意识。
二、根据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的理论,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一部分;认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在内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但由于观念的上层建筑与基础的距离和关系都较为疏远,就像恩格斯所说是“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所以它的变化也相对地比较缓慢。
三、意识形态作为反映一定社会集团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的上层建筑部分,它不同于一般属于知识系统的社会意识(如科学意识),不仅有知识的成分,而且有鲜明的价值属性,它作为“时代的现实动因的形式”,必然会成为“一种支配和决定他们的实践的……积极的力量”,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必然具有阶级的对抗性。
四、根据上述的思想引申出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只不过许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统治合法性的需要,掩饰其阶级的属性而把它说成是全民利益的代表而已。
这些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理论家在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指导下对于特拉西的意识形态理论的改造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理论家在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史上的一大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可以说是马克思与恩格斯、拉法格、梅林、普列汉诺夫、列宁所共同创造的结晶,它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它作为一定社会集团的观念和信念的体系,其功能就在于动员和凝聚社会的力量,为着社会集团的共同目标去进行奋斗。无产阶级要改变旧世界、创造新世界,就必须这样自觉地在共产主义这一大目标指引下团结起来。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理论不容易为许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所接受,而视之为推行“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的原因。但正如任何思想信念都有自己特定的覆盖面,都只能为一定的社会群体所能接受那样,若是一个人把共产主义当作人类正义的事业,当作是自己的信念,甘愿为它奉献、作出牺牲,那就不会认为它是一种思想强制了。
三
除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内部之外,对于意识形态的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正统马克思主义也有很大的差别;尽管它们研究意识形态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指向实践、指向人的自由解放。其具体差别就在于前面说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意识形态的,因为按照这一观点,人的解放首先是经济的解放、社会的解放,只有社会的解放才有个人的解放。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一般都是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的性质和功能,认为社会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主要在于维护或改变现存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尽管马克思很早就提出了在这一过程中人的作用,说“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能可能”,又说“思想从来也不超出世界秩序的范围”,因为思想不可能直接打破现实关系实现对社会的变革,所以“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这里所说的“实践力量”以我的理解不仅是指指引人们实践的方向和目标,而且还是指激励和推动人们活动的情感和意志,以及为求实现这一方向、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它只能统一在作为知、意、情,身心统一的具体、现实的人身上,“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以及以“这些情感和观点”作为“他的行动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的个人转化为行动。所以马克思又说“一个本身自由的理论精神变成实践力量,并且作为一种意志走出阿门赛斯的阴影王国,转而面向那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世欲现实——这是一条心理学的规律”,表明意识形态只有融入大众、融入心理,成为一个人的人格无意识,才能转化为实践的物质力量。这思想后来为拉布里奥拉和普列汉诺夫等人所发展。可能是为了与伯恩斯坦主义与伯恩斯坦所宣扬的“回到康德那里去”、“社会民主党必须有一个康德”的思想划清界限,避免因夸大人的自由意志的作用而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化,他们所论证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关系之间中介环节,总的来说还只限于社会心理、群众心理,而少有涉及个人心理的,从而使得他们对意识形态的实践功能的阐释的深度方面还不免受到一定的限制。至于到了20世纪,出于对列宁的“科学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片面而肤浅的理解,在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中,意识形态理论几乎完全被认识论化和纯科学化了,甚至连拉布里奥拉和普列汉诺夫的社会心理的思想也不为人所注意,从而使得这些论著中对于意识形态的实践性功能,亦即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方面的论述始终只是停留在极其抽象、空泛的理论说明而趋于虚化。这不仅有违马克思把自己的哲学自命为“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用意,而且也是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一大倒退。
而从实践角度来论证意识形态的功能方面,我觉得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大贡献。如果再作具体分析,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又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卢卡奇、柯尔施和葛兰西,他们批评第二国际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经济唯物主义者把理论与实践分离,只是“从一个抽象的认识论的立场上来阐释这些关系”,而提出“必须实现理论和实践的越来越内在的统一。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它的‘意识形态’不是一面扛着去战斗的旗帜,不是真正目标的外衣,而就是目标和武器本身”。“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不仅在理论之中,而且也是为了实践。党和各个战士也只有当他们能够把这种统一运用到他们的实践中去时,才能真正掌握他们的理论。”并明确提出意识形态就其性质来说不是认识的,而是实践的,“它们‘组织’人民群众,并创造出这样的领域——人们在其中进行活动并获得其所处地位的意识,从而进行斗争”。“它用来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社会实践并使这种实践富有行为能力”。根据这一认识,他们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实施意识形态专政,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重要,认为“正是在这里应该寻找伊里奇(列宁)对于实践哲学的最伟大的贡献。”不过他们主要还是从宏观的角度坚持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一定社会集团的共同生活在观念上的表达,而少有从个人心理、人格无意识方面来进行阐述的;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正统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后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可以以赖希、马尔库塞和弗洛姆为代表。他们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前在不同程度上已经都是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信徒;也就是说,他们是在西方现代人本主义的思想背景上来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所关注的重点已不是社会革命,而是人的日常生活和个人心理。所以与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人不同,不仅不再是从宏观的、从社会结构、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角度来探讨意识形态问题,而且对之采取批判的态度,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把物质基础作为真正的现实存在”,“在政治上低估了非物质力量,尤其是个体意识和潜意识的力量,以及它们的政治功能”,“实质上并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构想”。他们无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在其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沿承马克思早年以它来特指“虚假意识”的用法,认为我们的理论工作就是“要揭示出在各种幻想和意识形态后的掩盖着的事实”。因而他们更张易辙,从现代人本主义特别是弗洛伊德主义那里吸取灵感,着重于从个人心理、人格结构和潜意识方面来进行研究。这在赖希那里就开始有了这种转向,他作为弗洛伊德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从前期过渡到后期的中介人物。他的《法西斯主义与群众心理学》虽然立意还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探讨法西斯主义在德国产生和流传的客观原因;但当他以心理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其社会根源时,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到对德国民众个人心理和无意识心理的分析,提出了人的“性格结构”的问题,认为“在社会的条件和变革已经改变了人最初的生物要求,并使之成为人的性格结构的一部分之后,性格结构便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再生产着社会的社会结构”,“正是现代人的机械主义的神秘性格产生了法西斯主义党”,所以要抵制法西斯主义,也只有一条出路:“即重新构造性格”。这就使得他与当年拉布里奥拉和普列汉诺夫着眼于从社会结构、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的社会心理已有很大的不同。赖希的思想在马尔库塞等人那里得到继承和发展。马尔库塞一方面认为为了改变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对于主体领域的低估,就必须将这一理论加以革命的变革”;另一方面又提出意识形态的实践性就在于它“源于个体本身的主体性,植根于个体的理智与个体的激情、个体的冲动与个体的目标”,因为“一个人只有在个人的生活中体验到无意识的范围,才能充分理解意识形态决定社会生活何以是可能的”。这些方面“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或许不是‘生产力’,然而对每一个人的存在来说,它们是决定性的,它们建构着现实”。所以他认为意识形态的功能就在于改变人的人格结构,艺术作为意识形态的使命就在于“解放感性、想象、理性”而造就一种“新感性”。这些探讨对于克服以往某些研究中把意识形式纯认识论化、纯科学化的倾向,探求意识形态如何进入个人内心,与个人心理、人格无意识的融合、强化意识形态的实践品格,以及对于文学意识形态性的理解方面是有意义的;但是它放弃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否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等宏观的、社会学的背景,对之完全作微观的、心理学的研究,那就必然走向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的背离。就思想性质和体系上来说,我认为只能属归于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系统,而很难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了。所以“西马非马”的评价对于后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派来说,我认为是符合实际的。
四
如果上述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分歧和争论的分析,以及所表明的我们的见解能成立的话,那么,也就为我们正面认识文学的意识形态性铺平了道路。不过这还只是停留在一般层面的认识上。因为按照唯物辩证的观点,任何事物的性质都可以分为一般、特殊、个别三个层面来进行考察,唯有当我们的认识从一般的层面进入到特殊的层面,我们才有可能真正认识事物。那么文学的特殊性质,亦它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形式,如哲学、道德、宗教的特质又是什么呢?以我的理解就是审美的,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对于这个复合语词,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这一概念所表明的只是两者机械相加,没有内在统一性而难以兼容,甚至有可能导致以审美性来消解意识形态性的可能。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虑,我认为与我们对“审美”这个概念理解上存在着片面性,即把审美视同于娱乐、消遣,把“美感”混同于“快感”是分不开的。所以要判断“审美意识形态”能否成立,首先必须要对“审美”这个概念在理论上予以澄清。最先提出“审美”这个概念并对它的内涵作出系统阐释的康德早已说明,审美愉悦不同于感觉的快适,它是一种不涉及利害关系的自由愉快,目的就是为了使人排除一己利害的束缚而把人引向“至善”。它的特点主要有这样三方面:
一、审美是由对现实世界中的美的对象直接感知引发的,它不是诉诸人的认识,而是诉诸人的感觉、想象和体验的,它虽然给人以感官的享受,但是与一般的感官快适不同。因为审美是一种“观照”(“静观”)活动,在审美活动中,人们对对象的实际存在是“淡漠的”,而仅仅由于它的感性形式而使人感到愉快。这就使得它不仅能排除一般的感性关系中难以避免的个人占有的欲念,使得人人都能共享,而且通过审美把人们情感调动起来、凝聚起来,从而可以起到一种“社会交往”的作用。
二、作为审美的对象的美(beauty)并不只限于优美(grace),一种直接诉诸感官享受、令人松弛舒畅的柔性的美;而且还包括崇高,即一种令人敬畏震撼、并非直接由感官享受而是通过内心体验所产生的刚性的美。它与优美互补,使人在松弛舒畅中不忘自身使命的崇高和艰巨,从而激发人的生存自觉,表明审美不仅是经验的,而且也是超验的。这就说明对于审美,若是我们完全排除伦理学和人生学的内容仅仅从心理学、生理学的观点来理解不仅是肤浅的,而且也是对审美的一种误解和曲解。
三、由美所产生的自由愉快的方式虽然是感觉和体验,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价值判断,这就使得美丑的判断与善恶的判断在性质上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严格地说来两者又有不同:善恶是一种理智判断,它不可能完全排除利害的计较,所以不同的社会集团由于其利害关系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取向和标准;而美丑往往是一种直觉的判断,往往是与人的生理机能、心理机能如节奏感、和谐感以及某些本能的情感如同情心、怜悯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普列汉诺夫认为与善恶的借理智、理性的计较下判断不同,审美判断往往是“依靠本能”。这就使得审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有可能消除不同社会集团由于实际利害关系所造成的歧见,而按照马克思所说的历史地形成的“作为人的人”的本性,亦即“作为人的人”所具有最最基本的共同爱好、趣味和理想、愿望来下判断。这一取向使得审美判断有可能抵制和拒斥一切腐朽、反动、丑恶的思想观念而总是指向人类所共同期盼的健全而美好的东西。美的这种人文性的内涵决定了凡是真正美的东西总是带有某种普世性和普同性,亦即康德所说的对人们具有“普遍有效性”。
如果这样来理解审美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于“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我觉得就应该作出这样的分析: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由于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信念体系,它的性质不只是认识的,而更主要是实践的。实践是人的实践,是以意志和情感为动力的,因而只有当观念的东西融入人的内心、融入人的人格无意识才能转化为人的行动,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审美也就成了实现意识向实践转化的中介环节和有效机制。这就使得文学和其他艺术形式一样,比之于那些以思想观念、思想体系等理论形态所表现的意识形态对于人的行为具有更强大而有力的促进作用和激励作用。所以,深入地揭示文学意识形态性的审美特性,正是为了避免因抽象地谈论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而使其功能虚化、架空,而使之找到了自己真正的落脚点。
但是,由于审美判断总是指向人类美好的理想愿望而拒斥一切腐朽、反动、丑恶的东西的,这又决定了并非一切意识形态都可以与审美情感沟通、以“审美”来界定的,只有那些体现人类进步理想、美好愿望、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和方向的意识形态,才有可能达到与审美融合而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的复合词组。所以我觉得与一般意义上说的意识形态这个中性的、描述性的概念不同,“审美意识形态”则应该是一个非中立的、肯定性的概念,在今天,我们主要是作为界定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性质的概念来使用的。因为我们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而按照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斗争的真正解决”。我们相信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是合乎历史发展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的,是千百年来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所在。所以作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文学所表现的意识形态也应是最能体现美的精神而被称之为审美的意识形态的。
2008年5月18—22日为在北京大学召开的
“新时期三十年文学理论学术研讨会”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