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和周鹏同是大连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他们是邻居,从小一起长大,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每天上学、放学都会一起结伴同行。2005年9月的某天中午,两人在学校吃完饭后想去校门口的网吧玩会儿游戏,可是两人把身上所有的钱凑在一起也就2块5毛钱,这些钱只够一台机器玩一个小时。两个人无精打采地准备回到班里,丁超突然对周鹏说:“离上课还有两个小时呢,难道咱们就在班里坐着发呆吗?”
“那怎么办,又没有钱?”周鹏垂头丧气地说。
“要是能碰到熟人,借点钱就好了。”丁超若有所思地一边说,一边朝周围寻找着什么。
“不认识的人,是不是也可以借点钱来花花呢?”周鹏突然诡异地说。
“啊,什么意思?不认识的怎么借啊!”
周鹏说:“那有什么的,借点钱到时候再还呗,问清楚名字和班级不就行了。”
还没等丁超反应过来,周鹏就指着一个看上去比他们要小一些的学生说:“你看那个男生,浑身都是名牌,零花钱肯定不会少,就去向他借吧。”
丁超觉得反正又不是不还,就答应了。于是两个人一起走向那个男生。
“哎!哥们儿,借我们点钱用吧,你告诉我们你的名字和班级,到时候我们还给你。”周鹏首先开口。
这个男生名叫薛建,他被眼前的这两个陌生人弄得有些害怕,颤巍巍地说:“你们是谁啊?我不认识你们,我没有钱。”
丁超走上前去凶巴巴地说:“现在不认识,借了钱不就认识了吗?看你的样子不像是没有钱的人,就借点钱有什么不行的。”
薛建见事情不妙,转头就跑,丁超和周鹏顺势上前追赶,丁超一把抓住薛建,周鹏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硬逼着他从裤兜里掏出了50块钱。这时,学校的教导主任从此处经过,他大喊了一声:“干什么呢!”丁超和周鹏寻声一看,原来是教导主任,扭头就跑,被另外路过的两位老师拦住,弄清了事情的经过后,将他们送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经过讯问,公安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经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丁超和周鹏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薛建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判处周鹏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判处丁超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
其实在本案中,丁超和周鹏原本没有想到自己会犯罪,也没想拿刀抢劫薛建的钱财。可因为他们太过年轻,心智尚未成熟,对法律条文又一无所知,所以出现薛建慌乱逃跑这种状况的时候不假思索选择了拦截、持刀恐吓,以致最后将自己变成了抢劫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丁超和周鹏都已满十六周岁,对自己的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