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最该读的经典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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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是“违法”还是“犯罪”

刘萍是一名初二学生,一个周末她家里来了几位客人,妈妈让她去买点水果。刘萍拿着钱来到附近的便利店,她先在门口的水果摊买了两斤苹果,又进入屋内准备买一袋糖块。这时,便利店售货员正和女青年蔡雅倚着柜台闲聊。

刘萍对售货员说:“我要买一袋杂拌糖。”售货员并没有看她,只是边聊天边从柜台里拿出一袋糖放在柜台上。这袋糖刚好被售货员放在蔡雅的旁边,刘萍伸手够不到糖,就对蔡雅说:“靠边点,我要拿东西。”蔡雅没有反应,刘萍又重复了一遍,蔡雅仍然纹丝不动。刘萍有些生气了,极不满意地说:“靠边点,你听见没有?”同时,还用肘部顶了一下蔡雅。蔡雅被激怒了,扭过头对着刘萍大喊:“你挤我干什么!有病吧!”就这样你一句我一句的,两个人越吵越凶。

刘萍情急之下拿起了刚才买的苹果朝蔡雅砸去,接着又顺手捡起桌上的烟灰缸扔向蔡雅,烟缸中还在燃烧的烟头被扔到了蔡雅的手上,顿时烫起了一个黄豆一样大小的水泡。正在此时,刘萍的同学姜维从此处经过,他看到自己的同学在和人打架,便赶紧帮忙。他举起自己刚刚买的气枪,对着蔡雅的面部,经过片刻的瞄准扣动了“扳机”。当时蔡雅的右眼就开始血流不止,送到医院后经治疗无效,造成右眼失明。而被刘萍烫伤的手指,经过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10天后才痊愈。

蔡雅及其家人将刘萍、姜维送进了公安局,刘萍承认自己不对,并主动负担了医疗费用。公安机关认为,刘萍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以对刘萍给予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而对于刘萍的同班同学姜维,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事处罚。当时姜维已满14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依照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原则,由姜维的家长对被害人进行了伤害补偿。

刘萍和姜维都只有14岁,都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他们所受到的处罚却截然不同,这让很多人不能理解。这是因为,刘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姜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违法与犯罪虽然都是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但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的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刘萍确实烫伤了他人的手,但经过医院的治疗很快就恢复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姜维故意打伤了他人的眼,虽然经过了医院的治疗,却永远不能恢复视觉,造成了失明的严重后果。

青少年应该吸取教训,切不可因为一点小小的事情就火冒三丈,更不可像姜维一样致人伤残,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