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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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概述

本编研究的是“村级组织”状况。在这里,“村”主要是指村委会层面的村,不指村民小组的村。因此,村级组织即指在村委会(原“生产大队”)一级的组织,如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村经济联合社等。但是,本编并没有全面地研究这些村级组织的状况,也未对村级组织及其管理体制的发展沿革进行梳理对我国村级组织体系的演变,有学者曾作过细致的研究,而仅是侧重研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现状。至于农村的宗族和宗教组织,由于研究着眼点的不同,笔者将它们放在第四编来讨论。

编内附有三个有关村级建设的工作部署或总结。第一个是在1990年全国“莱西会议”之际,江西省对村级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第二个是对江西省1989年到1993年“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的总结;第三个是对1994年至1997年江西省“整顿后进党支部工作”的总结及对1998年至2000年“包乡扶村”工作的新部署。这几次活动是90年代发生在江西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重头事件。如果将它们与第10节、第12节和第14节结合起来分析,即可见,频繁推出的“运动式”乡村建设究竟能有多大的实效。

本著有关村级组织建设的研究显示:其一,自上而下抓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效并不高;其二,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村干部队伍的变化情况,如“强人(乃至恶人)、能人从政”和“权力致富”现象的出现(第11、12、26节和附录6);其三,村民自治在艰难中运行的状况;其四,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的担心和忧虑心态(第9、13、14、15节和附录2)。

这些事实表明,自1983年以来,虽然村一级新的体制架构搭起来了(村委会体制取代了生产大队体制),但是这种政治与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绝不像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那样,能立竿见影。我们看到,在近20年中,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多的是仍然仅具有法律文本的意义。在“组织建设”抓得有力的地方,体现更多的是传统的行政性手段和运动方式,村干部依然是由乡镇选任,能见到的选举也多是“吃夹生饭”。在“组织建设”抓得乏力的地方,就出现组织涣散、管理真空的现象。实际上,在这“有力”与“乏力”之间,不仅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相反,还往往是相通的。由此,我们看到,村级组织体制的转型并非易事。本来,这一转型已由法律所厘定,但从真正自民选所产生的村主任的遭遇看,村民与村主任的互动、村“两委”关系、乡村关系等等,确实还值得认真研究并解决。